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样品无偿送给销售客户按现行售价视同销售收入做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类别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终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类别
贷:库存商品—类别—商品名称
1如果样品是可以收回的:借:营业费用-样品费
贷:库存商品
2如果样品是不可收回的,就要视同销售,借:营业费用-样品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如果已收款了,就要做销售,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库存商品
对于销售货物的企业来说,寄给客户的样品,不管是否收款,都应该视同销售来处理,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销售费用—广告费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取得样品的企业来说,则应该计入到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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