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或解聘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分析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或解聘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校园欺凌和暴力一直是两大毒瘤,校园欺凌再次上热搜。近日,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在班主任老师陪同下到示范区公安分局开州派出所报案称,被同学殴打。接到报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受理案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
面对如此情况,我们感到非常的痛心。在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时某所在宿舍对时某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事的七名同学受到的通报批评,让人觉得不足畏惧。
根据视频显示施暴者手段令人发指,语气嚣张,那段足有十分钟的视频,看得人心惊胆战。校园欺凌一直存在在校园中,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要勇敢的说不,不能沉默,孩子身上的伤可以痊愈,但心静上受的伤,肯定是惊涛骇浪,久久不能平复。
校园欺凌的存在为何屡禁不止,是什么原因的,一是处罚不够,让施暴者没有收到惩罚。让其他人感觉不足畏惧。这一次次事件让我们反思,怎样保护未成年人,如何有效地拒绝校园欺凌,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家长看到这样的视频,面对孩子如此被欺负,怎能不痛心,不伤心。我们也要学会正确的教导孩子。勇敢的对校园欺凌说不。面对如此事件学校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深入查摆整改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对校园欺凌,正确的引导孩子,对校园欺凌勇敢的说不,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家长,社会三方共同努力,还给孩子创造一个美好的成长环境,希望我们都以此为戒,深刻反思,拒绝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扼杀在摇篮之中。
春秋时期,学生拜师要给老师“束脩”作为见面礼。
束脩,古代民间上下级、亲戚、朋友之间相互馈赠的一种礼物。古代学生与教师初见面时,必先奉赠礼物,表示敬意,被称为“束脩”。早在孔子的时候已经实行。唐代学校中仍采用束脩之礼,并由国家明确规定,不过礼物的轻重,随学校的性质而有差别。
教师在接受此项礼物时,还须奉行相当的礼节。束脩的致送,表示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如: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或献人。——《礼记·少仪》。受新生之束脩,频为改换。——张鷟《监尹勤奏学生多无经业举送至省落第并请退还本邑以激励庶望生徒进益》(《全唐文》卷一七三)。
扩展资料
束脩,历来解释不同。可以将它理解为“十条腊肉”。
弟子要拜师,总要有拜师典礼。所谓的拜师典礼,就是先向老师鞠躬,然后再奉上“束脩”,这样,孩子才算是正式入门求学了。《晋书·慕容廆载记》、《唐摭言·两监》、《宁海林贞妇方氏墓志铭》中的“束脩”指的都是给老师送的见面礼。东西虽然不多,但已经能显现出对老师的尊敬之情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送给老师的见面礼不一定就是“束脩”了,也可以用其他礼品来代替,如唐朝就有人送酒肉或者丝绸之类的东西,以代替“束脩”。东西虽然变了,但“束脩”作为给老师见面礼的名词不但没有改变,连后来给老师送的学费、酬金或者工资也都称为“束脩”了。
弟子拜师,送上挚礼,是应该的;但是礼过重、过轻,都有失中道。孔子在对拜师礼的制定上,也表示了中道原则。
“十条腊肉”,是孔子规定的拜师礼。朱熹认为“束修其至薄者”,意思是这“十条腊肉”不算什么厚礼。我以为“十条腊肉”可能也不算薄礼。“肉食者鄙”的说法,以及孟子对老人能够吃上肉的社会的向往,说明肉类食品,不是常见的食品。
远古物质并不丰富,恩格尔系数高,古人吃肉不易。但“十条腊肉”也不应该是了不得的厚礼,即使一般穷苦人家,稍作努力,还是应该拿得出这个挚礼,不然,孔门就不会有那么多出身寒门、生平寒微的穷学生,如颜回、子路、卜商、冉求、仲弓、原宪、伯牛等。
孔子并不嫌贫爱富,相反,他坚持了“有教无类”的平等原则,将许多贫寒的弟子培养成了君子。那种动辄说孔子是贵族代言人之类的按断,其实是极不负责任的说法。
《朱子语类》说到本章云:“古人空手硬不相见。束修是至不直(通值)钱底,羔雁是较直钱底。真宗时,讲筵说至此,云:‘圣人教人也要钱’。”说得有趣,可以参阅。
束脩在(西周)春秋以前就存在了。但也有不同意见,例如: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在谈到孔子时,刻意比较了他与希腊大哲苏格拉底这两位老师的风范。结论之一是:苏格拉底有教无类,并且不收学费;孔子也是有教无类,但是他曾公开声明:“只要交了学费,我是没有不教的。”
反而,我们看到“自以上”的句法出现两次,都是在《周礼·秋官司寇》里,原文是“自/生齿/以上”,亦即从“长出牙齿”(约一岁)以上的小孩,才可以登录在户口上。在此,明明指的是“年龄”。
那么,孔子的意思可能是“自/行束脩/以上”了。古代男子十五岁入学,所备之礼即为束脩,行此礼之男子的年龄可用“行束脩”称之。因此,东汉郑玄为“束脩”所下之注语即是:“谓年十五已上”(见《后汉书》卷六十四,《延笃传》注)。
近日,江苏徐州某中学一名老师在课堂上体罚学生的事件引发了广泛讨论。据爆料,该老师让学生在操场上跪地爬行,这种做法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该校教师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这种恶劣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要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所左右。因为情绪化的言行可能会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其次,我们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处置。
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体罚。体罚是指老师或家长对学生或孩子加以物理或精神上的虐待。在现代社会,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已经被广泛否定。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家庭,都应该尽力避免使用体罚这种方式。
我们应该明智地应对老师体罚孩子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冷静地和老师进行交流,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发言。如果老师执意使用体罚,我们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局申诉,强化监管和制度保障。
对于老师的体罚行为,务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该在处理该事件的同时,加强对各校教师管理和教育理念的引导和培训,建立规范的师德师风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我们更应该倡导良好教育方式的普及和实施。我们应该积极地倡导以鼓励、引导为主的教育方式,帮助老师意识到错误的做法以及重视人权、儿童权利的保障。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和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当老师体罚孩子时,我们需要有冷静、理智的应对方式。同时,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教育方式的推广和实施,为孩子们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参与到这个问题的解决中来,营造更加和谐的教育氛围。
更重要的是,家长们也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了解是否存在被体罚或欺凌的情况。如果孩子受到了虐待、欺凌等不当待遇,家长要及时采取法律方式进行维护,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教育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是国家兴旺和民族强盛的重要支撑。每一个教师都应该具备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育理念和专业的教育素养,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侵犯学生的尊严和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样的事件并不是孤立的,需要全社会共同推动,守护好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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