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搭顺风车的行为,相信大家都有所经历吧,然则搭顺风车出现了意外怎么办,这个事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去想过,这不网络上前段时间就出现这么一个事,一男子搭同事顺风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出现了车祸,导致自己受伤,那么这其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该有谁来承担呢?这个责
搭顺风车的行为,相信大家都有所经历吧,然则搭顺风车出现了意外怎么办,这个事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去想过,这不网络上前段时间就出现这么一个事,一男子搭同事顺风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出现了车祸,导致自己受伤,那么这其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该有谁来承担呢?这个责任当人根据对应的责任划分来进行明确,分多钟情况,不同的情况找不同的人承担,下面大家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下。
首先事故主责任方是司机本人时,如果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司机本人的操作所为,那么在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情况下,该司机就是此次事故的主责任人,而对于其搭乘者,所产生的医药费,自然是由司机来进行承担,当然这样对于司机来说是有所不公的,本来是好意,无偿服务,结果还摊上事了,真的得不偿失,但是没有办法,对此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当然作为无偿是可以适当的减低对应的责任的。
其次事故方是对方时,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对方操作不当所为,那么自然对方就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就包括车辆的维修,以及车内所有人员的人伤问题,而对于车上搭乘顺风车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自然也是需要对方来承担的。
所以大家做好事的时候也要多个心眼,以免给自己带来额外的麻烦,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其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假如搭乘的车辆系运营公司的,那么就可以直接追究运营公司的责任了,当然事故谁也不愿意发生,所以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大家在开车驾驶的时候,就要多长点心。
搭便车,伴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开车人感觉是顺路的事,费不了多少油,还能有个人聊天,一般都会同意,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好意搭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受到伤害,应该怎么办?如果责任在对方,由对方赔偿,这事就好解决。如果责任在“好心人”,搭车人要求“好心人”承担赔偿责任,岂不冤枉?
一、案例:好意同乘出车祸,同事之间对簿公堂小范与小齐两个人不但是同一公司的同事,还居住在同一小区,小齐每天搭乘小范的车上下班。某天下班路上,小范驾驶车辆在马路中间掉头时,与直行车辆而来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坐车的小齐受重伤、开车的小范受轻伤。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小范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齐因伤势严重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小齐来说,10万余元医疗费不是小数目,于是便找小范沟通希望帮助出一些医疗费。小范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搭载小齐上下班,并没有向小齐索要过任何车费,如今发生事故,自己不但受伤,车辆也撞坏了,再让自己给小齐拿医药费,感觉太委屈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小齐将小范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虽然范某出于好意同意齐某搭乘,但范某作为驾驶员,必须承担起安全驾驶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范某因违规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齐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是结伴同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载客行为,鉴于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范某违规驾驶,未给予及时制止劝解,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范某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范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二、以案释法:好心也要办好事!其实,出现这样的事情,双方都感到委屈。开车人说,我出于好意让你搭载,并没有收你一分钱,发生事故也不是自己情愿的,如今让自己赔偿,岂不伤了好人心!搭车人讲,我免费搭你的车,我感谢你,但也你要保障我的安全呀,我受伤你不赔偿谁赔偿?双方各说各的理!就本案而言,即便是减轻了小范的责任,也要承担70%。“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前我国并未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导致各地法院对此情况判刑不一,三七、四六、五五等分担责任的情况都出现过。
三、民法典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构成“好意同乘”的需要具体以下情形:
1、必须是非营运车辆:这是因为营运性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车辆与乘客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不能适 用“好意同乘”条款。
2、必须是无偿搭乘:乘车人与驾驶人形成无偿搭乘的合意方可适用“好意同乘”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同乘人可能会出于好意向驾驶人支付费用,但只要驾驶人的搭乘行为并非出于营利,依然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3、必须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好意施惠方需要承担责任时,才涉及到减轻责任,而不包括对方车辆需要承担的责任。
4、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乘别人,但是也要做到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说明司机又尽到最起码的义务,所以应当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减轻司机的责任了。
结束语:民法典实施后,对“好意同乘”的承担分担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开车的好心人会免除责任。所以在此提醒朋友们,好心还要做好事。遵章守法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小编觉得这样的判决不是很合理,明明是好心,但是最后自己身亡还要赔钱,这也让很多的司机或者是其他的车主以后不敢乐于助人。也提醒所有的驾驶人在开车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能不帮忙就不帮忙,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这样的判决不是很合理
