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
1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2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干部任用原则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3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进行初步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4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
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民主推荐质量不高、结果失真失实、简单以票取人及拉票贿选等问题。
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6体现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新措施
近年来,干部“破格”提拔、“裸官”提拔和官员“复出”等问题引起了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堵住了选任漏洞,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一是防止“破格”变“出格”。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二是“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规定六种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堵住了裸官在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漏洞。提出:“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结合中央组织部已经下发了《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后备干部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重点进行抽查。三是规范官员“复出”。对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1考察核实。
2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4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接收地的一把手或者二把手点头同意调动,还要和组织部长沟通好。接收地领导同意之后,由接收地组织部开出“商调函”,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然后就要调出地的组织部领导同意签字盖章,然后就可以把档案先寄去接收地的组织部,进行档案审查。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接收地组织部就开出正式商调函,然后就拿着正式调函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换介绍信,再去所在单位换介绍信,并开出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还要去会计那里拿上工资介绍信。拿好三大件之后,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再换“干部介绍信”,去组织室把单位的组织介绍信换成组织部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去人事局工资股把单位工资介绍信换成人事局的“工资介绍信”,然后去编办下编制。到接收地之后,拿着上一条的干部介绍信,去接收地组织部办理报到,干部室办转入,并开出介绍信,介绍到将去的新单位,顺便去组织室把党组织关系转入,然后去人事局办理工资转入,这几样办好之后去新单位办公室报道,把干部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分别给新单位所管理的人员。
处级干部调动程序
1办理程序
2用人单位向组织部提出调动申请
3对调动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审核(查阅干部个人档案
4公开调动方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当领导到别的单位宣布上任当天,原单位想要送行的话,可以安排一些员工代表或者高管为代表,与其进行握手、拥抱等形式的送行,以表达对其的祝福和鼓励。同时,也可以准备一些小礼物或纪念品,以表达对其的感谢和祝福。在送行时,可以简单表达对其的祝福和期望,同时也可以表达对今后合作的期待和信心。总之,送行要表达出对其的尊重和支持,同时也要为今后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干部任免程序
各党总支(支部):为进一步规范镇管干部的任免程序,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就我镇镇管干部的任免程序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一、任免干部总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一干部调整预报组织人事部门针对某一时期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向镇党委汇报干部调整的总体要求及有关人选的产生方式。二人选产生的方式1空缺岗位或需加强岗位人选的产生⑴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可以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⑵公开选拔在后备干部比较少的单位或部门,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岗位,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通过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确定拟提拔的考察对象。⑶竞争上岗对本单位后备人才较多,有优秀人才可选的单位或部门,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实行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拟提拔的考察对象。2降免职人选的产生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等。三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镇党委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拟提拔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具体程序是:镇党委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镇党委和党委主要领导汇报。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等情况。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的同志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三、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酝酿镇党委书记办公会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领导干部调整建议进行讨论,并充分酝酿,形成完善的意见后,提出领导干部调整方案,提请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四、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镇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委员表决,探索干部任免的表决方式,实行票决制,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任免;党委会上,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重新考察,不准临时动议;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决定干部任免,党委成员个人对党委会上的干部任免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服从党委会集体的决定。五、任前公示实行干部任职公示制。拟任职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行文任免。六、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镇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同志要同本人谈话,对提升的干部,镇纪委要同本人进行勤政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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