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企业两千购物卡会被抓吗2、给领导送购物卡怎么送?3、向工会销售购物卡和电子消费券合法合规吗4、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5、对有人用公款买月饼送公务员,有人举报你什么看6、职工退休,单位领导用公款请吃饭欢送职工,违反了什么规定?会。企
- 1、企业两千购物卡会被抓吗
- 2、给领导送购物卡怎么送?
- 3、向工会销售购物卡和电子消费券合法合规吗
- 4、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 5、对有人用公款买月饼送公务员,有人举报你什么看
- 6、职工退休,单位领导用公款请吃饭欢送职工,违反了什么规定?
会。企业两千购物卡贿赂会被抓。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明确提出:一次性购买1万元及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实名登记,且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除了实名制以外,上述《意见》还指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事实上,这些规定,目前以各种方式,如以“灵活”的名称,不出现文件中的字样,一样被销售和使用。
例如:
北京市纪委昨天公布了5起本市近期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5起案件均涉及公款购买发放礼品、收受礼品等违规行为。在有关八项规定的文件三令五申之下,本市仍有干部顶风违纪,其中最近一起案件发生在今年国庆节期间。
5起案件:
1、2013年1月,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会后举办联欢会,为参会人员每人发放消费券并购买奖品,共计人民币57528元,上述费用以会议费名义报销。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主任王联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7月下旬,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议,万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原科长石凤荣,购买价值人民币14080元的土特产和价值人民币21215元的商品发放给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上述费用以培训费名义报销。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远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石凤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4年国庆节前,昌平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褚岩峰分别收受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和某科技公司丁某赠予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张,金额共计2000元。昌平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褚岩峰党内警告处分。
4、2013年春节前后,密云县高岭镇下河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李洪德与时任村委会主任于俊合用村集体资金101040元购买食品及购物卡,拜访、看望相关人员。经下河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李洪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于俊合党内警告处分。
5、孙艳新担任延庆县香营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违规用公款购买52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和54箱葡萄发放给服务中心职工,共计支出58600元。延庆县纪委决定给予孙艳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面值的一张最好,领导消费起来也有面,就像你拿着一堆零钱去消费感觉就是不如拿张大面值的爽!
放信封里也行,不放也行,如果是上领导家,谈谈工作,谈谈生活,领导又不傻,心知肚明,临走的时候点化一下就行,带点日常的礼品,领导一般会推让一下,你出来,把门一关,就行了!
如果上办公室,最好不要,同时撞见对谁都不好,但如果不得已,工作汇报的时候,顺便办了也行,这时领导很少推让,当私下会的,看你怎么说了,祝你顺利!
那更好办,部门领导就说感谢一年来一贯的帮助和关爱,年底都挺忙,家里就不拜访了,表点心意,给孩子老人买点年货,顺手就给了。
单位一把手汇报工作的时候顺便就给了,其实他也不缺这点东西,意思一下,领导知道你心里有他就够了!领导要的是面,官场还不就是人场!
