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打铁还需自身硬哪,哥们儿。哪天你真正雄起了,到那时,好多美女无条件上门。估计那个女生是中原一带人士吧?:)我们这一带都不兴这一套的,二十年前嫁女儿还得搞一套需要三十来个人抬的嫁妆,嫁妆越多,老丈人越有面子。现在起变化了,嫁妆取消,家具都是迎
打铁还需自身硬哪,哥们儿。哪天你真正雄起了,到那时,好多美女无条件上门。估计那个女生是中原一带人士吧?:)我们这一带都不兴这一套的,二十年前嫁女儿还得搞一套需要三十来个人抬的嫁妆,嫁妆越多,老丈人越有面子。现在起变化了,嫁妆取消,家具都是迎娶的一方置办。有个别的会象征性地取一点彩礼,大多数都没有搞这些名堂。
您好!您和老公结婚已经半年多,他索要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下面是应该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人认为彩礼是家庭过程中应该给予的一项必要的礼节,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人开始质疑彩礼是否合理,尤其是高昂的彩礼标准。
那么彩礼18万属于什么水平呢?从整体上看,彩礼水平在不断攀升,根据近年来的数据显示,彩礼18万已经属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超过了很多家庭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地区,彩礼水平更是居高不下。
从地域来看,彩礼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一些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彩礼水平相对较低,而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彩礼标准则相对偏高。因此,对于彩礼18万的具体水平,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其实,彩礼的本质是缘分,是一个家庭间的情感交流,而不是一个金钱上的交易。因此,彩礼的高低并不能代表一个新人的幸福与否。如果一个新人因为高额的彩礼而背负了沉重的负担,这样的婚姻也未必是美好的。
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有责任去传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但是传统文化不应该成为对彩礼高低的限制。因此,在确定彩礼标准时,新人和家庭成员应该理性看待,并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协商和商量。
综上所述,彩礼18万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在确定具体水平时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但是无论彩礼数额是多少,都应该以理解和尊重为基础,不应该成为一种压力和负担,更不能成为衡量婚姻是否成功的标准。
聘礼。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18万八的彩礼在生活中叫做聘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家给女方家的婚嫁聘礼,男方要给女方家188000元。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祝福的一种行为。
说明各地的彩礼攀比现象已经处于失控状态,彩礼的多少,已经不再是对女方条件的体现,而是为了能够获得赢取对方的资格而需要付出的代价,如果这种拙劣的行径迟迟得不到治理,对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彩礼原本是传统婚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本是一种美好的寓意,孰料彩礼数目却在不经意间形成了攀比之风,少则三五万或者七八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长此以往,女方就不再是嫁女儿,而是用太高价格的形式卖掉女儿。
众所周知,传统婚俗中的彩礼数目,往往是用一个比较吉利的数字,但如今这个数字却被恶意抬升,原本只是象征性的彩礼,如今更是成为了足以让新郎家徒四壁的“红色炸弹”。或许会有人以为,如今的经济条件明显改善,大多数的家庭都有了更高的收入水平,因此彩礼数额自然应该有所增加,殊不知即便是在贫穷落后地区,如今的彩礼数目也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而甘肃这位其貌不扬的二婚新娘,就得到了18万的天价彩礼。
其实女方讨要彩礼也无可厚非,只要是符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并且能够在男方家庭的承受范围之内,这个数目都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如今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各地的彩礼金额已经成为了强制性的项目,只要女方提出彩礼数额,无论男方是否有能力支付都必须接受。越穷的地区和家庭,想要迎娶新媳妇过门就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这种畸形的婚俗,如今已经到了必须要纠正的地步。
综上所述,甘肃这位二婚新娘,正是得益于当下恶劣的婚俗习惯,因为不管自己容貌如何,也不管有没有过婚史,只要目前单身,就不用为了自己出嫁的彩礼而发愁。当今社会已经呈现出了适龄人群男女比例失衡的取舍,如果这种漫天要价的彩礼标准得不到遏制,势必会加剧不婚现象的严重程度。
有些女人确实是会为了彩礼而去专门欺骗别人恋爱结婚,这种行为肯定是触犯了法律的,也是属于欺诈的,遇到这种情况的话,这些女人肯定是要将自己所收到的彩礼返还的,就算这个女人不是为了欺诈才收对方的彩礼,而是因为双方闹了矛盾所以没有成功结婚的话,也应该将彩礼给返还。这名男子已经30多岁了,但还是老光棍一个,因此不仅是他自己,他的父母也非常着急,生怕拖着拖着男子的年龄就更大了。在经人介绍认识女方之后,男子便想要与这名女子结婚,并且给了对方18万的彩礼,而18万这个数额是女方父母提出的。
在这之后,男方却觉得女方的态度对他冷淡了许多,觉得对方可能是骗彩礼的,要求他们将自己家里的彩礼给返还。但女方的态度冷淡,并不是因为他们想要骗钱,而是因为这个女孩的年龄还非常轻,甚至因为年龄太小而无法领结婚证,这名男子因为一直没有妻子,所以想要与女方发生更亲密的行为,但却被女方拒绝了。而周围人的闲言碎语也让女方心中有所芥蒂,觉得自己不应该嫁给年龄这么大的男人。虽然我自己也非常讨厌闲言碎语,但我觉得周围人说的是没有毛病的,这个女孩才20岁,应该嫁给和她同龄的人,哪怕她的学历非常低。
既然她非常反感与这名男子亲密接触,说明她心底其实并不喜欢这名男子,那还是尽快将彩礼与返还给这名男子比较好,结束了这段婚姻。也希望女孩的父母不要再为她介绍年龄这么大的对象,而是让女儿自由恋爱,这样的恋爱才有可能是幸福的。一般的父母都舍不得自己的女儿嫁给年龄太大的对象,虽然我不太明白这对父母为什么会同意女儿与比自己年龄这么多的人谈恋爱,但我相信这对父母心中还是爱自己的女儿的。
只是她们按照了自己心中的所想去爱自己的女儿,而没有遵从女儿心中自己的意愿。并且我认为18万的彩礼也是比较多的,彩礼作为一个仪式意思意思就行了,我认为不应该收太高额的彩礼,这对于男方的家庭也是一个负担,有些男方家庭会为了凑彩礼而东借西借,导致家里欠下了巨债,结果女方嫁过来了之后还得和男方一起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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