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准确的判断谁来赔偿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好意搭载朋友和同事的情况,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免费搭单位同事的车上班,如果发生了意外导致了损失,事后谁赔?”这个问题呢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准确的判断谁来赔偿的问题。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好意搭载朋友和同事的情况,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免费搭单位同事的车上班,如果发生了意外导致了损失,事后谁赔?”这个问题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如果这一起车祸是你同事的责任,还造成了你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发生意外时,车主是需要承担乘坐人的损失的。并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便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不能因为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所以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你的同事负责。
二、如果这一起车祸是对方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你的同事是没有过错的,如果他没有违反任何交通条例。所有的责任都是由撞车那方来承担,撞车的那一方,就需要赔偿你的同事损坏的车以及你受伤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所以说,大家在平时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如果碰到同事或朋友,对方想要搭乘便车,那么一定要更加谨慎,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为发生事故的时候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骑电动车带人被罚20元,是根据当地的条例规定禁止带人的,也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车在某些地方也定义为轻便摩托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言之:1、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机动车使用人与无偿搭乘人间不成立合同关系,因此,遭受损害的搭乘人不得请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你做错的事情导致同事受到了连累,并且都被罚款,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
1 道歉并承认错误:首先,你应该向受到连累的同事道歉。你可以向每个人单独道歉,也可以向他们集体道歉。表达你的歉意,并承认是你的错误导致了这种情况。
2 承担责任并尽力弥补:你应该承担责任并尽力弥补你的错误。如果你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就去执行。如果你不能,你可以与受到连累的同事讨论如何解决问题,并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3 分摊罚款:如果你能够承担部分或全部罚款,你可以与同事们商量如何分摊罚款。你可以主动提出承担部分或全部罚款,或者你可以与同事们商量,让他们决定你应该承担多少罚款。
4 学习并避免类似错误:最重要的是,你应该从这次经历中学习,并努力避免类似的错误。回顾你的行为,思考你为什么会犯错,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措施来避免将来再次犯错。
总之,你应该对你的错误负责,并尽力弥补你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同时,你也可以采取措施来确保这种情况不再发生,并与同事合作解决这个问题。
这种事情是违法的。不收费的话就不是违法,收费之后就是非法运营,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搭同事车出事故,
同事该赔偿我吗?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术语,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本案中,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但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
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次,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时,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也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
“好意同乘”咋认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以下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你好:严格的讲,是属于非法营运的。非法营运是指在没有合法营运手续的情况下,以获得利润为目的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如果接送同事是不收费的,是义务接送的,不属于非法营运。现在拼车上下班的很多,只要不被交通局的稽查抓到就可以了,即使被查到,只要不成人收费,就不会有任何事情的。
开车搭不搭同事,这个就好像近几年热议的“扶不扶”的问题,如果是顺便的话,这个也没什么影响,但有的人选择杜绝一切风险,会果断拒绝,有的人会热情洋溢,以助人为乐为出发点,顺带同事一程;但也有的人心里不愿意,却碍于情面,让同事搭个顺风车,如果不想让同事蹭车,可以找一些借口或不与她同一时间下班不漏痕迹地拒绝。
借口做某滴顺风车
当同事提出蹭车时,就说现在自己的花销越来越高,已经开始做某滴顺风车主了,委婉的拒绝,并且一定要跟他说:“要不然你来支付打车钱?”这样说话略带开玩笑的语气,以后基本上就不会纠缠你了。但是这样的办法你不要长期的去使用,久了可能就会露馅。
假装不顺路
当同事提出蹭车时不要一口回绝,先答应。然后定一个距离下班1-2个小时的闹钟,把闹钟声音调成手机铃音,然后假装来电话了,在他面前接电话,说一些类似“嗯嗯、哦哦、我知道了,我下班就马上过去。”之类的话,然后跟他说一声,下班有点事不回家。
或每次在下班的时候,如果蹭车的同事,你就可以跟她说:今天不好意思,今天我丈母娘(铁哥们、老师、爹娘)来了,我得去火车站接她,不顺路。要么今天有饭局、有活动、有聚会,等下要去接挺多人的。语气一定要坚定,说的跟真的一样。
不与蹭车同事同一时间下班
不想同事蹭车,你可以多加一会班,迟点再走。如果说他要等你,那就加班时间再延长点,比如五点半下班,那就熬,熬到他走了,过个几分钟,咱就撤退,这样子的次数多了以后,估计到了下班的时候,他就自己坐地跌或公交回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