不合规
但是不能以组织工会活动为幌子违规发放津补贴、购物卡、消费券等福利。组织工会活动,激发职工团结拼搏精神,使职工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本无可厚非,关键要合规合纪。以工会开展活动为名,用公款违规发放福利,将工会活动当成逃避监管和纪律惩处的幌子,最终将被查处问责、通报批评,既丢“帽子”又丢面子,教训深刻。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工会经费“八不准”要求: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取而代之的是服务场所的一体化、营销模式的多元化、支付手段的便捷化。
“商业预付卡”就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应运而生,并因具有办理简单、使用方便、转让自由、记账灵活等特点而深受消费者喜欢。
毋庸置疑,商业预付卡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同时商业预付卡给商业和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但不容忽视的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和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之市场监管不力、财税政策不明,使得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财务、税务方面既有“空”可钻,又留下了诸多隐患,增加了企业违反财税政策的风险。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先后参与了多家商场超市及各类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对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和流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论文仅对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发票管理、收入确认、沉淀资金管理、营销促销活动中涉税事项等相关财税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证。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
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
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
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收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
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
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
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
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
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2购卡企业用售卡方开具办卡发票入账,涉嫌偷逃税款。
通常购卡企业购买预付卡多会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公关送礼,目的就是减少现金支付,一方面企业员工得了实惠,还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办卡时会要求发卡机构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涉及的多是集体福利、招待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在账目处理时可以用于税前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禁止开具虚假的发票用于税前抵扣。
由此可见,购卡企业的做法也是明显违反财税政策的行为。
3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扰乱了税种的界定,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缴。
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在售卡环节发卡机构基本上都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内容多为“办公用品”“服装”“食品”“劳保用品”“礼品”等。
而发卡机构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场竞争力就会尽力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如很多购物中心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乐购都有”的经营模式,从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并不一定购买税率为17%的商品,可能会购买税率为13%的粮油商品,甚至购买“服务”,如餐饮、娱乐等,这就又延伸到营业税范畴。
因此,购卡环节开具增值税发票会扰乱税种以致难以分清应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常征缴。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五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通俗地讲,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权实现流转和收益可以核算。
对应以上五个条件,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发卡机构在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难以确认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就应及时将“预收账款”对应部分结转收入,按期缴纳税款。
而恰恰是这一环节让发卡机构有“机”可趁。
有的以特约消费机构与其结算的时间点结转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结转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随意调节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因为确认收入时间而带来的问题相对隐蔽,实际中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很难对预付卡收入的确认进行准确界定。
(三)沉淀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比如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费或者直接丢掉;还有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较多或者忘记持有预付卡,致使预付卡长期闲置;甚至个别持卡人因为预付卡来源问题,不便持卡消费等。
类似这样的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持卡人的坏账,而对于发卡企业来说,按照财务规定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发卡企业会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更不会去彻底清查年份久远、已处于冻结状态的预付卡。
这部分商业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和税收其实是不可小觑的。
(四)营销活动中衍生的问题
发卡机构为占领市场吸引顾客选择本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除大力拓展预付卡消费使用机构类型和范围外,还在销售和消费中千方百计给予购卡客户优惠,比如有的发卡机构在购卡时会赠送顾客一些实物礼品,或者在购卡达到一定额度时按比例赠送顾客同类预付卡;有的发卡企业以持卡消费双倍积分、持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赠送实物礼品等方式鼓励顾客购买预付卡。
发卡机构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的推广,确实促进了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及持卡消费,但这些推广活动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一直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难点,甚至可能是企业财税的风险点。
1售卡环节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第一,根据财税〔2011〕 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针对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实物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企业替顾客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
对于外购营销用品赠送顾客的,应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赠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根据营销促销活动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持卡消费时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多数商业企业为鼓励持卡消费会给予顾客双倍积分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兑换实物礼品、进行抽奖等。
