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举报上班吃馒头事后向同事索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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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举报上班吃馒头事后向同事索赔,合理吗?,第1张

员工被举报上班吃馒头事后向同事索赔,合理吗?
导读:我觉得不太合理,尽管他的同事做的事情不太地道,但是两个人以后还是要共事的,所以有些事情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就过去了。王某李某两个人是同事,可能两个人在平时工作的时候就有矛盾吧。当李某看到王某经常将食堂里的馒头带出来,在工作的时候食用,

我觉得不太合理,尽管他的同事做的事情不太地道,但是两个人以后还是要共事的,所以有些事情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就过去了。

王某和李某两个人是同事,可能两个人在平时工作的时候就有矛盾吧。当李某看到王某经常将食堂里的馒头带出来,在工作的时候食用,他想到公司规定在上班期间是不能吃东西的,所以就想公司举报了王某这个行为。而且他不是一次举报,是多次举报。后来王某知道了这件事情,就找李某理论,认为李某并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在上班的时候吃东西,两个人争执起来的时候,王某最后还是报警了。后来在警察的调解下,两个人最后和解,李某也像王某道了歉。

但是王某心里非常的不舒服,他觉得这样解决这件事情太便宜了李某,后来他就向法院起诉,认为李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不仅要他赔礼道歉,而且要他赔偿经济损失,金额是一万元。但是法院认为法院认为王某这个举动有点无理取闹,毕竟同事之间闹点小矛盾也是正常的,李某也向他道了歉了,他不能这么不依不饶的,所以对于他的要求驳回了。

我觉得这两个人都不是什么好说话的人,李某刚开始的举动也是做错的,如果看到自己的同事在工作的时候吃馒头,那他可以进行善意的提醒,如果王某执意不听劝告,那么他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但是也是要委婉的说这件事情。后来王某在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李某向他赔礼道歉了,还是心里不舒服,要他赔偿一万块钱。从他的这一个举动当中可以看出,王某这个人也是心胸狭窄的人,既然别人已经诚心诚意的道歉,那么就事情就过去了,不能这么不依不饶的。

朋友你好!对于同事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彼此是都有利的。

因此职场上的每一个人都非常注重与同事的和谐相处,平时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互动,来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新入职的人来说,送给同事一些小零食可以使彼此之间尽快熟悉,并使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亲密,因此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

具体来说,适合送给同事的零食需要具备美味可口营养丰富、食用方法简单方便,以及没有特殊味道适合在办公室食用这三个特点。

1,美味可口、营养丰富的零食最适合送给同事品尝。既然是送给同事的零食,那么首先要好吃。因此美味可口是其首要特点。……除此以外,适合送给同事的零食还应该具备营养丰富的特点,这样的零食才是最受同事欢迎的。……符合这样特点的零食包括各种小糕点以及水果等……这些零食不但美味可口,而且具有丰富的营养,对于人体健康有益,还能带给我们美味的享受,送给同事品尝是非常合适的。

2,适合送给同事的零食需要具备食用方法简单方便的特点。送给同事的零食还需要具备食用食用简单方便的特点。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送给同事的零食需要在办公室食用,而办公室的条件有限,如果吃起来很麻烦,那么吃完零食以后收拾处理就更麻烦,这样就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因此,送给同事的零食应该吃起来非常简单、非常方便,这样的零食才更受欢迎。……符合这个特点的零食包括各种干果和果脯。

3,送给同事的零食不能有特殊气味,要适合办公室的环境特点。办公室是工作的场所,具有独特的环境特点,员工在办公室里的一言一行都要与办公室的特点相符合。在送给同事零食这件事情上,同样要注意这一点。……具体来说,送给同事的零食不能有特殊的气味,这样才能避免影响他人,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比如各种小糕点和巧克力这类零食就非常适合送给同事品尝。这类零食没有特殊气味,且本身口味鲜美,用它们作为礼物送给同事,会非常受欢迎,彼此之间的关系一定会因此而更加亲近。

被举报上班吃馒头,向同事索赔1万,同事的做法是否为诬陷?

