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卖路上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老人 0 59

送外卖路上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偿,第1张

外卖路上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导读:法律主观:1、 交通事故发生后 ,相关部门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 确定对方全责后,根据己方损失 向对方主张 赔偿。 2、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肇事者要 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

法律主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 ,相关部门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 确定对方全责后,根据己方损失 向对方主张 赔偿。 2、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肇事者要 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 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外卖骑手被车撞了的赔偿流程如下:

1、立即报警。外卖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并记录交通事故的情况;

2、寻求医疗救治。外卖骑手应及时就医,由医院出具相关医疗证明;

3、登记交通事故信息。外卖骑手需与对方交换个人信息,并记录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视频等信息;

4、联系保险公司。外卖骑手需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

5、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外卖骑手受伤严重或涉及大额赔偿问题,建议找律师或调解专家协助协商赔偿事宜;

6、签署赔偿协议。当外卖骑手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签署相关协议,确保赔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领取赔偿款。在协商好的赔偿款到位后,外卖骑手可以前往保险公司或对方指定的银行领取赔偿款。

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驾驶证和行驶证:涉及车辆的交通事故需要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驾驶人的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会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包括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损失估算等;

3、车辆保险单: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险,则需要提供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诊断证明: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则需要提供相关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赔偿协议书: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时,需要提供赔偿协议书;

6、其他证明材料:如车辆维修发票、事故现场照片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情况下所需资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涉及交通事故的死亡、涉外等情况。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法律分析:报警,给警方提供线索。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外卖小哥追车实际上是因为一名老人把自己的包忘在公交车上了。很多老人在出行时都喜欢坐公交车,因为公交车既方便又省钱,比起出租车来说实惠得多。这名丢包的老人已经70多岁了,她在乘坐了41路公交车之后,下车时却忘记了带自己的包,而她包中有非常重要的病历和项目单,如果丢失了这些东西的话,她看病肯定会受到影响,毕竟医生也要根据病人的病例来判断病情。在发现自己忘记带包之后,老人看到了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外卖小哥,便上前去说清了事情原委,并且寻求外卖小哥的帮助。

外卖小哥也非常耿直地答应了,立马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开始追起前面的公交车。追上公交车之后,外卖小哥顺利地拿回了包,并且联系了老人的家属,约定了放包的地点。事后,老人非常感激这位外卖小哥,还想拿出钱来感谢外卖小哥,但被外卖小哥拒绝了。毕竟这位外卖小哥认为这只是一件小事。而这也是一件非常正能量的事,如果外卖小哥选择不帮助老人的话,老人可能要花费很多精力才能够追上公交车,或者只有联系公交车公司才能将自己的包拿回来,而这势必会耽误老人去看病。

外卖小哥原本是需要去送外卖的,但他却选择了帮助老人,这种牺牲自己的时间去帮助他人的行为也是非常高尚的。从外卖小哥的行为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一个非常老实且善良的男人,作为女生在挑选对象时,最好选择这样靠谱的男人。一个善良的男人,再差也不会差到哪里去。而老人在寻求外卖小哥的帮助之后,也没有坐以待毙,而是选择了自己坐出租车去追,从这也可以看出老人是一个非常独立的人。

在坐公交车和其他车时,我们一定要随身携带自己的贵重物品,下车时也要记得将这些物品给带走。毕竟不是每次都这么幸运的可以将东西找回来,公交车上的乘客很多,难免有人看到了遗落下来的包而心动,将包占为己有,这样包找回来也会经历很多麻烦事。毕竟钱帛动人心,在钱财面前,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如果实在害怕丢包的话,就应该将包紧紧地拿在手中或者挂在身上,这样也不会忘记带走。

每座城市都有外卖小哥的身影,不管是早晨还是凌晨,他们都永远在城市中不断的穿梭,在我们看来,他们是努力奋斗的象征,所以我们对外卖人员都是很尊重的。可是,松江一位外卖小哥,却故意拿石头向一对祖对砸去,这又是为什么?

当天,正值晚高峰,人流不息。而事发路上,一名骑着电动车的外卖人员,一路上演“疯狂的石头”,对一位骑电动车的祖孙穷追不舍,并3次拿起路边的石头砸向这对祖孙。后在导致骑车老人头部流血后,仍然不依不饶。完全不顾后面还坐着一个6岁左右的小男孩。而致使这名外卖小哥如此恼怒的原因,只是因为两辆车之前差点发生了碰撞。

后来,这名老人报警,这名外卖小哥被警察抓获交待,当天两辆车因为差点发生碰撞,而发生了口角。在祖孙两人离开后,外卖小哥依然怒气难消。特别是想到之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更加气愤,于是就发生了上面的一幕。这名外卖小哥被警察依法行政拘留。

因为一点口角纷争,朝老人和小孩扔石子,怎么想,这位外卖小哥的做法实在是太过激了。我们知道,平时不管是开车还是骑车,在路上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有时候被恶意抢道,有时被突如的车差点撞到,但如果人人都像外卖小哥这样的脾气,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有天安宁了。

