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主观:一是不管是生产型的增值税,还是消费型的增值税,均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对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直接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可。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
法律主观:
一是不管是生产型的增值税,还是消费型的增值税,均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对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直接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可。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仍然被排除在允许抵扣范围之外。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除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必须符合字迹清楚、不得在专用发票的任何处涂改,发票上的各个项目栏均应填写齐全且正确无误,发票必须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并在发票联笔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要求,否则购货方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三是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专用发票(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专用发票(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而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入股,或是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被投资者或是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方,或者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法律客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发票的报销期限问题的务实操作中,一般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90天内处理完毕(应在90天内认证进项税抵扣,超过受限);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扩展资料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发票开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有,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4、具体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扩展资料
开票规定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2、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那么,具体什么时点,才可以开具发票呢
一、收入确认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向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合同约定总价款(含增值税)113万元。货款尚未收取;货物已经发出,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此时,甲公司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一般来讲,如上所述,收入确认、开具发票,同时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但也有特殊情况,收入并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会发生。
比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此,则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例如: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将闲置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使用,依法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预收租金105万元(含增值税)。此时,乙公司可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5万
贷:预收账款 105万
与此同时
借:预收账款 05万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5万
注:上述两笔分录之所以分开来写,是为了保持“预收账款”原始完整性及后续剥离过程。
注:特定情形预收款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等于预收款项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比如销售建筑服务,预收款项发生预缴增值税义务,但并非发票开具时点。
注:如果并非法定情形,任意预收款项甚至签订合同而未履行时,就开具或者应客户要求先行开具发票,其实是不正确的。
“先开具发票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前提是应税销售行为发生,未因收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因符合发票开具条件(比如会计收入依法确认)而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开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向前提。
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包括“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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