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别人坐自己车出车祸赔偿根据情况而定:(1)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他就对乘坐人没有赔偿义务,即使起诉到法院,司机也只能是补偿给乘客相关款项,而非赔偿;(2)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那么他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果是乘坐出
别人坐自己车出车祸赔偿根据情况而定:
(1)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他就对乘坐人没有赔偿义务,即使起诉到法院,司机也只能是补偿给乘客相关款项,而非赔偿;
(2)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那么他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是乘坐出租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无论司机是否有责任,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乘客和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目的地。
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1、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违章行驶、不闯红灯、不超载行驶、转弯掉头要小心;
2、身体状况不好时不开车,如有病、疲劳等;驾驶技术不熟练时,千万要在车的外面贴张纸;开车要中速行驶,不可过快、过慢!若过快行驶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好处理;
3、有事停车时,要停在一个“安全”的位置;驾车外出(外地)时要做好车的安检,这样更安全些;上下班的高峰期要小心行驶,以防事故发生;雨天、雾天、雪天要小心行驶。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不用区分双方责任大小,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标准承担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厦门市的这起车祸案件中,之所以会让驾驶者戴先生向搭顺风车的同事王先生赔偿一大笔钱,主要是因为这场车祸事故本身就是戴先生的全责,但是因为戴先生本身也是无偿让王先生搭乘顺风车,所以并未只需要承担王先生家属所要求的的赔偿金额的70%。
首先,这次车祸事故中的两位主角分别是戴先生和王先生,两个人是同事关系,戴先生家里有一辆车,平时都是驾驶汽车上下班,而王先生和戴先生本身的关系比较好,王先生家和戴先生家离得比较近,所以平时王先生都会搭乘戴先生的车辆上下班。
而在案发当天,王先生跟往常一样搭乘戴先生的车辆回家,结果在有一段路的时候,戴先生并没有提前观察前方的路况,结果导致车子直接撞到了墙体,而王先生因此而身亡,所以王先生的家属要求戴先生赔偿。
其次,戴先生其实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因为王先生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了,而且戴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好心带王先生回家,发生车祸事故也是意外,所以不能接受这么高额的赔偿金额。
而后,交警大队认为戴先生自身没有观察清楚路况就前行,是导致此次车祸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他理应承担赔偿,而法院认为王先生本身是无偿搭乘顺风车,所以戴先生只需要按照王先生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赔偿70%即可。
最后,这次案件也告诉了我们,平时开车一定要非常小心,而且在带同事上下班的时候,更要小心谨慎,因为别人上了你的车以后,他的生命安全是需要你来负责的,一旦出现意外的话,驾驶人是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的。
很多有车的上班一族在上下班的途中,经常会遇到顺路的同事,关系不错的都会顺便送一程。有的同事因为经常蹭车觉得不好意思偶尔请着吃顿饭,有的会送点东西,一来一回,反而增进了同事之间的感情,因为工作的原因,我们每天和同事相处的时间,甚至比家人还多,所以蹭车这种事情在相处中都是不可避免的。近几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一件因好意同乘出现车祸而引发的赔偿案,得到了众多有车一族的关注。被告人胡先生在上班的途中顺路拉了几位同事一起,车子在行驶的中翻进了路边沟内,车上的同事几乎都受伤。其中一位同事刘某伤势特别重,交警部门赶到现场,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让胡先生没想到的是,他的同事刘某却因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较为严重,之后他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费和误工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几项费用加在一起合计27万元左右。刘先生对此觉得非常委屈,因为他觉得自己并没有收同事一分钱,而且还是好心让他们坐顺风车,而他的同事却如此对他。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先生称他是在刘某的要求下才选择搭载刘某,并未对刘某收取一分钱,完全属于好意同乘。并且事故发生后,他在第一时间将刘某送往了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希望法院酌情减轻赔偿责任。2020年8月2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时也认为,法律应当提倡公民从事互帮互助的行为,胡先生搭载刘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所以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金额,无需承担其精神损失费,判决胡先生赔偿刘某148114元。案件中的好意同乘究竟如何认定呢,首先车辆必须是非运营性质的;其次是不收任何费用的;最后是要经过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如果是自己私自要求搭乘,对方并未同意,便不构成好意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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