导读

青岛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当事人王某与李某是公司同事,根据公司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视作轻微违纪的管理规定,李某向公司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然后又在工作间食用。王某当时认为,李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举报他,已经严重的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所以,王某就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对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不过,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为什么会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呢?按照正常情况来讲,王某与李某本身就是同一家公司里面的同事,本应该相互关照,但令王某没想到的是,他的同事李某竟然多次举报他将食堂的馒头带到工作场所食用,这一点让王某还是很气愤的,虽然从目前情况来看,还不清楚王某与李某在工作上是否有矛盾,但是,李某多次依照公司内部的一个规定举报王某,显然是很不友好的行为。

当然,虽然李某多次举报王某上班吃馒头,但是李某也拿不出什么证据,这一点在王某看来已经严重的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毕竟自己以后还要在公司上班,这种事情传出去面子上面实在是挂不住,为了彻底解决此事,王某主动找到李某进行理论,不过,李某始终一口咬定王某上班期间多次吃馒头,就这样,他们双方不但没有解决矛盾,反而险些发生了肢体冲突,他们的同事见此状况,立刻打电话报警处理,警方很快赶到之后便对王某和李某进行了劝解调和,他们双方在当地警方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

根据这份和解协议,李某向王某进行了赔礼道歉 ,王某当时也表示原谅了李某。与此同时,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还特地在公司班组会上公开向王某进行了道歉,并向公司说明了情况,李某表示,自己在没有亲眼看到王某吃馒头的情况下举报王某很不合适,李某向公司说明完情况之后,王某当场表示愿意原谅李某。按照正常的剧情,事情发展到这里,就已经基本结束了,就算李某和王某今后成为不了好朋友,但至少双方的矛盾已经解除。

可是,回到家之后的王某越想越来气,他的心结依然没有因李某的道歉而解开,在王某看来,自己的名誉损失没有得到李某的经济补偿,于是便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开头已经讲到,莱西法院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王某与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内容,足以认定,李某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完毕。所以,法院对于王某继续要求李某向他赔礼道歉,以及作出经济赔偿,不予支持。

至于说,王某的同事,李某举报他的做法是否为诬陷呢?笔者认为,从李某在公司班组会上的说明当中能够看出,他与王某之间可能在工作当中存在过矛盾,要不然李某也不会在自己没有看到王某上班吃馒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内部的一个规定多次举报王某,从这个角度来看,李某当时的做法确实存在故意诬陷王某的可能,当然,在警方的调解之后,李某也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向王某公开进行了道歉,只是王某依然没有因为这次公开道歉而解开心结,便想着将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对于王某的这种做法,法院并不支持。毕竟他们此前在警方协调下,已经达成了和解,王某这种翻旧账的做法,自然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就在2019年9月,李某多次举报其同事王某把馒头带出食堂,在工作岗位上吃馒头。但是他们的公司规定不能带到工作岗位上吃东西。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任何的证据举报自己多次,便由李某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进行理论,因为觉得自己的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就把李某告上法庭。

 在8月31号,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子,某个公司里王某与李某,因为他们所在的这个公司有一项管理规定,就是员工不可以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否则作轻微违纪。同事李某多次举报其王某把馒头带出食堂,王某感觉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便去找同事李某进行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两个人发生了冲突争吵了起来,最后王某报警举报了李某,并要求警方处理李某。在警方到达后,对两个争吵的人进行了调解,李某和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调和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在协议里同事李某向王某进行赔礼道歉,并在其公司班组会上公开的对王某进行道歉。李某也按照警方的调解方案在其公司上说明了这事情的情况,也向王某表示自己的歉意。本来这个事情已经算是过去了,但是王某觉得自己的太轻易的原谅李某,自己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补偿。就告上了法庭,要求同事李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经过法院的了解后,两个人之前由警方调解的协议双方都是认同,并且符合法律,合法有效李某也履行自己的协议条件。并且李某由其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视频,跟王某说的李某不道歉不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根本不符合,所以法院审判王某的诉求全部驳回。在生活中信口雌黄不可取,得理不饶人也是不可取,公道自在人心、是非自有公论。 

能。

1、馒头的热量比较低,经常食用不会引起肥胖,容易消化,很适合日常食用。可以带给同事一起分享。

2、馒头里面含有大量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酵母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