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韶禄的被指控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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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韶禄的被指控罪状,第1张

邹韶禄的被指控罪状
导读:牵线搭桥、从中谋利为能与云铜集团控股的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一起投资开发维西康普铅锌矿,刘跃绕过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找到“关键人物”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邹韶禄也很给“面子”,从中牵线搭桥,介绍刘跃与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

牵线搭桥、从中谋利

为能与云铜集团控股的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一起投资开发维西康普铅锌矿,刘跃绕过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找到“关键人物”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邹韶禄也很给“面子”,从中牵线搭桥,介绍刘跃与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认识,并成功促成了这次合作。为此,2007年7、8月间,邹韶禄收受了刘跃送给的200万元现金。之后,邹韶禄因害怕受到查处,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退还给了刘跃。

2005年3月,邹韶禄介绍鑫源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铜集团办公大楼装修工程,于2006年春节,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原梓翔送给的现金20万元。

原料供应、有出有“进”

邹韶禄协调云铜集团向昆明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供应铜精矿,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昆明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启东送给的现金100万元。

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黄凯合作成立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公司,并由云铜集团向该公司供应铜精矿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凯送给的现金47万元、港币10万元。

合作经营、暗渡陈仓

在云铜集团与清远市银田再生资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合作过程中,邹韶禄把“代理收购”变更为“买卖合同”,通过这一方式为清远市银田再生资源工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他收受了该公司董事周金生送给的现金50万元。

2003年至2006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云南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金沙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于2005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曾羽玲送给的澳元40万元。

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更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自更集团谋取利益,于2003年5月,收受自更集团董事长郑自更送给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2006年9、10月间,又收受郑自更送给的800万元,合计900万元。

提供帮助、雁过拔毛

在《起诉书》指控邹韶禄的受贿事实中,有部分事实用语含糊,只说了“为××提供帮助”、“为××谋取利益”,但具体是什么事、帮了什么忙并未细说,但对于这样的帮忙,邹韶禄显然不会白做。

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为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张义忠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义忠送给的现金30万元及价值275万元的干股,以“借用”为名收受了一辆价值62万余元的“萨博”车,报销车辆的相关费用5594108元,3项合计125518768元。

邹韶禄为鑫辉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滇中冶炼厂实行租赁经营提供帮助,于2005年至2007年6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钟亮、总经理董佳伟送的干股分红现金72万元;为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罗太熙谋取利益,于2005年春节至2007年1月间,先后收受罗太熙送给的现金41万元;为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尹仕湘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收受尹仕湘送给的现金12万元及价值20万元干股,合计32万元;为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及董事长黄善富、总经理王勇谋取利益,于2007年3月,收受黄善富、王勇送给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干股。

刷微博的时候看到的,看到这个我真想打人,事情是这样的,近日,河北邯郸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但事后,仅捐款2000元。当校长询问能否捐助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现金支票属演出道具,不应视为捐款。

作为一个财经类院校的学生,我好像记得这个好像是违反会计学还是什么的吧,对外的捐款是宣扬多少就是多少,而且即使不小心多捐也是不能退回的吧,我不是很专业啊,但我模糊记得好像是有这么一说的~不过哈,我还是第一次见到说那是模型不算数的,电视上那些捐款是不是都不是支票上的那些数?没那个钱别在那里装大爷?!

看到这个东西,我在想 感情电视上那些企业跟名人捐款牌上写的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一个亿那都是假的?也就是说很有可能每年都有很多公司,艺人等一些假心的人打着慈善名称骗捐款的,但是呢,到最后钱去那里了,没有人关注了!!!!还有什么网友说,不知道大惊小怪的干嘛呢?很多乡政府,很多学校就是这种操作,钱都被运作没了,权利大了就是可以把钱据为私有的,很多人可是有权利就是钱,面对大钱谁能不动心?贪一次可比一辈子都挣得多,所以,如果都是这样,那不是非常恶心?假的,都是假的!你可以可以不捐赠,但无权捐而不赠。捐赠不是儿戏,不能表演。把现金支票当成道具,把受捐者当猴耍,不讲诚信的企业能走多远?不管什么原因,不兑现、打折扣都不明智。毕竟,捐款关乎道德,也涉及法律。如此诈捐,置法律于何地?

法律主观:

构成了商业贿赂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对他辞退乃至开除。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