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私下“给顾客打标签”引热议,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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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私下“给顾客打标签”引热议,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导读: 1、海底捞私下“给顾客打标签”引热议,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2、把别的品牌的logo印在另一个物品上送朋友算商标侵权吗3、给客户送购物卡算违法吗4、员工私自进货卖给顾客犯法吗5、制作送人算侵权吗6、我公司一名业务员,自己从其他公司采购货
  • 1、海底捞私下“给顾客打标签”引热议,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 2、把别的品牌的logo印在另一个物品上送朋友算商标侵权吗
  • 3、给客户送购物卡算违法吗
  • 4、员工私自进货卖给顾客犯法吗
  • 5、制作送人算侵权吗
  • 6、我公司一名业务员,自己从其他公司采购货物卖给客户,赚取差价。有违反什么法律吗?

不能算侵权。海底捞又上了热搜,这次是因为给消费者“打标签”。 近日,有网友爆料,海底捞在会员系统中对顾客进行秘密标签,主要包括身体特征和个性需求,有些人被贴上“喜欢在APP上投诉”的标签。 海底捞客服说这是一个内部系统,标签不支持修改。 其他顾客说,在注意到标签后,商店经理道歉,并提供了礼物作为补偿。

2月24日,海底捞回复称,这是旧闻,自2020年以来,海底捞一直在不断优化相关内容,明确禁止任何对客户外貌等个人信息的评论。 网友们一直在争论这个问题。 许多人认为,“标签”看似在评价消费者,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普遍的商业行为。 使用高情商的表达,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备注信息”可以解释为企业想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信息。 

说实话,从餐饮企业的动机来看,对顾客说三道四是吃力不讨好的,但是把“标签”嵌入到一部分管理机制中,很容易理解,为了利益最大化。 所以海底捞“贴牌”方式,恐怕是主营业务的一种经营策略。  

城市的烟火味,不就是希望街角有熟悉的店铺,还有熟悉的服务员。 这种“复古”的商业环境,在一个陌生社会的城市中,只能通过数据和标签记忆来实现。 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底捞的做法并不令人惊讶。 特别是海底捞的服务,经常被贴上“贴心”的标签。 如果没有对用户的准确描述,就不可能实现这种级别的服务。 从顾客的角度来看,很多人也希望他们的“加辣”、“不加冰”、“虾滑自己下”之类的诉求都会被商家记住,而不是每次都强调。   然而,所谓的“标签”必须以不歧视消费者为前提。 例如,如果备注信息的目的是“剔除”一部分消费者,例如,商人挑选“没有消费能力”,“难缠”和“挑剔”的消费者,甚至故意降低服务水平或不为他们提供服务,这些都背离了用户画像的初衷。  

但是标签也应该注意避免冒犯顾客。 例如,样貌特征就不适合描述,因为消费者很可能会有被评价的感觉。 这一次海底捞向一位顾客道歉,并送了礼物以示补偿,显然是因为这些标签让顾客感到不愉快。

商品logo是商品的身份证明,是商品持有者销售正牌商品的证明,也是受法 律保护的商标产权之一。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为了好玩,将个别商品的商标印在其他商品上,且没有形成商业行为,构不成商标侵权。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冒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大批量制造和销售商品,则会侵权,一旦被发现,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主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购物卡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购物卡,或者非法收受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 受贿罪 ,应当判处相应的 刑罚 。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 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

一、员工私自进货卖给顾客犯法吗

1、员工私自进货卖给顾客犯法。构成民事方面的侵权,建议及时与该员工协商,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员工私自进货卖给顾客算盗窃罪吗

员工私自进货卖给顾客算盗窃罪。员工私自把商品卖掉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盗窃罪来进行处罚的,一般数额较大的就会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而对于数额巨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是否侵权要看你仿制专利的目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肯定算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违法,违反职务侵占罪和构成了竞业禁止或不当得利,可以起诉索要和赔偿。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

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