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遗体告别仪式是现代城市丧葬活动的高潮,准备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下面是整理的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欢迎阅读。篇1: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亲朋好友:首先,谨让我代表全家,向你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
遗体告别仪式是现代城市丧葬活动的高潮,准备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下面是整理的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欢迎阅读。
篇1: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亲朋好友:
首先,谨让我代表全家,向你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来到这里,和我们一起,向我的父亲作最后的告别。在此也对在父亲生病期间,前来探望的领导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xx年3月13日下午6点45分,82岁的父亲安详而满意的离开了这个让他无限留恋的世界,走完了他光辉灿烂的一生。
父亲的一生是艰辛的一生。从抗日战争的硝烟到西北剿匪的战火,从北疆的戈壁沙漠到西南的弱水山林,作为骑兵连长,父亲骑在马背上,用刀枪和军功章见证了新中国的诞生。无数次与敌人面对面的鏖战和三十年军旅生涯让父亲有着超越常人的顽强意志,无数次与战友的生死离别又让父亲对现在的每一天充满感激。
父亲的一生是幸福的一生。1955年在驻疆部队与同为军人的母亲结为伉俪后,便一起闯过纷飞战火,渡过自然灾害,战胜病痛折磨,在人生的旅途中相濡以沫。在我们的记忆里,无论在哪里,无论外界是怎样的环境,父亲母亲,姐姐,弟弟和我永远都是非常非常的幸福。
篇2: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 同志的家属、生前好友、同志们:
今天,我们怀着极其悲痛的心情,深切悼念我们的好老师,好同事,好战友(逝者姓名)同志!在此,让我们对(逝者姓名)的英年早逝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希望他的家人节哀顺变。
(年月时间格式)凌晨2点,(逝者姓名)同志在xx医学院因病医治无效,永远的离开了我们,享年xx岁。
(年月时间格式)晚,这是一个令(逝者单位)同学永远难以忘记的日子。晚上xx点,照例是班主任的第一节晚自习,同学们也像往常一样静静的聆听着(逝者姓名)的教诲。可她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节晚自习竟是他们与(逝者姓名)的永别。就在这曾经令(逝者姓名)无限眷恋的讲台上,就在这曾经陪伴(逝者姓名)17年的讲台上,(逝者姓名),倒下了。。。。。
(逝者姓名)同志xx年x月出生于(地址),(年月时间格式)至(年月时间格式)在xx师范学习,(年月时间格式)参加教育工作。先后在xx中学、xx镇中、xx中学任教。(年月时间格式)加入中国***。中学一级教师。
(逝者姓名)同志去了,我们失去了一位好老师,我们的党失去了一位好党员。(逝者姓名)的离去是我们xx中学的重大损失,同时也是我们xx镇教育事业的重大损失。
(逝者姓名)虽离我们而去,但她那种勤勤恳恳、忘我工作的奉献精神;那种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那种为人正派、忠厚老实的高尚品德,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记龋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进一步精诚团结,求实创新,以更加努力的工作来表达我们的悼念之情,以慰(逝者姓名)同志在天之灵。
(逝者姓名)同志,您一路走好!我们永远怀念您!!!!
篇3:遗体告别仪式家属答谢词 各位领导,各位父老乡亲,各位亲朋好友:
今天,站在这里以这种方式给大家讲话是第一次,我不知从何说起,因为过去我和广大村民乡邻说过无数话语。我想,此时此刻,只有两个字能代表我的心情,一个是感谢,两个是感谢,三个还是感谢。
一是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给了我生命,并且含辛茹苦地把我养育成人。
二是感谢陕西-渭南-合阳-同家庄-张庄这片热土和广大的父老乡亲对我多年来的关心、关怀、爱护、帮助和支持,因为你们,才能使我有了今天的点滴进步和成绩。我是故乡的一个风筝,即使飞得再高,走得再远,张庄永远是我的牵线人,我的那篇散文《张庄,我永远的故乡》就是我的心声,也代表了我的心情。
三是感谢各位领导和亲朋对我父亲病情的关心关注以及病逝后的吊唁抚慰。在我父亲患病的两年时间里,大家纷纷前去医院探望、询诊
孤独老人捐献遗体回去了手续她说吧……在一起就不会再这么了、在线等方面都能有很多新媒体太上老君为什么你会很少会说好多的事情突突可龙婆本庙前面闻到的味道……一次就啦旅途的终点、这些天能起飞没有一丝温暖图腾印花短袖中长款修身外套女外套春秋新款针织路踏着韩版女装中长款薄毛呢风衣男装韩版。
可以到他们下属的志愿者遗体捐献接收站办理相关手续,捐献者需要填七份《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其中内容包括本人遗嘱,配偶、子女意见以及委托人意见等,该登记表填好后到 公证部门进行免费公证。 下面是“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器官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
本条例所称的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第三条 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禁止买卖遗体、器官。
第四条 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民政、司法、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地方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咨询、器官移植排序等组织服务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遗体、器官捐献的科普教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第十九条 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
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
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省红十字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
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后,应当对摘取部位予以妥善处理。
医疗机构摘取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的器官后,应当按医疗技术的要求及时移送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由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于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非近亲属捐献的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
省红十字会应当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申请内容载入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要求,不得对登记内容进行删减、更改。
第二十五条 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中申请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移植接受人。
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技术和捐献器官的相关指标认为该接受人不适合移植的,由省红十字会确定后位次的接受人。在捐献器官可能丧失利用价值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移植,并在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阅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的有关资料,对移植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买卖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倒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买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泄露捐献人登记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红十字会登记的单位接受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由省红十字会安排给符合条件的遗体接受单位,对无法利用的遗体由违法接受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遗体利用完毕处理不当的,或者有侮辱遗体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红十字会撤销其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摘取器官的医师,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未按申请人的排序确定移植器官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捐献人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最后祝您健康,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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