我们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管事情的理在哪一方,如果自己因为情绪而做了过激行为,那么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之前,有一辆汽车,就是因为前车恶意超车,气不过,追上去拿石头砸了对方的车窗,最后被扣分罚款。

再次提醒,我们不管是在路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纷争,一定要适度忍让,对于那些违法行为,交给警察就可以了,千万不要冲动行事,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一、外卖平台、外包公司、骑手间的关系

1劳动关系

外卖平台的用工形式的趋势是“去劳动关系化”,外卖平台不希望与骑手建立劳动关系:一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加班费、医疗期一切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二是为了规避赔偿风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与外卖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骑手也被叫做“自营骑手”,有底薪,享受五险一金。自营骑手撞了人,就是像上面所说的那样,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外卖平台直接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也难怪外卖平台更愿意与骑手建立劳动关系之外的关系。

备注:究竟构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给出了标准,判断劳动关系要看实质,不能只看表面,哪怕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就可以构成劳动关系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外包关系(劳务派遣关系)

外卖平台把特定地区的配送业务统一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这个第三方公司可以叫加盟商,也可以叫外包公司。

由外包公司去招募骑手,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再叫骑手给外卖平台提供服务,这就是有着“用人者不用工,用工者不用人”之称的劳务派遣。外包公司与骑手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外卖平台与骑手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外卖平台承包替代责任,外包公司承担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哪怕外卖平台提前想到这一点,与外包公司或者骑手签订协议,事先通过约定的方式转移责任,也只是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该赔钱给受害者还是得赔。更何况,免责条款(一般还是格式协议)不是约定了就能生效的,外卖平台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

3众包关系(雇佣关系)

每个人都可以在APP上自行注册成为骑手,做做兼职赚赚外快,外卖平台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骑手想接单就接单,不想接单就不接单,骑手的自主性强,与外卖平台的人身依附性弱。

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外卖平台发布任务,骑手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外卖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每一个订单都可以看做是一起雇佣关系,接单即开始雇佣关系,完成送餐服务即终止雇佣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外卖平台要赔钱,但是骑手有错的话,外卖平台可以追偿。

二、外卖平台的辩解

外卖平台会抗辩,与骑手建立的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外卖平台希望能定性为骑手个人承揽业务,这样骑手就应该自担其责。

我觉得这是不妥当的。骑手是在外卖平台上注册的账号,提供送餐服务时也是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着装,送餐也是用着外卖平台的名义,自始至终骑手都接受着外卖平台的管理和指导。雇佣跟承揽很像,但区别也不小,雇佣的从属性强,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雇员要听从雇主指挥去完成任务,承揽的独立性强,注重劳务的成果,承揽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去选择工作方式,最后能交差了就好,定作人无权干预过程。综上,我觉得骑手不是承揽人。

外卖平台还会抗辩,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而已,自己是信息中介商,并不参与其中的实际商业行为。我觉得这也不成立,外卖平台做的可远远超过了提供信息。骑手接受着外卖平台的统一管理,受外卖平台的相关制度约束,不惜超速、闯红灯、逆行不就是因为送餐时间有限定吗,服务商有这样的权力和能耐吗。

三、保险如何赔偿

不管是在外包关系,还是在众包关系中,外卖平台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以及对外承担社会责任,都会为骑手购买保险(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比较常用的做法就是按月购买保险,或者骑手每天第一单都会被扣除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当日的保险,费用1元、2元、3元的都有,取决于保险内容。

为骑手购买的保险为组合产品、综合保险,内容包含:

(1)意外险,这是赔骑手自身损害的;

(2)个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跟第三者责任险一样,出了事是赔对方受害者的。

骑手自带机动车参与送餐的话,本来就应该自觉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如果骑手为送餐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按照普通交通事故来理赔即可,大多都够赔。

但在小县城,骑手无牌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进行送餐的,不在少数,对此发生的交通事故,我的思路是: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何为投保义务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就是投保义务人,如果车辆登记在外卖平台,或者外卖平台管理着车辆,那外卖平台就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完仍有不足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用骑手综合险中的责任险来赔偿。

保险公司想要免责,则需要举证证明免责条款有效以及存在免责事由。

(三)赔偿完还是仍有不足的,再根据外卖平台、外包公司、骑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来下判剩余的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劳务派遣关系是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加用工单位补充责任,雇佣关系则是雇主和雇员都存在过错,需要连带,骑手无牌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卖平台或外包公司未尽审核管理义务也有一定过错。

其实吧,我觉得由外卖平台承担必要的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倒逼外卖平台进行改革,优化送餐时限的分配,加大对骑手的保护。能力越大,风险越大,责任也越大。

(也还有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该与保险合同纠纷分开审理,我觉得这样是增加诉累的行为。)

虽然现在《民法典》生效,《侵权责任法》失效了,但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交通事故,还是适用当时的规定的,除非存在有利溯及以及空白溯及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发生了一些小变化,《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享有追偿权,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名词去掉了补充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