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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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第1张

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导读: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如何定性 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给予定性并进行相应处罚。 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法律上如何处理 国家人员

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如何定性

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给予定性并进行相应处罚。

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法律上如何处理

国家人员 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 挪用的话 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某些特定资金的 可能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套取财政资金定性法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属于哪一种违纪错误

根据具体的违纪行为(事实、情节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纪律中的“财经纪律”问题。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据具体事实确定。

新修订的《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附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 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判什么罪!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唬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是多少资金叫犯法

2000

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处罚适用什么条款

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定性

案情

被告人邵某于2010年3月至12月期间,经“友谊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延续公司2009年的做法,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已被判刑)从“樱枫花木专业合作社”虚开4份普通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并从“友谊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60万元存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被告人邵某利用担任“友谊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未经“友谊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挪用该公司资金13万元归个人使用,直至案发后才退还;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又擅自挪用其中的47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开设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此外,被告人邵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6731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其已退还了上述所有款项。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邵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出现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友谊公司”采用违法的手段提取分红资金,但该60万元款项未完成分配程序,每个股东都不能私自使用,资金的所有权自始未转移,仍是公司资金,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友谊公司”通过他人虚开发票手段提取分红资金60万元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不再是该公司合法拥有的资金,而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正常、合法的钱,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该法条中的“资金”是否包括违法所得的资金。

从法益保护原则上来看,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从某种角度而言,刑法本身就是一部法益保护法。“无法益保护,就无刑法,换言之:倘无法益受到侵害或危险,则无刑罚的必要性。”刑法将挪用资金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意在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本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上述即为该罪保护之法益。而作为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某种利益尽管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但当它并不受法保护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法益。因此上述被保护的单位占有、使用、收益权理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方能体现法益保护原则,亦是刑法公平正义的彰显。

本案中,该笔60万元的款项虽为“友谊公司”所有,但却是以虚开发票手段套取所得,应认定为公司非法行为产生的利益。对于该公司非法来源的资金,已不属于法益,无刑法保护之必要。而被告人挪用上述资金之举也近似于导致其公司内部对于违法行为所得赃款分配不均的行为。因此,只需对该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违法甚至涉嫌逃税犯罪的行为给予依法处理即可。若对被告人邵某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那么刑法无异于保护了该公司的前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合法理、有违原则,也势必戕害刑法的实质正义。

法律适用的疑难不止于个案的争议。我国刑法在以单位财产作为犯罪客体的相关罪名的规定中,对于单位财产是否应具有合法属性缺乏明确的解释,而对于法条中的公民私人财产在刑

套取农合资金怎么定性

按贪污罪论处

什么是套取财政资金

套取资金指的是通过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虚报投资完成额,骗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行为。

简单举例说,就是本来没有这个项目或没有这么大投资,但单位或个人无中生有,以少报多,通过虚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用做他用。

以会议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不但违反了财经纪律,更容易隐藏和滋生腐败问题。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对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使会议费的支出和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仍有一些单位与宾馆、酒店等服务性行业串通一气,在会议费上大做文章,套取、骗取会议经费,用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或者干脆私分、侵占,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借会议费名义冲招待费。对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国家有明确的限额规定,由于受此限额的约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将超出限额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以开具“会议费”发票的形式在财务上列支。二是借会议名义冲公款旅游费。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办会为形式、公款旅游为目的,会议期间,组织人员外出旅游,会议开上一天、半天,而旅游则安排五天、七天甚至更长时间,远比开会时间要长,旅游费用全部以“会议费”的形式体现。三是借会议费名义冲礼品、纪念品支出。为了逃避财务监督,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把不能报销或不好报销的各类礼品支出,由宾馆、酒店等通过换开发票的形式,摇身一变,转为“会议费”报销列支。有的单位在办会期间,购置各种各样的礼品、纪念品赠送与会人员,而且形成办会单位相互攀比,相互提高会议礼品、纪念品档次的现象。发放的礼品、纪念品支出自然而然地混入“会议费”支出,而且所占比重有逐渐提高的趋势。四是借会议费名义冲奖金、补贴。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虚列“会议费”的形式套取现金,违反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补贴。上述现象,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而且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进一步严明廉洁纪律,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增强预算执行力度,增强经费开支透明度,加强对会议活动的监督管理。凡是未列入计划的会议、超出预算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报账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报到名册、费用发票等资料。财务部门应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项目,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增强廉洁纪律意识,切莫在会议费上打主意,让会议费真正用于会议活动。

对国家公职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通常是以贪污罪判刑的,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贪污罪有好几个不同量刑幅度,最轻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最严厉的处罚标准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公职人员套取国家资金怎么判刑

      公职人员套取国家资金以贪污罪判刑,贪污罪的判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公职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公职人员套取国家资金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涉嫌犯罪,套取国家资金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贪污罪定罪: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职人员套取国家资金属于知法犯法,在司法实践中,公职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手段,在这里不能一一概述,但是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资金的这种做法本质上就是贪污。对贪污罪的判刑标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贪污的数额以及犯罪情节。

  依你所述,这个事还挺麻烦的。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关键,如果认定有罪,那判起来还是很重的。

  二、根据你的描述,基本上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要还是要看出纳与直接领导之间的的犯意沟通。如果出纳是被直接领导所骗,以为直接领导挪用的公款是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的,这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如果出纳明知直接领导是用于其他目的,与公务无关的,那出纳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1、出纳未经正常程序,擅自同意直接领导拿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罪的前提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擅自挪用

  至于出纳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是为了巴结讨好领导(本案中的出纳即是)。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仍有1000万未归还,如认定是共犯,则可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本案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是不一致的。当挪用人(出纳)与使用人(直接领导)不一致时:

  1、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2、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

  3、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量刑时,出纳家庭情况,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家中有多个病人需要照顾,可以酌情从轻。如果认定有罪,这种从轻实际上毫无意义。

法律主观: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提取财务资金,虚报项目,骗取财务资金,属于单位行为,因欺诈排除单位犯罪,以虚假报告、欺诈手段骗取财务资金,依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法律。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户,追回违反规定使用、欺诈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笔欺诈资金%以上50%以下罚款或非法使用相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骗取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非法从免费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受益;(4)其他非法使用、欺骗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特点和处罚原则。首先,分析单位犯罪组成:一是主体要求单位具有法律资格,但不一定是法人,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即使没有法人资格,只要是合格单位,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第二,主观上反映了单位的意志和整体利益,往往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第三,客观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第四,对象是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第二,单位犯罪行为的法律特点是:具有法律性质。《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指出不是所有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也取决于刑法是否明确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排除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