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代》: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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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代》: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第1张

《税代》: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
导读:“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1、适用的税收政策(具体参见《税法Ⅰ》以及《税务代理实务》P103)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适用的税收政策(具体参见《税法Ⅰ》以及《税务代理实务》P103)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⑥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⑦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⑧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会计科目的设置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自购自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某金店2008年6月份销售纯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58500元;销售镀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35100元,均收到转账支票。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计算消费税=50000×5%=25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

(2)自购自用金银首饰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2某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份将自产的金项链150克作为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类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应纳增值税=130÷(1+17%)×150×17%=283333(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66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33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3333

(3)金银首饰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①随同商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②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不是“其他业务成本”。

例3某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销售消费者纯金首饰,共收入70200元,随同纯金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首饰盒共收入468元。

销售纯金首饰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销售首饰盒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计算消费税=(60000+400)×5%=302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20

借: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作价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收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实际收取的不含税金额适用税率)。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销售时,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这个是在零售环节交纳的。

1商业银行代收购的处理

  经办人员收购时,应当面点清件数、称重量、鉴定成色,按规定价格计算价款,据以填制“收兑金银计价单”,该单一式三联。

出纳部门将收兑金银计价单交给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计价单第一联由出纳部门留存,第二联代现金付出传票,会计部门凭以登记金属科目明细账,出纳部门凭以付出现金并记录现金付出日记薄;计价单第三联连同价款一并交给出售人,会计分录如下:

  借:贵金属--××户

   贷:现金(或××存款)

  贵金属科目下按收购金银各类立户。

  商业银行收购的金银,应原物并收购价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验收数量、成色无误后,填制一式三联“收兑金银计价单”,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制特别传票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贵金属--收兑金银户

   贷:××银行存款

  此时商业银行分别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各一联,并以人民银行交来的一联特种转账方传票和计价单第三联作附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贵金属--××户

2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收购金银的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收购金银的称量、验色、计价和核算与商业银行收购金银相同。但因交售金银单位一般都在商业银行开户,因此价款要通过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记载,再由商业银行转入交售单位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金银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贵金属--收兑金银户

   贷:××银行存款

  然后登记“贵金属”科目分户账。

  商业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款--××单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