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完老婆上班后,31岁男子弃车跳桥身亡,因工作自杀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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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完老婆上班后,31岁男子弃车跳桥身亡,因工作自杀值得吗?,第1张

送完老婆上班后,31岁男子弃车跳桥身亡,因工作自杀值得吗?
导读:压倒成年人的最后一根稻草,有时候就是工作上的某种不顺心,有时候就是生活中的某个触动点,有时候是在别人来看不算大的问题,但是就是这样那样的小问题,汇聚成一个致命一击,成为压倒成年人的最后一根稻草。这个31岁的男子就是如此。路过的目击者被这一幕

压倒成年人的最后一根稻草,有时候就是工作上的某种不顺心,有时候就是生活中的某个触动点,有时候是在别人来看不算大的问题,但是就是这样那样的小问题,汇聚成一个致命一击,成为压倒成年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个31岁的男子就是如此。

路过的目击者被这一幕吓呆了

当时我看了这个男子弃车跳桥的小视频,真是非常震动,是什么让一个已经成家,正值青年的男子舍弃了这一切,选择了离开这个世界。

视频中显示:早上9:30左右,在长沙湘府路大桥上,突然有一辆白色的汽车停在了大桥道路右侧,一名年轻的男子从车上小跑下来,毫不犹豫地翻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护栏,然后翻越大桥外侧护栏,跳入湘江,就是那么一瞬间的事,那个目击者说,他当时都看呆了。

跳江男子妻子说老公因为工作不顺

事情发生后,这名男子的妻子称,事发前丈夫刚送自己上班,无异常举动。

而在这之前,老公曾在工作中和领导发生不快,领导曾当着很多同事的面训斥他。她认为老公应该是自尊心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才会一时想不开。

其实,在这之前, 夫妻两个人才刚刚买了新房,这名男子平时性格也是比较乐观的。

工作可以换,生命价最高

如果真是因为工作不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实在太不值得,毕竟工作可以再换,工作不顺利了可以换一个自己喜欢的,无论怎么样,也不应该用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再说,在工作中领导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记得我上一份工作的老板就是有什么不合她意了,在高层大会上,就会把一些领导批得一无是处,为此,不少职业经理人都因为受不了而选择辞职了。

所以,这件事也给我们警示,遇到了问题,可以转换下思路,也许就可以豁然开朗,千万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做赌注。

男的不会怎么样,女的又不是被谋杀。所以千万不要傻到用自己的生命去惩罚别人,因为根本不可能,你想让别人后悔一辈子都做不到,实际上,如果一个男人不爱你,你死了,对他来说是一件好事。你要是想报复这个人,那就好好地活着。

有继承权。

综合建议:丈夫出轨导致妻子自杀并非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丈夫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若妻子生前未将该房产作遗赠,也未留下遗嘱,也没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未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也未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则该房产按法定继承走,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对该房产可以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

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

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94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

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

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

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

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

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

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93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

权。

老婆自杀,如果是在老公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自行了断的,老公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只会被道德谴责。

如果老婆自杀时老公知道,但是没有采取有效阻止措施;或是自杀行为已经实施,人还没有死亡,老公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见死不救),造成死亡。老公要负刑事责任。如何量刑,法院将根据情节处理。

1、丈夫杀死妻子后自杀,赔偿给妻子娘家的死亡赔偿金应该由丈夫的遗产支付;

2、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

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

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自杀是主观意识行为,行为人在清醒,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情形下所做出的主观行为。个人主观行为的后果及责任都只追究行为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扩展资料:

案例:

2007年,家住平谷区的小琪(化名)认识了小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0月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小琪还曾因意外怀孕而堕胎。

去年年底,小琪与小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王向小琪提出了分手。而据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堕胎,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这才要与她分手。

因难以接受现实,去年的11月26日,小琪在家中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自杀,幸而被家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看到女儿悲痛的样子,小琪的父亲便带着小琪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但并没有结果。

小王则表示,当时小琪称其自杀的前提是他不与其和好,并且短信中也表示将在当天晚上喝农药离开。“我没有提出说不和好,也对她进行了劝解,我有理由相信她不会喝农药自杀。”

但因为联系不到小王,小琪在当天下午2点服下农药后,来到了小王家中。他正在睡觉,对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而小王的父亲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琪送到医院急救。12月1日,小琪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认为小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小琪身亡,小琪的父母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当确信小琪必然自杀,也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而被告之家人也将小琪及时送医,应视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决小王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参考资料:

人民网-女子因与男友闹分手自杀身亡 其父母索赔4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