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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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送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户口,第1张

自愿送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户口
导读:自愿送养的孩子办理户口是: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自愿送养的孩子办理户口是: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或者对方不具有合法的收养资格,送养行为就是无效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把孩子要回来。

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监护义务依法不得放弃。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报警或向法院起诉,但主要还是要看孩子的意愿。

如果送养孩子的时候有买卖交易,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未收费,只是因为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则不构成犯罪。非法的收养行为只违法不犯罪,但买卖行为就是犯罪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小的时候就被送养了,可以不赡养生母吗?

这个小孩有说不的权利,亲生父母在你刚出生的时候嫌弃你是女孩儿,把你送给了现在的养父母,从你被送人的那一刻起,你们之间的亲子关系和缘分就已经到此为止。

只要养父母是通过民政部门收养,手续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孩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

生父母与小孩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小孩被别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小孩在对养父母尽孝心的同时,可以不赡养你的亲生父母。但并非是因为生父母对小孩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小孩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已建立了新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当然,法律不禁止小孩自愿对生父母尽义务。

还有那些被遗弃的孩子也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因为他们除了那仅有的血缘,其他没有任何相连的东西,养育之恩大于天,对养父母尽孝才是应尽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血缘是无法超过养育之恩的。

法律分析:如果还未收养登记可以,但是你要支付他人抚养支付的费用。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那么国家就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生父母与养父母可以通过协商取回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亲生父母取回抚养权,养父母可以要求其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孩子被送养后与生父母没有抚养关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养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对于从小被抱养的人来说,如果养父母对自己很好,而且一辈子不知道自己是被遗弃的的,那无疑是幸福的。可是如果有一天,你知道了自己的亲生父母,你会去认亲还是不认呢?

有些女孩子被抱养只是被当成工具(配图无关)

可能你想去寻亲,但是养父母这边你不好交代,一边是自己朝夕相处的养父母,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很难取舍。

很多人说,养育之恩大于天,“遗弃”你的父母,不认也罢,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是的,很多养父母人很好收留孩子,但也有一些人领养女儿,只是家里都是男孩子,为了帮忙亲生儿子煮饭洗衣服,而有些人只是因为自己生不出孩子,领养之后对孩子各种虐待。但遗弃你的父母,也不是真的都狠心扔下你。

我从小在农村生活,八九十年代,我们老家很多孩子被送到福建省安溪县,至今仍然很多人没有认亲,我也是长大之后才知道的,实在令人震惊!没想到那么多人是被抱养的。而且,在全中国特别是农村地区这是普遍现象,很多人至今都不知道亲生父母是谁,在哪里。

我身边有几个被抱养的朋友,从他们口中得知,有些人被抱养后被养父母虐待,所以对养父母对亲生父母都没啥感情;有些养父母则跟自己亲生孩子一样看待,他们中有些对亲生父母没有任何记忆更没有感情;有些长大后虽然认亲生父母了,但后面还是很少来往,有一些则直接拒绝认亲。我觉得完全可以理解,我一直非常同情这些朋友的遭遇,因为是女儿然后被嫌弃被抱养,这算什么? 要是我我也不认,可以说亲生父母除了名义上的血脉之外,跟孩子毫无关系。所以,很长一段时间,我对于抛弃自己儿女的父母,非常看不起,觉得他们太不负责任了, 不配当父母,不想生可以不生,自己生的儿女交给别人你能一辈子安心吗?

后来自己长大后结婚生子,我跟村里的一些老人聊到了这个话题,才发现事情并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原来,他们大部分人送走孩子只是无奈之举,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母亲自己不要孩子,其中的心酸可能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有个老阿姨说,我就去洗个尿布的时间,回来孩子就孩子爹被抱走了,她哭了好几天,至今都不知道小女儿住在哪里,过得好不好,每次想到就心痛,家里条件不好没办法千里迢迢去认亲,如今这个老阿姨带着遗憾去世了。

第二个阿姨,她家里已经生了3个女儿,无奈婆婆公公都要求生一个男孩子, 所以 没办法继续生,第四个孩子还是女儿,她在家里没有任何话语权,尽管百般阻拦,孩子还是被送走了,说着说着阿姨就哭红了双眼,如今养父母那边不希望亲生父母来认亲,一直被拒绝。

