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给孙子房产,请问是赠予,买卖,继承哪种方式最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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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给孙子房产,请问是赠予,买卖,继承哪种方式最省钱?,第1张

爷爷孙子房产,请问是赠予,买卖,继承哪种方式最省钱?
导读:由于爷爷与孙子是直系亲属,爷爷房产赠予孙子采用继承的方式过户是更为便宜的。因为爷爷与孙子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过户是可以免除税费的,不过想要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则需要等到赠予人过世之后才能办理。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于爷爷与孙子是直系亲属,爷爷房产赠予孙子采用继承的方式过户是更为便宜的。

因为爷爷与孙子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过户是可以免除税费的,不过想要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则需要等到赠予人过世之后才能办理。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办理继承过户的流程: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扩展资料:

办理继承过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爷爷房产赠予孙子,采用继承的方式过户是最为便宜的,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只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不过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也是最为麻烦的,如果继承的方式无法使用的话,那么建议可以采用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因为相对于一般的赠予房产过户来说,买卖过户所需缴纳的费用要少一些,自然也相对便宜一些。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

-房产继承

爷爷房子给孙子最划算的方式是与爷爷本人一起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遗产赠予”,2个月时间内拿着公证书及其房产相关证明前往所在地房管局办理遗产接受手续。

相比之下免去了国家相应过户环节按平米收取的税收,只需几百元的手续费即可。但有时间规定必须是2个月时间内,带领公证书及其相关房产证明材料方可,逾期则按自动放弃接受遗产手续办理。

有奶奶的话,必须是奶奶和爷爷一起签字同意下才能办理“遗赠”,爷爷单方面则视为无效处理。如果爷爷一个人的话,要开具奶奶死亡证明(去奶奶死亡户口注销所在地派出所),100%的产权只属于爷爷一个人,然后还需开出爷爷丧偶后无婚姻记录证明(在所在地民政局,需本人前往)。与开具能证明该套房屋没有任何争议(这个证明去所在地的房管局开具)。要是房子确实是爷爷私有100%财产无疑的话,需本人带户口本身份证前往办理开具房产档案。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当房产经过各种转赠,到了孙子手里之后,那么只要孙子有民事行为能力,转赠是可以的。无论是给父亲还是爷爷,这样的行为都不受法律限制。不过赠与这个东西,本身是需要一定手续费的,既然大家都是一家人,最好不要搞这种花里胡哨的操作。来来回回转赠,少说也要大几千或者几万,相当于是浪费钱。

口头上的赠送无所谓,可要是每次都更改房产证的名字,去公证处做公证,那么费用会越来越高。如果真想赠送,也要看看房子的时间,五年以上用交易的名头更划算。

 

1、房子赠送不受限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自己就享有处理的权利。房子是爷爷的,那么爷爷就可以赠送给自己的儿子(父亲)。而房子到了父亲手中,可以再次赠送给自己的儿子(孙子)。只要房产属于谁,那么谁就拥有处置的权利。

不过这里有个注意事项,那就是要看孙子的年龄。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前,一些重大的交易或者行为,必须得到监护人(父母)的同意,整个行为的效力才能从待定变成有效。如果监护人不同意的话,效力只能属于待定。

 

2、不建议来回赠送

从整个问题可以看出,彼此都是一家人,属于爷爷送给父亲、父亲送给儿子、儿子又想送给父亲。简单来说,就是爷们三个之间的游戏。虽然说这个游戏,能够体现出彼此的亲情,但是亲情需要用金钱来买单。

原因也很简单,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送房产行为必须要缴税。登记费、公证费、契税,按照现在房子的价格,乱七八糟的东西加起来少说也要过万。如果是一家人,就没必要玩这种游戏了,房子在谁手里都一样。

 

3、赠送和交易

在提到房子赠送的时候,这里还会牵扯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省钱。按照法律规定,五年是一个特殊的时间点,在购买不超过五年之前,彼此之前赠送房子划算。如果已经超过五年的话,以“交易”的名头赠送更加划算。

既然一家人已经打算玩游戏,交易房子这种事情,就算不还钱自然也没关系。从赠送变成交易,还能省下一笔费用。生活中有很多事情,不是口头说说那么简单,做任何事情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对于这件事情,我并没有什么极端的看法,只是单纯的想要感慨一下人生,正所谓网友的那句经典评论——“一出生即巅峰”,这大概就是大多数人对这件事的综合看法。这件事情发生在2021年的1月26日,很多网友还处于在网络上吃瓜的状态,就不小心刷到了这样的一个视频,一个不过一岁多的小孩子竟然已经拥有了一套别墅!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很多人瞬间脑子里面涌入了一股无端的羡慕,果然很多时候孩子的起跑线都是从出生的那一刻决定的。而且根据当事人的语言陈述,我们也可以得知,这位家庭也是深得凡尔赛文学熏陶的家庭,这位江苏的萌娃,在不知不觉,甚至不太开心的情形下已经喜提了一套别墅,看着看着不争气的泪光从嘴角流下。

1江苏一岁萌娃喜提爷爷送的别墅

这件事情发生在江苏省的南通,刚开始还未点开这则视频的时候,不知道的情况之下或许会认为是买房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买方和卖方发生了纠纷和矛盾,但是了解到事情的真相之后,内心陷入矛盾的则是无数的旁观者。这位不过一岁多的萌娃,刚刚出生还没有来得及感受这人世间的缤纷多彩、残酷冰霜,就已经拥有了自家爷爷送的一套别墅。

小朋友的出生为两个家庭都带来了欢乐,而小朋友的爷爷因为孩子的到来十分开心,便想到了为自家的小朋友买一套别墅的想法。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这样的一个视频,一个懵懵懂懂的奶娃子被迫伸手在房子合同上面按下了手印,脸上带着不情不愿的表情,甚至糊里糊涂的呆坐在沙发之上。依稀还记得这位萌娃的爷爷所说的那句话,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家里的每一位成员名下都有一套房,小孩子自然不可以落后,他也值得拥有。于是在人生的恍恍惚惚之下拥有了一套别墅的小孩子,瞬间登上了人生巅峰。

2整件事情引发的网友评论

网友们对这件事情的评论,莫过于六个字“一出生即巅峰”。很多人都在为了房子奔波而努力,都在为了生活挤破了脑袋撞的头破血流,大家都在脚踏实地的度过现实生活,甚至会在深夜的时候潸然泪下,感慨买房过程的不易。但就在平平淡淡的网络上面看到了一岁萌娃被迫按下手印的全过程,一种无声的羡慕涌入屏幕,可恨的泪水从嘴角流下。

您好,一般不可以,但也有特殊情况。

(1)爷爷过户给孙子房产,不知道您说的情况是不是赠与给孙子,如果是赠与,通常在房屋过户后赠与完成,房屋成为孙子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能撤销。

(2)如果该房屋的赠与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的,一般可以撤销。孙子侵害爷爷或者爷爷的其他近亲属权益、孙子有赡养爷爷义务而不履行或者赠与房屋有条件而孙子不履行条件,爷爷也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非常及时,否则权利会消灭,如果您有实际需要,欢迎联系我们,我是桂芳芳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法律案件办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