只要家庭里面有车的,平常应该也会顺路的,送一下同事或者是其他人,原本是好心,但是有的时候也会办坏事儿,南通一名男子在同事下班发生了车祸自己身亡,但是还要赔偿同事16万元,小编并不觉得这样的判决合理,而且这样的判决也是在告知我们这些想要帮助同事的人,以后不要多管闲事儿。这名男子他骑的其实还是电动车,非机动车是不允许带12岁以上的人。
二、好心却没有什么好报
在这起事件当中被搭载的那个人受伤比较严重,所以起诉了公司以及亲属,不知道这个人怎么好意思,如果不是因为你的乘坐,这个人也不会赔这么多的钱。这位提供帮助的人,他还是绕路送这位同事回的家,这样的行为应该属于帮工的关系,他没有要钱,但是在办公的过程当中受到的损失确实非常巨大的。
三、以后就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是小编的话,以后不管是什么车都不会搭载同事,要不然的话到时候他们起诉,让小编家人赔钱怎么办?我们家都是非常穷的,没有这个钱赔给他们,所以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儿,你想要回家的话,你自己坐车或者自己骑车,不要来麻烦我们。这个行为应该就叫做吃力不讨好,我们可以给他人提供帮助,但是人品一定要过关。
对于这类问题我觉得要从几个方面来讲,根据今年新实行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明确规定,驾驶人与搭乘人员之间属于无偿搭乘,在这位同事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在以往的说法中这种情况下同事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但是从今年开始,民法典规定搭顺风车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好意同乘”。它是帮助人的一种体现,并且这个行为非常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同乘因为是无偿的,所以不会在当事双方之间设立法律关系,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一些生命上的威胁和财产上的伤害是不用进行赔偿的。在好意同乘中,同乘人处于好意人可控环境中,此时好意人对同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首先,好意人是车辆控制者,并且这个是故事发生在双方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而且事故的发生并不是故意而为之。而是由于一些突发情况,而司机在面对突发情况是没有做好相对应的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是没有达到那个赔偿要求的。
在好意同乘导致同城人受害中,若同乘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也应当免除或减轻好意人,如未系安全带等,导致危险系数的增加,那么男子对自身遭受的损失也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也应适当减轻该同事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驾驶人过大错失导致发生意外发生车祸除外如果是因为自身的一些原因,例如在乘坐车辆期间没有系安全带,或者是有一些违规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样的时候,则应该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顺风车是一种善意的互助行为,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充分利用了各种社会资源,并且充分利用了他们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分担的一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油钱。搭乘同事顺风车也是如此 同事好心答应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理应发扬光大,在同事没有收取费用的时候属于好意搭乘无偿搭乘,若出现事故对同事应当减轻处罚,若同事收取了费用,则具有盈利性质属于有偿顺风车,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车祸。在有一些条件下乘坐人是可以要求驾驶员对自己进行赔偿的,但是当自己有一些违规的行为或者是自己的原因而导致这场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个时候,乘坐人是没有理由要求对自己进行赔偿的,因为这场事故是由于自己造成的。
好心拉人出车祸了要怎么定责,首先要判断的是我方车辆的责任比例,然后再看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下面非营业车辆满足“好意同乘”的情形,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的例子:
张三和李四是同时,两人住宿地方不远,张三出于好意同意在开车上班的时候顺路拉上李四,但路上却出了车祸,经过交警对事故定责,由张三驾驶的车辆全责。后续李四向张三索赔2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规则,非应营运车辆再不收取报酬时为他人提供帮助,若途中出现车祸,则应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了驾驶员有重大过失除外。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本次减轻张三的民事责任,可减轻30%的赔偿责任,但未履行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需张三自身承担剩余的70%。
第二种营运车辆不能满足“好意同乘”的条件,下面是需要承担全责的例子。
张三是一名货车司机,且与李四是邻居。某天张三准备要去某地搬家送货,正好李四得知与自己去的地点一致,两人就协商一同去往。但路上发生了事故,交警定张三全责,后续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并起诉了他。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是营运车辆,不构成“好意同乘”的情节,所以张三要赔偿李四全额的医疗费用。
自愿坐他人车辆摔伤后,能否向他人全额索赔,需要看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非运营车辆,非营运车辆才可构成好意同乘情。
2、 无偿性,如果支付一定的费用也不构成好意同乘。
3、 合意性,经过车主的同意搭车。
帮助他人是我国传统的传统美德,但是搭载他人也有一定的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所以不能因驾驶时大意马虎导致乘客受到伤害。
如果我的同事每天蹭我的车,我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沟通:我会先尝试跟同事进行沟通,询问他/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看看是否可以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如果同事有其他可行的交通方式,我也会提供帮助,比如告诉他/她公共交通的路线或者其他同事是否能够搭便车。
分摊费用:如果同事确实需要借用我的车,并且我们已经商定了具体的使用时间和地点,我可能会考虑和同事协商分摊车辆使用费用,以减轻我的经济负担。
考虑自己的时间和安全:如果我发现这种情况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太多的不便或者安全问题,我可能会考虑拒绝同事的请求或者要求他/她寻找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也会建议同事考虑购买自己的车或者租用短期的汽车服务。
总之,我认为沟通和理解对方的需求是解决这种情况的关键。最终的目标是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确保同事能够顺利地完成工作,同时也保护自己的时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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