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你好,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过,通常情况下,外卖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站点的,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另外,外卖小哥还得注意,正常情况下,外卖站点每天都会给小哥
你好,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不过,通常情况下,外卖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站点的,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外卖小哥还得注意,正常情况下,外卖站点每天都会给小哥购买意外险,申请工伤后,外卖小哥还应及时报保险,进行理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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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不过,通常情况下,外卖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站点的,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外卖小哥还得注意,正常情况下,外卖站点每天都会给小哥购买意外险,申请工伤后,外卖小哥还应及时报保险,进行理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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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算工伤。
1、外卖骑手为卖家将买家购买的东西送至买家指定地点从而换取报酬的行为被认为是雇佣关系的。在我国,员工在工作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责任是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因而,不管外卖骑手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对外卖骑手的赔偿责任。
2、送餐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3、外卖骑手和点餐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外卖骑手、点餐人员和用人单位是有联系的三方关系,在这里,当外卖为点餐人员送外卖时出了交通事故,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好,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不过,通常情况下,外卖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站点的,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外卖小哥还得注意,正常情况下,外卖站点每天都会给小哥购买意外险,申请工伤后,外卖小哥还应及时报保险,进行理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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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已拥有一支高达7000万人的网约工队伍,大量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成为这支队伍的重要参与者。在当前迅猛发展的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下,网约用工呈现出“弱传统性”的特征,导致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劳动权益保障容易出现缺位。
2021年4月30日,某餐饮公司外卖送餐员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并按惯例打开手机软件接受派单,不料在行驶过程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受伤。经王某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而某餐饮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工伤认定。该餐饮公司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王某自开机接入公司系统处于随时接受派单开始,即进入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是否派单是任务分配问题,并不影响王某工作时间的开始;王某受伤地点在可接送订单范围内,符合工作惯例,其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餐饮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沈楚雄律师认为:我国的工伤认定,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推定。推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单纯的以经验法则为中介,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基础事实推导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待证事实,而是融入了保护劳动者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的特殊事实证明过程。本案针对网络平台外卖送餐员的工伤认定争议,法院在案情与传统工伤认定推定过程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把握住了我国工伤认定的上述特殊性,将推定过程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判断融合在一起,不仅做出了符合社会正义观的裁判,也发展出了针对新类型工伤认定案件的新的推定规则,具有正面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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