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你肯定有责任。具体,如果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你是全责的话,即事故的起因是因你违反交通安全法而造成这起事故,你得赔偿全部费用。如果他还要求追刑的话你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如果你无责,那你跟事故没责任,剩下的就是跟他家里商量给点补偿费的事情了
你肯定有责任。
具体,如果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你是全责的话,即事故的起因是因你违反交通安全法而造成这起事故,你得赔偿全部费用。如果他还要求追刑的话你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如果你无责,那你跟事故没责任,剩下的就是跟他家里商量给点补偿费的事情了。
不算是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从你的描述中看出,车速很低,孩子能站起来跑证明大概率没有受到很大伤害,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也无从谈起
2另外,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在构成要件上要满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主观要件是要“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而从您描述来看,您只是认为孩子没有受伤所以才离开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所以不构成肇事逃逸
3交通肇事的构成要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为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但是从您的描述来看,您已经低速行驶,对于窜出来的孩子,尽到注意义务还是没能避免撞上,所以您的责任应该到达不了主要责任。这样的话也成立不了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情节
4没有相关单位提醒您应该是没有什么事情,我觉得如果孩子受伤,最起码一般责任应当属于监护人,没有看管好孩子,在公共交通领域受到伤害的话也属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车撞到了孩子副驾驶下车问孩子没事了之后走了算逃逸。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交通肇事罪会影响子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会根据情节严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会影响子女考取公务员,警校以及当兵等。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定交通事故具体如下: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和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影响孩子参加政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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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责任形式为过失。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正式成为新中国《刑法》的一项独立罪名,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经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修订后未作修改。
(一)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1979年《刑法》删除了之前立法中仅将交通肇事罪归于业务上过失的限制,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修订
1997年《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主要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将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不再有业务上的从业人员的划分;二是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三是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四是将法定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此外,《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分别增设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明确了交通肇事罪主要适用于公路交通和水上交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及责任形式。
(一)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以及与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等。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乘客)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行为客体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从一般意义上说,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本罪发生的范围,主要是指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刑法有关的条款定罪。但是,这并不排斥一般主体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中违反保障铁路运营安全、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道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三)行为内容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其次,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重大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且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的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可能是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二是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构成包括的一罪或者想象竞合。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
法律分析:需要及时下车查看,被撞人受伤需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若对伤者只是简单询问后离开,逃避自己的责任,属于逃逸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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