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属于执行公务,不侵犯公民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
属于执行公务,不侵犯公民肖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权利含义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权保留肖像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允许拍摄,这是公民在实行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过,围观拍照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公民可以记录警察执法过程,但是不能以记录为由,影响执法。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
1 公民用手机拍摄执法机关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2 任何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有权进行以各种方式监督包括录像,而且,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曝光,以让社会大众知晓。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律,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自律,他律才是最重要的,公民强有力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他律。录像就是一种监督手段。
其次,交警强行删除拍摄内容是违法的。如果交警的执法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对于公民的拍摄,不应当有任何疑惑或顾虑,交警根本没有权力对拍摄的手机或相机进行检查甚至删除图像,这种检查和删除行为从法律上讲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针对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公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这种行为违法,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不违法。法律快车法律咨询回答,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公民只要没有妨碍执法,是可以录像的,但是保密案件除外;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依法受群众监督,所以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拍摄不影响其正常工作都是不会被制止的,这也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所以不违法。中国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五级警衔制度。
有
警察在执法时老百姓可以录像。公民的拍摄要不影响执法,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
需要求助警察,而警察实施帮助后,都需做电话回访,尤其是打110求助时,警察出警处置后,都要回访打电话者是否满意,只要是回访说明已经得到帮助或案件已经处置,以便了解你对警察的付出是否满意。这只是问报警人,警察人员在办案过程有没有违规和违纪现像,是否有不满意的地方,只是例行回访,如破案是要亲自去警局备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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