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进修时只要没有与用人单位再签定别的用工合同,原合同期限满后,可以不在续签合同,并不能索要进修期间的工资及补助等。因为员工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进修等都属于正常工作安排,也是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这并不能代表只要接受了培训员工就
进修时只要没有与用人单位再签定别的用工合同,原合同期限满后,可以不在续签合同,并不能索要进修期间的工资及补助等。因为员工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进修等都属于正常工作安排,也是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这并不能代表只要接受了培训员工就要终身为用人单位服务,除非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这也是《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
1 老板给员工培训,或花钱或从外面请人给员工培训,说明老板是一个有眼光的老板,只有员工知识技能提升了,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2 感激老板,这是肯定的,提供了一个不错的工作平台,还有提升的机会,老板希望看到是通过培训能提升某方面的认知,提升工作能力,进而为公司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做好自己本职工作,超出工作预期,这就可以了;
3 老板给员工发节日礼物,从这二点来看,你所在的企业还是一家不错的企业,好好珍惜吧;
4 企业发展,员工的付出与成长,还有员工的归属感,这二点您所在的企业都很在意,好好干,一定大有作为;
入职前培训是不是骗子应视情况而定。
入职培训,主要是公司对每一个初入公司的新员工介绍公司历史、基本工作流程、行为规范、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和处理同事关系等活动的总称,目的是为了使员工融入这个团队。
入职培训形式
入职培训形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型培训形式,主要有:在职培训、现场培训、讲座培训与程序化教学培训等;另一类是新型培训形式,主要有非正规学习培训、试听化培训、模拟式培训、远程网络培训,户外式培训与咨询式培训等。
效果评估机制
1、培训一定要考核,且要有淘汰机制。没有考核、没有淘汰机制的培训,会使新员工没有学习压力,容易得过且过,甚至滥竽充数。在试用期后让新员工进行自身评估,同时也让上下级对其进行评估和其沟通,使其明白自身能力的“短板”。
2、分阶段进行培训效果评估。不能等到培训最后,才知道培训的效果不理想。分段进行效果评估,不合格者还可以进行补充培训。
3、对培训效果评估要全面。可以从公司级培训、车间/公司业务培训、专业课、实习等几个维度(按照实际需要赋予不同的权重)进行评估。
4、评估的方式可灵活多变。可采用柯氏四级评估方法,前期可多采用反应评估,了解新员工对培训的满意度;后期可多采用学习评估,通过笔试、现场操作、模拟演示等方式了解新员工对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
入职培训目的
1、减少新员工的压力和焦虑。
2、减少启动成本。
3、降低员工流动。
4、缩短新员工达到熟练精通程度的时间。
5、帮助新员工学习组织的价值观、文化以及期望。
6、协助新员工获得适当的角色行为。
7、帮助新员工适应工作群体和规范。
8、鼓励新员工形成积极的态度。
入职培训重要性
1、员工的行为产生影响的才是真正的企业文化建设。很多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没有效果,流于形式,最关键的就是建设的时候并不基于能对员工的行为产生影响。能够有文案,有报告,有会议,有通讯就好了。通过入职培训,让员工了解公司,了解行为规范,了解优秀的公司前辈,都是促进员工对企业文化认可的重要环节。
2、企业文化传递的基因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归纳的企业文化传递基因包括语言,文字,规范制度,英雄事迹,活动和他人的行为等。而文化基因在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传递会受到很多的阻碍。因此在入职培训的时候是最佳的企业文化基因的传播机会。
3、入职培训的对象都是新员工。不管所谓的新员工是否是真正的初入职场,在新到一家企业,每个新员工都饥渴的希望多了解自己所工作的地方。可以说是主动的希望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希望尽快融入一个团队。在这个时候,新员工会有意的弱化自己的行为习惯,更倾向于采用新企业内约定俗成的旧习惯。这也非常有利于企业文化建设。
不用交培训费的。
正常情况下,员工入职都不用交培训费的,入职之后的培训。公司有的都会给算工资的,都算正常上班。对员工的培训主要分为如下几种形式:(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二)学历培训。(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
你可以对女员工说,现在你已经培训回来了,而我们这里对员工都是这个价钱。
如果你打算加薪,就必须升职,而升职,就需要你自己的努力和公司的培养。
另外,一份收入一份工作,你的工作也得对应收入。
而时间就是金钱。希望你好好把握。既然你急需用钱,就必须比别人多干一些
公司安排员工培训,是公司应该做的事情!
如果公司为员工培训而收员工的钱,是不对的!
员工抵制公司不合理的做法是应该做的事情,
公司这种做法不是犯罪,但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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