
导读:全职的外卖送餐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有工伤赔偿,兼职的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工伤赔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全职的外卖送餐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有工伤赔偿,兼职的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工伤赔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是要算工伤的,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近日,饿了么主体运营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民事判决书。因一名饿了么骑手送餐致残被判赔 109 万。
了解到,原告王某系“蜂鸟众包”网络送餐平台的送餐骑手,该网络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实际运营。
在 2016 年 8 月 1 日 2 时 36 分,原告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原告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经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
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则辩称,公司未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但考虑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应按照 60% 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
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1766826 65 元,被告应赔偿原告 1766826 65 元 ×60%,也就是 1060096 元(一百零六万零九十六元)。
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 30000 元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饿了么需要赔偿原告人民币 1090096 元(一百零九万零九十六元)。
之前很多公司以避税为理由要求员工注册合体工商户,包括这种外卖平台,实质是为了规避雇佣责任的,想这种坏点子的人真的恶心到了极点。欠薪变为债务关系,工伤不承担责任等等,各种恶心操作。
外卖小哥做好事,这些平台第一时间就跳出来宣传自己了,外卖小哥出事故或者负面消息,这个时候就该说没有雇佣关系了。
在肯德基兼职下班路上出交通事故可以申请为工伤。在工伤伤残认定中才能知道赔偿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