第三个是我自己的妈妈, 我有3个姐姐,我妈说在我生下来之前,我妈因为生几个都是女儿,被我奶奶爷爷看不起,我妈刚生完孩子,都是很快下地干活了,不干活就没有工分,然后回家还要换尿裤洗衣服,很多时候只能背着孩子下地干活,尽管这样,我妈连稀饭都吃不饱,哪里有现在人条件这么好,生孩子坐月子跟伺候皇后娘娘似的。本来我三姐也要被送走,我妈执意要留下来,说再苦再难她自己养。后来因为营养不良,孩子们都体弱多病,但是我爸和我奶奶嫌弃女孩子都不管不顾, 我妈经常一个人背着女儿去几公里外的医生看病,有一天一大早背去看病,天黑才回家,她一个人背着孩子差点摔到沟里。

看到这里可能现在很多人又会说,家里穷没有条件为什么要生孩子?我只想说,不要用现代人的思维去评判老一代人的想法,你活在那个时代,那个生活条件,你可能做一样的事情,农村大环境就那样,大家都很穷,大家观念就那样,哪里会顾及那么多,你不生少生孩子可能别人才觉得奇怪,再说,怎么样才算有条件养孩子呢?你觉得你现在经济条件可以了,可是比你富的人还是一大堆,他们看你一样是穷人,你也不配生孩子,是不是一样的道理呢?所以,我觉得生孩子是每个母亲的权利,关键的是父母怎么养育孩子,生出来对孩子不管不顾的父母,才应该被指责。

其他一些人基本都有类似的经历,所以说,没有人特别是母亲会舍得自己的孩子,只能怪当时社会大环境如此,很多人的观念就那样,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生活条件又非常差,养不起那么多孩子,只能抛弃女儿尽全力想要个儿子。也有些人儿子太多了, 跟女儿多的家庭交换,很多人思想都麻木了,可能在这些人看来,生孩子就跟煮顿饭那么简单,不好吃了就再煮一顿,最后遭殃的还是孩子和母亲。

古人云:“生身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百善孝为先”,亲生父母给了生命,养育的父母给了你生活,都应该感恩。在取得养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毕竟,那边的妈妈,可能日夜思念你到了白头。当然,如果自己不想寻亲了,也无可非议,毕竟,养父母才是陪伴你成长的人。

首先我们要明确寄养的含义:

寄养是父母健在,由于特殊情况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把孩子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行为,寄养并不发生子女关系的变更。

寄养过程中,孩子父母与寄养家庭只要做好亲密关系、亲子关系的滋养,孩子长大后通常不会有什么心理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但凡发生寄养行为的家庭,亲生父母均存在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比如有的孩子父母因病无法抚养、有的孩子父母因为婚姻关系无法抚养、有的孩子因为违反政策(比如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有的孩子因为出生身份无法被亲生父母抚养(如非婚生子女)等

寄养孩子在抚养中常出现的现象是:

1、亲生父母以及寄养家庭对孩子亏欠感带来的过度要求或过度溺爱。多发生在违反政策类的家庭,在亲子关系上缺乏真实爱的滋养,但在管教上往往觉得孩子不容易,用无条件满足来弥补。孩子由于过于娇纵,进入青春逆反期会呈现不良行为习惯,这时候亲生父母又会介入硬性管教,造成严重的亲子关系破裂,酿成一些人间悲剧。

2、亲生父母的忽略带给孩子身份认同的压力,寄养家庭的善意隐瞒,让孩子陷入”总感觉有股压抑自己的东西,但又说不清“,一旦明白真相,会突然觉得自己是多余的,无用的、有罪的,如果不予以心理干预,会形成自卑或仇视 社会 。

3、寄养家庭对孩子父母的指责性言语会让孩子陷入 情感 的撕裂。不管父母怎样,孩子首先是爱父母的,而一旦孩子得到生身父母是不负责任的、是未婚先孕的、是为了自己的幸福婚姻而不再照管自己的……孩子就会陷入”爱父母不该,恨父母不孝“的 情感 纠结中。

寄养家庭与亲生父母需要做的是:

1、在孩子不懂事的时候,亲生父母尽可能多去陪伴,即便特殊原因不能陪伴也要做到隐性陪伴,让孩子感受到亲生父母的存在和爱的流动;寄养家庭要做好爱的一致性表达,尤其是与亲生子女一起抚养的时候,采用一致的策略,比如同样犯错同样批评惩罚,同样的好行为要同样的表扬,不偏不倚。

2、在孩子懂事后,要如实告诉孩子家庭的真相,让孩子理解到亲生父母的不得已,让孩子尊重亲生父母、爱自己的亲生父母,即便是看到亲生父母有不当的行为也要推动孩子成为一个更加负责的人。

