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 一、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
一、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或者 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 ;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 ,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现场处置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 、 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三、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 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四、认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五、处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具体的处理有什么流程
第一步: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如果确定要负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确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你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步:及时报案。带上你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被扣就不用带了),开上受损的车到你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
第三步: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你一张《定损单》,一定要留意:1、不要遗漏修理;2、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
第四步:修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索要加盖了修理厂公章的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
第五步:开具事故证明。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警队结案,得到一张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第六步:递交单证。将准备好的《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七步:领赔款。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你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公章,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出游回来后,你还应该将爱车带到汽车修理厂去进行一次保养检修。
1,现在他被看押在拘留所,看押的依据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看押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由当事人家属或代理律师向办案民警提出申请。
3,如果感觉不合理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5,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标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如下:
(一)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需要做的材料准备,你能准备多少就多少: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 12、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4、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交通事故碰到电线杆意外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出台属于单方交通事故,由于死亡一人,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司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事处罚。如果能积极赔偿,认真悔罪,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充分谅解,并签订充分谅解协议书。法院可判决从轻处罚或免于免于刑事处罚。
最新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流程亲,
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伤者治疗
1、伤情诊断
医生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2、住院治疗
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
3、出院手续
主 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应办理出院手续开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 院治疗的,伤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赔偿义务人应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如 伤者出院之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生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伤残评定
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达到伤残等级,应取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担保和预付费用
当肇事各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交费用清单可以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0%的预付款。
6、医疗核损
保险公司在伤者治疗期间,会派医疗核损人员到医院及交警大队了解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对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和监督。
五、车辆定损修理
六、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七、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付清相关费用,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八、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九、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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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死亡处理流程死亡是交通事故引发最为严重的后果,死亡伤害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本身是无价的。对于亲人的过世,家属之痛何其沉重!但正确对事故进行处理,使逝者安息,并最大化维护家属因事故发生所产生的权利,乃至协助国家机关惩治肇事者也显得重要。
事故发生后,家属应从如下方面对事故进行处理:
一、协助查缉肇事者
在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家属如果知道逃逸者的相关信息,应及时报警并对所知道的情况如实进行供述,以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定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者,一旦被认定逃逸,我国各地普遍规定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国晖专业律师建议:在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中,家属很有可能就是案件的直接目击者。为此,保护现场、稳固事故证据(如记录肇事记录车牌、现场拍照)等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那些肇事逃逸的肇事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交管部门。
二、待检验、鉴定结束后,对遗体进行处理
在逝者遗体的处理方面,交管部门现场勘查结束后,会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之后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死者遗体停放条件的医疗机构将遗体运走存放。如果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对死者遗体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的,会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相关的鉴定、鉴定机构进行。
家属对遗体进行相关处理,应当在对遗体检验、鉴定结束后,或火化,或下葬,因为既然检验、鉴定完毕,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完全可以作为未来事故相关处理的依据。
国晖专业律师建议:有死亡受害人家属迟迟不对逝者的遗体进行处理,例如对事故认定书不服、认为可以多拿赔偿金甚至用死者遗体威胁肇事者等,这些做法值得斟酌。一旦相关检验、鉴定意见出具,还是应当及早让逝者“入土为安”为宜。
三、判断是否接受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明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可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肇事者一方来说,当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时,通常会想取得家属的谅解,因为这样根据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肇事者自身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肇事者一方会采取道歉、赔偿的方式争取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肇事者争取获得谅解可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前,也可发生在事故认定书出具后。是否最终达成谅解,取决于各方的态度。
国晖专业律师建议:如果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表现为过失,且肇事者一方愿意给予至少不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那么,逝者已逝,家属可适当考虑达成谅解,及时获得赔偿,以减少亲属离去带来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死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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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开始赔偿相关事宜
除非死者家属有接受对方谅解的意思,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出具,就应该开始着手准备赔偿相关事宜了。事故赔偿相关事宜围绕赔偿项目和赔偿项目标准展开,死亡赔偿案件中的赔偿项目包括因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还包括直接因死亡后果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的误工损失。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国晖专业律师建议:一些赔偿项目标准存在转化问题,如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农村户口标准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问题,也属于赔偿相关事宜的准备内容。家属应当搜集死者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以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相应证明,并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扣分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会吊销驾照,特殊情况不包括,比如你正常行驶别人追尾或他(她)酒后驾驶等。
交通事故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车辆爆胎,撞上护拦,属单方事故,同事受伤,在保险赔偿后额外要求赔偿,怎么办
差多少赔他(她)多少,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你就要赔偿到位,你不会希望同在一个单位,又是同事把你起诉到法庭去对簿公堂吧。当然,如果你的同事是漫天要价,想讹诈你,你可以拒赔,不是还有法院吗让他们裁决好了。
另外,事先准备个免责声明是有法律依据,出了事是有准备,但不现实,我还没听说过捎同事顺道回家需要签定个什么免责声明,除非是特定的人,特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还得需要公证处公证,你不做这个好事,不提供这个方便不就得了,何必这么费事?
