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财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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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财税处理方式?
导读:在上海注册公司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讲解:(一)一般公司选购后,即买即用的:1、招待,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存款2、送礼,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和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贷记存款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在上海注册公司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讲解:

(一)一般公司选购后,即买即用的:

1、招待,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存款

2、送礼,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和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贷记存款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二)商贸企业,从库存商品中取用的:

1、招待,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产成品和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产成品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二、税收难题

(一)所得税

1、招待,以下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一)用以简易计税方式记税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新项目、集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入货品、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和房产。在其中涉及到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只指专用型于以上新项目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别的利益性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经营者的人际交往交际消费归属于消费。因而,选购酒类用于招待,归属于以上“人际交往交际费”,归属于消费,不可抵税进项税额,早已抵税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企业或是个体户的以下个人行为,视同销售货品:(八)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是购入的货品免费赠予别的企业或是本人。因而,选购酒类用于送礼,应当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

综上所述,针对选购酒类用于招待与送礼,尽管会计师做账全是记入“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可是所得税解决是有差别的,必须需注意。

(二)所得税

公司将财产移交用以人际交往交际和对外开放捐助(送礼也是一种捐助),因财产使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明确收益。因而,公司选购酒类用以招待或送礼,在所得税层面全是必须视同销售的。自然,业务流程招待费是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要求开展纳税调整的,不可以全额的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常常会被别人忽视。业务流程招待,大伙儿在一起聚餐,也没法量化分析到本人,因此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可是,如果是用以送礼得话,就牵涉到个人所得税,应当依照“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根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本人获得相关收益可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所得新项目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示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要求:公司在业务流程宣传策划、广告宣传等主题活动中,任意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送礼品(包含互联网大红包,相同),及其公司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及其别的主题活动中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送礼品,本人获得的礼物收益,依照“偶然所得”新项目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赠予的具备价钱折扣优惠或折让特性的卡券、抵用券、抵扣券、优惠劵等礼物以外。前述所称礼物收益的应缴税收入额依照《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有关公司营销开展业务的赠送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11〕50号)第三条要求测算。

法律主观: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活动宣传过程中赠送的,是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就是不需要缴纳的。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客户、生意伙伴赠送礼品,尤其是一些价格较高的礼品,切记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在去税局代开发票。因为在税局一般只征收增值税,个税应该由购货方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

一、外购货物有区别

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

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对比,结合表1-

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小编得出下述两点结论:

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

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个人交际应酬),即企业是作为消费者来承担这批货物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终点,即使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特例:企业外购(非资产)货物或服务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如企业发生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一般不会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二、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期合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成本为80元,外购和资产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468

送出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二)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8)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

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买酒送礼如何避免缴税,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2调增业务招待费

对于业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政策: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

按照一般的财务惯例,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共识。

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资本化)货物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业务招待费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派送给在门店经过的路人,该批辣酱成本为80元,外购、资产各占一半,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468

送出时: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代扣个税(117元):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34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34

贷:银行存款234

(二)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同情形二。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情形二。

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送路人与送客户,同样是赠送,但其区别在于路人与餐饮企业并未形成既定或有意向的供求关系,送路人更倾向于业务推广。故在账务处理中借方不需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的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故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接受赠与者,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买酒送礼如何避免缴税,本期购买100元购物卡赠与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100

贷:库存现金10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业务招待费,同情形二。

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企业购入货物不满足企业资产的定义,故不适用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即不能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是应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买酒送礼如何避免缴税如何对送礼进行涉税处理,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的糖果100元赠与在门店经过的路人,并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100

贷:库存现金100

代扣个税: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

贷:银行存款2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这种情形下,既不需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理由同情形三的中对个税处理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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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意见:

赠送时不视同销售,也不抵扣进项税;

赠送时视同销售,但也不抵扣进项税;

赠送时视同销售,但是抵扣进项税。

送客户礼品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际应酬消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自产货物赠送客户,增值税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外购货物赠送客户,购入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外购或自产货物赠送客户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如果该赠送对象是特定客户,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是为企业宣传或促销随机赠送礼品,该赠送对象是不特定客户,应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税前扣除。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外购或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客户,且该赠送与客户消费无直接关系的,应当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企业外购或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客户,且该赠送与客户消费有直接关系,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条例》第10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