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并不属于工伤,是属于员工自身疾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并不属于工伤,是属于员工自身疾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法院咋判的
法院最后判决支付女员工590元当月的工资,而当初劳动仲裁时,公司需要补偿女员工1510795元,也需要补偿,这样的结果让人很舒服。原本公司起诉员工的目的就是不想补偿员工,想要用这样的方式去躲避,是躲不过去的,这下公司可是彻底的输了。
江苏女员工因病请假,结果却不让上班了孟女士是这家公司生产线上的工人,这天她正常上班,但是保安却拦着她不让她进去,于是就和保安争执起来了。孟女士因为身体不舒服,于是就和公司请假,去看病了,下午的时候,看完病就直接回公司想要上班,结果保安就拦着她,并且告知孟女士,他接到通知,以后孟女士都不用来这上班了。
不仅不能上班,就连进大门都不允许。这件事的发生,让孟女士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6年多的时间了,一直都是勤勤恳恳的,这份工作对于孟女士来说,也是非常珍惜的。能发生这样的事情,一定是有原因,而孟女士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要从工作调动说起。
孟女士从原本的工作岗位上,被调到了装配车间,虽然这里的工作不是很累,但是需要上夜班。夜班是从每天晚上7点,上到第二天早上7点,每天也是工作12个小时,周末还不是双休。这样颠倒的生活,让孟女士的身体扛不住了,总是生病发烧,于是她就找到经理,想调动一下工作。
结果经理对这件事,不仅没有帮助孟女士解决,还告诉孟女士,要不你就回家休息去吧,过两年在来上班吧。听到这样的话,孟女士很无奈,但是也没有说什么,就离开了。后来有一天,孟女士的咳嗽越来越严重,于是就找到了主管请假,刚好那天主管没在,孟女士就直接到了经理去请假。
员工被公司告上了法庭后来孟女士就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是因为感冒的原因,导致的咳嗽严重,后来医院给孟女士开了药,然后孟女士就从医院赶紧回公司,结果就遭受到了保安的拦截。孟女士没有办法,只能打电话给经理询问情况,结果经理一直不接电话。
孟女士站在大门口,越想越生气,于是就离开了,直接去劳动仲裁了。后来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以后,就联系的公司的人力资源。后来得知,公司有规定,如果3天不来上班,就可以开除,这也是为什么保安会拦着孟女士,不让她进去的原因。
后来经过的劳动仲裁以后,要求公司补偿给孟女士1393458元,本以为这件事就解决了,没想到公司将员工告上了法庭,说员工是无故旷工,在法庭上,孟女士拿出了请假证明,和就医证明,结果最后的宣判是,公司要补偿给孟女士1510795元,还要支付当月工资594元,这样的结果,公司真的是自己打了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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