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转给个人要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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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转给个人要交什么税,第1张

公司车转给个人要交什么税
导读:公司车转给个人需要交税如下: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论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转让还是低价转让(包括无偿转让),车辆转让过户时都需要到二手车市场去申请代开二手车专用发票,代开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代开,企业也应按照市场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2、

公司车转给个人需要交税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论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转让还是低价转让(包括无偿转让),车辆转让过户时都需要到二手车市场去申请代开二手车专用发票,代开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代开,企业也应按照市场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公司对外转让车辆,属于对外转让财产,财产转让的净额(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是公允价值转让的(低价或无偿),应按照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3、印花税: 因为对方是个人,按照《印花税法》规定,转让车辆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对方是个人的就可以享受免印花税,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照市场价转让(公允价值),就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照非公允价值转让(低价或无偿),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公司缴税需要的资料如下:

1、公司登记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2、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账册、财务报表等。

3、员工信息:包括员工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信息。

4、合同协议:包括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购销票据:包括增值税发票、收据等票据。

6、税控设备:企业需要购买税控设备,包括税控盘、税控发票印章等。

7、纳税申报表: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缴纳方式,具体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方式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公司把旧车作为奖励赠送员工,应该按照销售旧车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计税依据就是销售旧车的价格。最好是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发票上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当然,具体申报纳税时需要涉及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另外,还需要对获赠车辆的员工,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赠送汽车不用交税。

企业从2009年以前购入按2%缴纳增值税,从2009年 后购的,一般纳税人按17%申报缴纳。

行政单位和小规模纳税人按3%换算成不含税依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买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税务方面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超标的可以递延到下一纳税年度抵扣。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以上税收规定,除以上二款事项外,都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关于对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因此,纳税人购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乘用车和10至23座(含23座)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按规定应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货车和皮卡车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如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即使座位超过23座(按规定不征收消费税),但由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班车既不属于生产所用,也不属

  于管理所用,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属用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固定资产,所以班车发生的汽油费不能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车转个人怎么交税

一般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除了过户费,还需缴纳相关税收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还要按增值税缴纳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的财务处理

一、当企业租用私家车并签订租赁协议

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租用私家车若没有签订协议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折旧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单位租用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

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

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

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公司车转个人怎么交税解答先到这里,因此,在将公司不用的二手车转让给个人时,除了过户费之外,还不要忘记增值税、附加税等等的税费计算问题如果是个人的车辆转让给公司,个人是否要缴纳税费呢可以带着这个问题来网站问问会计老师

关于公司给雇员配车的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代扣代缴问题,下面分别讲述。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这要区分股东雇员与非股东雇员。

(一)公司为股东性质的雇员配车(发票抬头为个人)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消费性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从上述条文中可明显看出:贵公司为总经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二)公司为非股东雇员配车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购车时,可先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年限分月按雇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或营销费用等,贷记应付工资。贵公司不能对该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另外从汽车的所有权角度看,因发票抬头为个人,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汽车不属于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贵公司为雇员个人配备车辆,无论是否为股东雇员,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非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前文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此处要说明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的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上述适用于外资企业雇员的个税政策同样要适用于内资企业。

据此,贵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标准(5年24万元)并入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想达到不缴个税同时可以计提折旧的目的,应该在外购车辆时在发票抬头上注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旧期满后,个人按残值率(5%)购买即可。

公司租赁员工的汽车,签订了租赁合同或者协议,去税局备案了,车辆相关费用就可以据实入账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租赁员工的汽车发生的费用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