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外购货物赠送客户,要做视同销售。2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效果,名义上是一样的但计算依据是不一样的:进项转出的依据是以购进时的成本为基准的。视同销售时要计算的销项税额是以正常销售时的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准的,因为正常情况下,销售价是高于购
1外购货物赠送客户,要做视同销售。2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效果,名义上是一样的但计算依据是不一样的:进项转出的依据是以购进时的成本为基准的。视同销售时要计算的销项税额是以正常销售时的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准的,因为正常情况下,销售价是高于购进价的。所以视同销售所计算的销项一般都是大于进项转出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为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在起初购入原材料等时有一个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就减少了应交增值税的数额
如果你将自产等货物无偿赠与他人,抵扣的增值税就无法抵扣销项税。这样可与逃税有异曲同工之销。
所以赠送时视同销售,用本身的成本计入销售收入,并按照物品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缴纳税金
因为原材料购入时进项税额以入账,这部分原材料生产成产品没有进入销售就赠送别人了。这个进项税怎么办?如果都这么做,国家税收就流失。所以就规定为这些产品视同销售,这就杜绝了增值税的流失。
这个是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然后再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分录如下:
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2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但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如有帮助,请采纳!
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没有离开企业不用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品入账
现在的大部分商家,常常欺骗单纯的消费者,从而玩一些文字游戏。例如平时说的“买一送一”,有时赠送的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同样商品,而是一些别的廉价物品。那么赠送的物品应该如何入账呢其实入账并不难,关键是增值税的确认。
1如果赠送的物品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分摊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如果赠送的物品不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则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赠品不确认收入,但是赠品价值要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赠品是否缴纳个税
正常来讲,这种买一送一的行为,虽然也视同销售,但是和无偿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送一”,是以消费者“买一”为前提。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履行购买商品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了,要是如果不把个人看待成客户,则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消费者属于客户,所以赠送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票的开具方式
一般情况下,商品和赠品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1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2将商品与赠品均按市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如果商品与赠品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仅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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