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同事是工伤,你不是。职工下班骑摩托车带同事回家,途中把同时摔伤,同事不应当承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骑摩托车职工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同事可以向骑摩托车职工主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在获得民
同事是工伤,你不是。
职工下班骑摩托车带同事回家,途中把同时摔伤,同事不应当承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骑摩托车职工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同事可以向骑摩托车职工主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在获得民事赔偿基础上,可以获得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你真心赔你拿着就是了,你不拿只会让他觉得他欠你的。
从情理上说,他骑你车被撞了,责任在他和撞车的另一方,而不在你。另一方赔钱是应该的,他赔你钱也是应该的。而且他自己被撞擦伤,跟你无关,还是说你好心借给他车是有错的,大概你是觉得他受了伤还要他钱不好意思吧。
其实无所谓的,他肯给你钱说明不是个小气的人。觉得别扭,酒等他伤好了,拉他去吃顿饭喝点酒什么的。没必要想那么多,会自寻烦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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