顺路带同事,本是好心,但一旦遇上麻烦,对方撕破脸皮,你只有赔偿损失,没什么好讲的,所以,这个好人别去做。
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事情,那你也无话可说,根据伤情赔偿就是了。
现实生活中,常有下班开车顺带同事朋友的情形。但大家都是因为同事间的情谊,本着良好的愿望,没有把事情想得有那么多那么复杂。特别是驾驶车辆的人,不管是出于好意,还是碍于情面,都没有设想到出事那一层。按理说,你坐了人家的车,人家贴油钱,担风险,出了事故,你是不应该索取赔偿的。但如果真的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比如搭车人受重伤或死亡,这个时候,人家索取赔偿,于法于理于情都不足为怪。那你们双方只能根据伤亡情况达成赔偿协议了。
这就是俗话说的,好心办坏事。你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意同乘问题。
免费的好意同乘,乘车者未支付任何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好意同乘受到伤害后得不到赔偿。换句话说,作为驾驶员,他可以不把同乘者送到目的地,但是只要在他车上,得到他的同意,他便有义务保证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这点与一般有合同关系的运送中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有明显不同的:好意同乘是不得损害的义务---同乘者在你车上,你不能随意损害他的安全,后者则是是履行合同的义务---乘客付了钱,车方应当履行义务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
1、一般来讲,好意同乘的情况下,驾驶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如果事故是因为驾驶员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事故对方)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有第三人(事故对方)赔偿;
如果上述双方都有责任,则由双方共同赔偿。
如果同乘人本人也有过错(例如未使用安全带,乱开车门,或者有其他过错),责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或者据此相应减轻驾驶员或车主的赔偿责任;
2、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好意同乘的公益性,鉴于好意同乘的道德属性,应当肯定这种情谊行为背后的良好 社会 风尚应当值得提倡,因此应当适当减轻驾驶员或车主一方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实际上好意同乘中的赔偿风险是是无法规避的。即便是双方有受到损害概不负责的约定(即所谓生死合同),这种约定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冲突自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约定出了问题互不追究,真正有事情的时候,这样的条款其实是一张废纸。因此,防范该类法律风险,基本是这样的思路:
1、对一些人品不靠谱的人要求好意同乘时,最好的规避措施是拒绝。
2、应当及时为车辆购买足够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当损害发生时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
3、最好的办法只有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海宁的施某和男友一起搭乘由朋友张某驾驶的轿车从杭州回海宁。途中发生意外,张某的轿车撞树,造成施某多处骨折。为此,施某前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张某为她支付了59万元。交警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了医疗费的问题,施某把张某告上了法院。庭审中,张某认为,自己属于“好意同乘”。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对受伤的施某给予适当的补偿。另外,施某本人在车上没有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失。因此,他们无法接受更多的赔偿责任。法官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要求承运人承担像一般交通事故中那样的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施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不论是你邀请其搭车,还是其主动要求搭车,都不要给其赔偿。除非他/她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任何时候都是风险与益处共存的。世界上没有只有利益没有风险的事情,也没有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事情。只要一上车,就同时接纳了坐车带来的风险了,风险当然要自担了。如果说赔偿不够,是其平时入的保险不够。自己不入保险,身价就低,身价低获得的收益也就自然要少。
如果他/她,不要求赔偿,而咱经济条件允许,倒可以酌情给予其一定的资金帮助。恰恰是因为其要求赔偿,则一分也不给了。除非走法律途径,法院进行判决。
仅供参考,因为也许还有另外的诸多可能性的因素掺杂在里面,提问者没有说。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很多在一起上班的同事,都愿意今天你开车,明天我开车。一起顺车即减少每人都开车的油费支出,降低了车辆的磨损,延长了车辆的使用寿命,又降低了车辆的保养支出。也减轻了上了一天班不开车的疲劳感,在同事开车的情况下可以在车内好好休息一会儿。
交通意外事故,往往都是无法预知的。所有我们开车前应对车辆的安全性仔细检查,特别是轮胎有无出现磨损严重,和鼓包的现象出现,发现这些情况应及时更换轮胎,才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交通参与人,特别是每天上下班一起顺车时,应注意对自己安全保护。乘车时应系好安全带,驾驶人应谨慎小心安全驾驶,保证车辆安全平安到达目的地。
为了减少在乘中因突发交通事故,造成顺车人受伤的赔偿经济责任。首先我们应将乘坐险购买高一点,再买齐不计免赔险,一但出了交通意外事故,车主的赔偿损失自然会降到最低。如果发生意外后同事非要你赔偿,确实没有办法拒绝赔偿,只有通过协商,协商不好只有通过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经常在一起互相顺车的朋友,的确应该大家互相签一个免责申明,由于是免费顺车在乘车当中造成意外,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其它都由自己个人承担,与驾驶人和车主无赔偿责任关系。这样在法律面前才有依据,避免被顺车人无理取闹要求赔偿。
在厦门市的这起车祸案件中,之所以会让驾驶者戴先生向搭顺风车的同事王先生赔偿一大笔钱,主要是因为这场车祸事故本身就是戴先生的全责,但是因为戴先生本身也是无偿让王先生搭乘顺风车,所以并未只需要承担王先生家属所要求的的赔偿金额的70%。
首先,这次车祸事故中的两位主角分别是戴先生和王先生,两个人是同事关系,戴先生家里有一辆车,平时都是驾驶汽车上下班,而王先生和戴先生本身的关系比较好,王先生家和戴先生家离得比较近,所以平时王先生都会搭乘戴先生的车辆上下班。
而在案发当天,王先生跟往常一样搭乘戴先生的车辆回家,结果在有一段路的时候,戴先生并没有提前观察前方的路况,结果导致车子直接撞到了墙体,而王先生因此而身亡,所以王先生的家属要求戴先生赔偿。
其次,戴先生其实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因为王先生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了,而且戴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好心带王先生回家,发生车祸事故也是意外,所以不能接受这么高额的赔偿金额。
而后,交警大队认为戴先生自身没有观察清楚路况就前行,是导致此次车祸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他理应承担赔偿,而法院认为王先生本身是无偿搭乘顺风车,所以戴先生只需要按照王先生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赔偿70%即可。
最后,这次案件也告诉了我们,平时开车一定要非常小心,而且在带同事上下班的时候,更要小心谨慎,因为别人上了你的车以后,他的生命安全是需要你来负责的,一旦出现意外的话,驾驶人是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