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要交税,该如何做账

客户 0 44

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要交税,该如何做账,第1张

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要交税,该如何做账
导读:现凡是礼品都需要纳税的。按公司常规入账: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

现凡是礼品都需要纳税的。

按公司常规入账:

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

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具体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是指自产自销的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视为销售,交纳增值税。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一般会向客户赠送礼品。对于赠送的礼品,可以计入促销费用核算,以下是整理的关于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赠送客户礼品怎么做账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赠送的礼品、物品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给予的折扣、折让或消费积分兑换的,则实际上该礼品属于有偿性质,个人对礼品支付了对价,也就无需缴纳个税。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外赠与的,个人对于礼品无需支付对价,则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17%-2100×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电视机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23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即在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为425元(250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55元。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的涉税处理

如果在购物赠品销售中会计上将商品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者未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额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不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时按电视机不含税价2500元开具发票,附送的一台电磁炉按作为销售费用,或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送一台电磁炉,那么电磁炉在增值税处理上将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购进电磁炉专为此次促销的情况下,可以按购进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整个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6元(2500×17%+18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68元;电磁炉购进成本和应计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4735元。

客户购买电视机取得的赠品电磁炉,A公司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是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取赠品电磁炉,则对个人应按“其他所得”项目,按A公司实际购买电磁炉金额2106元(180+180×17%)确定个人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A公司代扣代缴。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论文

 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

 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

 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

 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因此,第三种情况不应对其按照公允价值全额做纳税调增。那么,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是否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样品绝大多数是赠送给企业客户的,但也不排除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使用,对此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执行。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税务处理方式

 尽管财企[2003]095号文件在2003年就颁布了,但这一财政规定几乎不被人们所知晓。偶有少数企业财务人员获悉此文,但在与税务人员交涉时往往不被认可,甚至被告知:财政的文件上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章,不是联合发文,故企业可以据此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适用于税务。财政的文件真的不适用于税务吗?根据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与处理的一般原则要求,凡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执行;凡税法未做规定的,按会计执行。因此财企[2003]095号文件适用于税务。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行为,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应该如下所述。对于第一种情况下随机免费赠送样品和第二种情况下对未购买产品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应按相关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用公允价值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对于第三种客户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免费赠送的样品在增值税方面可以参照财企[2003]09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免费赠送样品可以看作在客户购买多个产品的情况下赠送样品的组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征收与三种不征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企业赠送的样品直接和销售或赠送服务有关,尽管没有收费,但并非无偿,本质上是有偿赠送,故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赠送的样品与销售或赠送服务没有直接关系,则属于捐赠,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法律主观:

问:营业税 纳税 人赠送客户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 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其他个人按 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营业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要纳增值税,无偿赠送客户礼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有限 公司 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6〕1278号)规定:“中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上述文件仅适用于中国公司。

  李老师: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李老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第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第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李老师:不是的。《通知》中还明确: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老师:从《通知》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形可以看出: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直接和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赠送的礼品与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性的,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许亮:我认为,虽然《通知》规定的很明确,但企业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执行起来就很难了。您想,企业年终在开总结表彰大会时,肯定要请上级领导和不少的关系户参加,会议结束,在送给这些嘉宾的一些小礼品的同时,再跟人家收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这场面一定会很尴尬呀。  李老师:你说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不用说企业将礼品送给外面的嘉宾,这个税不好代扣,就是企业逢年过节给自己职工发的元宵、粽子和月饼,如果按税法规定来扣税,那企业的会计人员也要顶住很大的压力呀!  李老师:对于这个问题《通知》也有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许亮:这条规定很明确,它堵住了一些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漏洞了。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通常会采用赠送客户礼品、为客户提供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方法促进销售。作为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会计分录

1、赠送礼品、物品进行促销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若赠送的礼品或物品属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则在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视同为销售产品处理

(1)企业赠送的礼品、物品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销售给客户送的礼品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均可,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视为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入销项税额)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的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是将产品视为销售,作为礼品送给客户,应交纳增值税。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3、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属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