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送人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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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送人需要什么条件,第1张

孩子送人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送养自己的孩子,需要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一定的条件。1送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2被收养人的条件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

送养自己的孩子,需要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一定的条件。

1送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被收养人的条件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子女数量、40岁年龄差等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孩子送养需要的手续: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协商一致后和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主观: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二)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三)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四)送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中国《民法典》规定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不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子女以下赡养义务:,(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就是给付生活费,这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四)年满30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925年,陈乔年从苏联回国,在刚刚组织的中共北方区委任组织部长。

因为他长得英俊威猛、器宇不凡,所以在当时追求者很多。

其中有个叫史静仪的女孩,追他追得十分卖力,引起了陈乔年的注意,两个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

不过幸福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

1928年2月16日,陈乔年在上海被俘,再没能回来,这时史静仪已经怀孕。她不顾身体不便,想方设法营救丈夫,不过都没有成功。

陈乔年牺牲不久后,史静仪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陈鸿(按陈家族谱应该叫陈长鸿)。

由于史静仪还在党中央工作,敌人是不可能放过她的。为了保证孩子和她的安全,组织上决定,把她送到苏联留学,把孩子送到普通人家抚养。

1928年9月,史静仪把孩子抱到大轮码头附近,把女儿交给了安徽无为县的一位苗姓妇女。

她摸着女儿的脸蛋说:“这孩子姓陈名阿鸿,以后就跟你姓了。”

接着她又拿出两块大洋递给妇女,并交代以后每月会把生活费寄给她,就让妇女把孩子带走了。

从此以后,一直到史静仪去世前,这对可怜的母女都没见过面。

那个苗姓妇女抱着刚出生不久的陈鸿,回了安徽无为老家,她和丈夫刚刚失去了女儿,就把陈鸿成亲生女儿抚养,对她格外疼爱。

但不幸的是,4个月之后,她和丈夫都因为打摆子,无力再抚养陈鸿,万般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把陈鸿送给当地条件稍好的陈家抚养。

按苗家父母的交代,陈鸿新的养父陈国虎去上海找吴先生和孔先生要生活费。

不料他这一去,人没有找到,还被怀疑与地下党有联系,被抓去关了5年。

养父被抓走后,家里的生活一下子变得拮据起来,小陈鸿只能与陈家祖母相依为命。

3岁的时候,陈鸿因为出麻疹没地方住,只能住到牛棚里。

9岁的时候,她为了贴补家用,去帮人家放牛、割麦子、收花生。

遇到发大水的时候,只能去捕鱼,捕到的鱼有多的,才能拿去换点米。

尽管她已经很努力地去生活了,但还是常常吃了上顿没下顿。

后来,祖母告诉她:“你不是陈家生的,也不是苗家生的,你的亲生父母在上海。”

到13岁时,陈家祖母去世后,日子过得更加艰难。陈鸿有想过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但被养父拦了下来。

到这儿,陈鸿才算知道自己的一点点身世。

16岁那年,新四军来到了无为县,妇女主任就住在陈鸿所在的村里。时间一长,两个人就熟悉起来。

她可怜陈鸿,就对她说:“陈家小丫头,跟我去参军吧。”

当时的陈鸿还没有名字,大家都以为她是陈家的女儿,都叫她陈家小丫头。

陈鸿也觉得家里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跟着妇女主任去参了军,并给自己起了个名字——苗玉。

可能冥冥之中早有注定,陈鸿和亲生父母一样,走上了革命的道路。

苗玉到了新四军,先当了一个洗衣员。因为表现不错,半年后就当了洗衣班的班长。

后又被调到华东野战军10团当仓库保管员,福州解放后,苗玉先到福州市公安局司法社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来又调去了轻工局,一直工作到退休。

在这几十年间,苗玉一有机会,就会打探亲生父母的消息。然而年代久远,她又不知道太多的线索,一直没有什么进展。

直到1973年,苗家养母卧床不起,把苗玉叫回去,详细地说了收养她的情况。

“1927年10月,我生了个女儿,但没多久她就因为生活困难溺死了。我离家到上海做工,在一家姓孔的人家当佣人,她是教书的,她丈夫也是教书的,他们有个姓吴的朋友,经常到家里来玩,知道我是安徽无为县人。”

