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领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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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领养孩子?,第1张

怎样领养孩子?
导读: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 领养 孩,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的子女,可以作为被 收养 人(被收养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

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 领养 孩,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的子女,可以作为被 收养 人(被收养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 监护人 ;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条件和手续如下: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手续: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怎么把小孩送到福利院

      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小孩,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二、福利院孩子寄养与收养是怎样的

      关于福利院孩子寄养与收养的回答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三、离婚后孩子可以送到福利院吗

      不可以。父母离婚之后,一般都会由其中一人扶养,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扶养,法院会根据相关情况判决,强制一方抚养,只要父母健在孩子是不可以送去福利院的,否则是违法行为。不管夫妻俩是否离婚,父母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和监护义务,必须履行。如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四、几级残疾的孩子可以到福利院进行治疗吗

      社会福利院接收孤残儿童程序:

      1、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2、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3、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

      4、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