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武汉一员工嫌远在原地办公引热议,其行为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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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武汉一员工嫌远在原地办公引热议,其行为算旷工吗?
导读:从理论上来说,这名员工的行为算是旷工。公司搬迁,武汉一员工嫌远在原地办公引热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武汉的一家公司选择搬到另一个市区。但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拒绝去新公司,因为新公司的地点离他住的地方实在是太远了。员工就一直在原办公室打卡。后来

从理论上来说,这名员工的行为算是旷工。

公司搬迁,武汉一员工嫌远在原地办公引热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武汉的一家公司选择搬到另一个市区。但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拒绝去新公司,因为新公司的地点离他住的地方实在是太远了。员工就一直在原办公室打卡。后来,该公司以旷工的理由辞退了该员工,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公司不同意,员工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是什么?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办公地点为武汉,公司迁离的地址仍在武汉,因此办公地点符合此要求。此外,合同还显示,如果员工同意在公司需要的情况下被派往其他地点,那么公司为了业务发展而改变办公空间是符合规定的。因此,该员工败诉了,公司胜诉了。

我个人的看法

这家公司并没有违法,完全没有问题,员工很无奈。虽然当时他签了劳务合同,但他可能根本没想到办公地点会有这么大的变化。现在办公室离他家那么远,如果他选择继续工作,对他来讲,距离是非常远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员工只能选择干吃哑巴亏了。毕竟,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只要公司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中的规定,那么他们就有权要求员工在指定的地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因为觉得工作地点太远而停止上班,也不能擅自更换工作地点。所以,还是这名员工做错了。况且公司既然搬迁了,员工就应该按照公司的要求去新的工作场所上班,不应该还待在原先的地方上班。此外,离工作场所太远也并不能作为员工旷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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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可以将管理用房更改后租给员工及家属居住,因为物业管理用房是全体业主共同财产,即使要更改租出去,也得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后,或业委员会同意才能实施,且所收租金用于补充和改善物业方面的需求,不得挪作它用。

法律分析:如果是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允许非员工住宿的话,就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个人房屋出租给一个公司当员工宿舍,需要注意出租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否则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扩展资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