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首先一点呢,就是这个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如果死者是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如果是次要责任以下或者无责,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目前对于上下班接孩子算不算工伤争议不较大,有的予以认定工伤,不予以认定。如果是顺路接的,那么一般还会被
首先一点呢,就是这个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如果死者是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如果是次要责任以下或者无责,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
目前对于上下班接孩子算不算工伤争议不较大,有的予以认定工伤,不予以认定。如果是顺路接的,那么一般还会被认定为工伤。但是题主的这种情况,绕路接孩子的情况,争议比较大。主要还是看,这个绕道的程度究竟是多大。一般都直观地把上下班路线理解为职工的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道路的直线距离,但在实践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买菜、接小孩等,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路线的途中,也应当视为“合理路线”,从而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明确提到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说,如果是自己摔伤了,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而且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是我们是翘班,或者是在周六、周日等非上下班时间,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幼儿园的老师,那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个肯定不算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顺路接送孩子上学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2但是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该员工在该起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如付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3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4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小孩在工地意外受伤,一定不算工伤,因为小孩不是工人,不是在工作,当然也就不存在工伤的可能了。
但是,由于工地管理失当,让小孩进入工地,导致小孩受伤,工地的管理者是有责任的,应当赔偿小孩的部分损失。小孩的监护人同样是有责任的,也应当自行承担小部分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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