“有一天,吴先生对我说,你离家大老远到上海来,不就是为了赚钱让生活好一点?这样,我给你一个小女孩,你带回老家养,我再给你一些钱,这样你离家近又可以照顾家人,不是更好?当时孔先生也要我接受,我考虑了一会,认为他们说得有道理就接受了。”

“民国17年(1928年)9月的一天,孔先生把我带到了大轮码头附近,我看到一位穿着很普通的年轻妇女抱着一个婴儿在等着我们。见面后,她把婴儿抱给我,告诉我你的名字叫陈鸿,说以后就跟我姓,她每个月会按时给我寄生活费,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们就断了联系。”

苗家养母歇了会,才继续说道:

“当时你穿一套半新半旧的衣服,上身是一件小红棉袄,下穿一条小绒裤,头戴圆顶帽,身上披着一件小斗篷。”

养母又说起把她带回来后的事,因为生病,只好把她送到陈家,后面的事她就都知道了。

那个时候,苗玉已经45岁,人生过了快一半,她才清楚自己的身世。

时间过去那么久,她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亲人在,他们是不是也在寻找45年前送出去的女儿。

其实史静仪苏联回来后,就一直没有放弃过寻找陈鸿。

虽然她当时已经再婚,有了另外的孩子,但她还是希望,能找到乔年仅存于世间的一丝血脉。

但寻找了几十年,一直没有陈鸿的消息,到临终前,她嘱咐自己的儿女,一定要找到陈鸿,又拜托自己的妹夫杨纤如(陈乔年的同学)一家继续寻找。

除此之外,陈松年也找了陈鸿几十年,直到他去世。

史静仪去世后,杨纤如在报纸上刊登了《乔年烈士有女陈鸿天涯何处》,也接到几处来信。不过调查后,都跟陈鸿的情况不符。

直到1988年,一直见证杨纤如寻找陈鸿的汤洪潮,在福建省新四军研究会上偶然见到了苗玉,听她自己的身世,一直在寻找对方的人才算有了交集。

苗玉请求汤洪潮为他找线索,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

但此事难度巨大,汤洪潮也不知道自己有多少把握,他只能把苗玉的情况做详细记录,等有机会再寻找。

第二年,汤洪潮去上海查福建党组织资料,把苗玉的身世告诉了上海市委会负责编撰组织史的同志,请他们帮忙调查1928年烈士子女抚养的线索。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不久后组织史编撰部门就给她寄来了《陈独秀孙女在何处》的文摘。

杨纤如老先生在信中说,苗玉被收养的经过十分吻合,但从相片来看,除了前额和陈独秀陈延年像之外,看不出乔年和静仪的影子,所以还需要弄清楚。

不过他还没来得及亲自确认,就去世了。

苗玉也在1991年和1992年,向安庆地委和上海市委组织部门诉请确认身份。不过当时情况特殊,两个部门都没有受理,苗玉的身世一直没有被组织确认。

后来可以查了,但查证困难,且需要大量的外调,这样就意味着需要经费,部门没有这笔经费,就一直没有查证。

不过从遗传上来看,苗玉酷似陈乔年生母高晓岚,三女陈华、四女陈榕长得像陈独秀,二女儿陈军与陈乔年极为相似,幼子陈峰则像史静仪。

陈家人和杨家人,都已经能确定苗玉就是他们要找的陈鸿了。

1993年,杨纤如之子杨辉联系到了史静仪第二次婚姻的子女——李文和李湘生,并给他们带去了苗玉的消息。

1994年12月,李文夫妇专门到福州看望苗玉,欣喜之余,他们发现苗玉长相体型、走路的神态都和史静仪很像。

陈松年的女儿三次来到福州看望苗玉,她还经常给苗玉写信:“我爸找了你几十年,伤透了脑筋……要是他还在世看见你,可能老人家还会多活几年呢?”

陈独秀墓修葺时,苗玉以陈乔年女儿的身份,和大女儿一起回到了陈家,住在陈长璞家里。

最后,她回了福州,和儿女们生活在一起,和陈家人,也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苗玉说,她没有遗憾,她已经找到了自己的家人,现在儿女都有出息了,自己也有退休金,过上了好日子,组织上确不确认,都不重要。

陈乔年曾说过:“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享受前人披荆斩棘的幸福吧!”

生处21世纪的我们,真的很想穿过 历史 的潮流告诉你们:现在祖国很强大,我们也真的很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