3、引导孩子正确看待 社会 上的评论,不受 社会 负面评论的影响。

寄养的孩子一般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孤独  由于是机构养育,福利院孤残儿童在获得亲吻、拥抱、关怀、 情感 支持、渴望满足等方面都远远少于 社会 一般家庭的儿童,父母的抛弃造成了他们心里永久的伤痛,这些都往往会让他们产生恐惧感;残疾儿童由于行动不便,往往在生活上不能与健全儿童步调一致,缺乏参与活动的热情,有的儿童即使有很强的参与热情,但因其缺乏活动能力,往往会一个人或者二个人静处一旁,显得孤独失落。  (二)自卑  孤残儿童在与其他人的相处和在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中,反复受到失败及落后的刺激,感到自己样样不如人,处处不如意,这是典型的自卑心理。福利院儿童的自卑感多 形成于四岁左右,此时是儿童心理发展敏感期。具有较强自卑感的孩子,表现出如下特征:对工作人员缺乏信任,害怕新鲜事物,不愿尝试改变目前的状态,疑心重,敏感,容易与人产生强烈的争执,并产生仇恨。

(三)缺乏安全感  由于曾经遭受遗弃以衣对个人能力的信心不足,加之缺乏家庭的稳定感,因此福利院儿童会产生不安全感。在缺乏 安全感的情形下,他们行为往往表现如下特征:寻衅生事,夸大他人的缺点,或者歪曲他人的长处,产生焦虑、恐惧,受到批评时全力反击或者指责批评者,报复心级强,报复手段近乎疯狂。

(四)嫉妒  孤残儿童常常对自身的缺陷不能释怀,不希望看到别人超过自己,不希望别人有进步,在这种嫉妒心理下党伴有以下行为:对受表扬的孩子加以攻击;将成绩好的同伴的学习工具损坏,有意无意给比自己优秀的人制造障碍。

(五)敏感、自尊与虚荣  在竞争中落败或常常的不如意、不自信,形成其敏感、自尊、虚荣的心理,生理的缺陷及遭受遗弃的经历往往容易使他们过多地在乎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情绪不稳,易激怒,遇到弱者拳脚相向,遇到力气大过自己的则破口大骂。个别孤残儿童为了逃避人生挫折,一天到晚沉浸在自己编制 的美好生活中,遇到可以倾诉的工作人员,他们可以无休止地反复叙述不存在的事件。这些举动实际上或为了保护自己,或为了麻痹自己。

(六)依赖心强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为免于,或者为了便于管理,有意无意地限制孤残儿童的独立能力,残疾儿童也因为有残疾而丧失独立自主的信心,表现出更多地依赖工作人员或者依赖政府、机构。有些儿童养成一点小事都不能自己解决的坏习惯,一旦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一些生活小事时,大多应付了事。相当多的孩子对索取心安理得,对被照顾认为理所应当,他们认为工作人员命了工资是应该来照顾他们的,每当他们被要求有一点付出时,立即表示反对,心甘情愿过一种“寄生虫”式的生活。

(七)适应性差  受福利院环境以及残疾儿童活动能力、语言沟通等能力所限,他们容易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固定的生活习惯,僵化的思维定式。一旦生活环境稍加变化,较长一段时间显现不适应感,狂躁不安,无所适从,盲目行动。比如孩子们很喜欢到外地旅行,但是在旅行途中,大多不会主动照顾同伴。在被家庭收养后,还是独立独行,会在较长一段时间难以融入家庭。

(八)厌学

(九)偏执

被寄养长大的孩子是被抛弃的心理,无论孩子的成长过程是怎样的,在孩子心里都有一种缺爱的感觉!心里会对父母有怨恨的心理,所以希望每对做父母的都要把儿女带在身边,不管生活有多苦,陪伴儿女的童年让孩子 健康 快乐的成长。

被寄养的孩子不,出不出现心理问题,与孩子被寄养的时间和寄养家庭的家庭抚养教育方式有绝对的关系!

比如:

如果寄养家庭的父母能在婴儿饥饿、尿床和受到惊吓,就能发现马上会得到悉心的照顾和呵护。婴儿哭喊时,慈爱的抚育者总是如约而至,得到此种呵护的小宝贝们就能舒心地依赖他人,觉得他人可以信任,能从别人那里获得安全和友善。结果,这些就发展出安全型依恋:他们快乐得与他人交往,很容易与他人发展处轻松信任的人际关系。

然而收养父母婴儿对孩子的关照无法预测而且并不持续,抚育者有时热情关注,有时却心不在焉、焦急烦躁,有时根本就不出现。这些孩子就会对他人产生焦虑、复杂的 情感 ,这种依恋类型就是焦虑-矛盾型。这些孩子由于不能确定抚育者是否以及何时会回来关照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就会变得紧张和过分依赖,表现出对他人的过分贪求。

孩子寄养的越早,越有利于孩子身心 健康 的发展,而收养者关爱孩子,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这样的孩子才能避免心理问题的困扰,成为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