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又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款,商业企业对持卡顾客给予积分返礼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进行积分抽奖所得又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商业企业代扣代缴。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财税管理的思考
根据商务部调研数据测算,2014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790亿元,消费规模约为8008亿元。
尽管预付卡销售及消费规模均出现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场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防范财税风险,保证良性发展。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
目前,对于销售商业预付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和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行为,北京、大连等地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
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预付价值,虽然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但却不具有商品的客观特征。
因此,在售卡环节仅仅是预付资金,实际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提供。
销售商业预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为,因为在购卡阶段从资金流来看,购卡企业和发卡机构只是“钱”的交换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物”的流转,因此,不应该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建议国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各种品目的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款收据,待实际持卡消费后由实际销售或服务方据实开具正规发票及清单,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三类财税问题的发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业开具虚假的发票和购卡企业使用虚假的发票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二是购卡企业无法用虚假的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防止了偷税漏税,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性;三是彻底理清了各个税种,消除了税收混乱现象,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二)督促发卡机构及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发卡机构在购卡企业持卡消费后,商品已经实现销售应及时予以确认收入并按期缴纳税款,不得利用预收账款调节利润。
但在实际中,签约商家往往是根据账期与发卡机构进行核算,发卡机构待账款结清后才予以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由于税款缴纳的迟滞,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信息关联等办法,及时掌握发卡机构的收入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商业预付卡余额部分沉淀资金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指派专人负责预付卡的管理,开发相关软件,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数据库实现联发联管联控,及时掌握市场上商业预付卡的发放总量、发放批次和发放时间。
定期督促发卡机构梳理对已售出但长期未使用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确实已处于停滞、不再使用的商业预付卡进行筛选;确认属于长期挂账不再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卡机构将这部分商业预付卡沉淀资金对应的预收账款予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四)认真审查商业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抽查、中介机构在年度审计时,应加大对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所涉及财税问题的关注,详细掌握发卡企业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及兑现情况;认真核查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实物礼品、积分兑换是否按财税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正确征缴;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落实财税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虽然繁荣了市场给发卡机构带来了效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却存在极大的财税风险。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发卡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1] 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
[2] 罗维芬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处理及思考[J]财会学习,2012(03)
[3] 蔡雪晴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分析[J]时代金融,2015(4)
我不相信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然后。。。。。当然,如果有极少数人真的这么做了,我会。。。。
人民视觉
这个中秋,对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李梁来说,这个中秋节却高兴不起来:前不久,因同意本所全体职工收受由私营企业负责人赠送的月饼券、发放购物卡,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点名通报批评。
月饼,本是中秋佳节纪念传统文化的食品,近年来却因过度包装、公款消费而成为不良作风的代名词,甚至形成了“吃的不买,买的不吃”的怪圈。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有关部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整治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咬住“月饼”不“松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遏制歪风力度不减。
月饼不断“变味”“变身”,不变的是背后的利益诉求
近年来,本是传统节日特色食品的月饼逐渐“变味”:鲍鱼、鱼翅、燕窝……各种豪华馅料让人瞠目结舌;高档月饼的包装也是极尽标新立异之能事,你用仿绸,我就用真丝,你选择镀金盒,我就用铂金;有的里面则装了洋酒、茶叶、金饰等不相干的东西,月饼本身倒成了陪衬的绿叶;有的干脆不放能吃的月饼了,直接变为金银打制月饼。
吃月饼是假,送节礼才是真。这么贵的价格,为何还有人来买实际上,细数这些买豪华月饼的人,大多是为了送礼,而其中多是公款买了单。
“以往一到中秋节前,堵车情况就特严重,很多是送月饼礼品的,那段时间上下班要花上平时好几倍的时间。”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的居民孙莉告诉记者,从去年起,这种情况得到改观,“送月饼的车流的确降了下来。”
那么,是不是豪华月饼、公款送月饼真的就消失了呢记者发现,一些地方的天价月饼、豪奢礼品等广告今年仍在明目张胆地打。在北京暗访中,记者在不长时间里就看到一家商场门口有二三十号黄牛党徘徊,也还有人前来卖卡。而在网络上,月饼券、提货卡、预付卡、中秋礼品册等悄然热销,电商承诺买月饼等节礼可开办公用品、耗材等发票。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在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送月饼节礼的当下,有些心存侥幸的人不得不改头换面、躲躲藏藏、偷偷摸摸,证明反“四风”确实起了作用,但同时也反映出仍有人认识不到位,一些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
专家指出,不管月饼如何“变味”“变身”,不变的是月饼背后的利益诉求,只有把公款送月饼、高价送月饼的歪风邪气刹住,月饼才会变得轻松起来。
就是要“小题大做”,谨防公款送月饼歪风反弹
7月29日,新华社曝光一些邮政公司近来推出“金条月饼”组合套装,几十元或一两百元的月饼经过一番“包装搭配”,摇身一变成为“天价月饼”。在安徽合肥市桃花邮政支局,一组名为“思乡·集邮文化产品系列”的电子价格上,写着《品邮赏珍》金月饼组合套装1080元,《品邮赏珍》马上发财金砖套装3300元……
媒体曝光后,“金条月饼”被紧急叫停。随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连续下发两个通知,规范节日期间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节日营销管理,严禁公款购买发放月饼或公款购买月饼等节礼用于企业公关活动,严禁制作销售含有贵金属的“思乡月饼”等产品。
党建专家认为,和打“老虎”、拍“苍蝇”相比,抓“月饼”问题看似微不足道,却直接关系到八项规定的落实和反“四风”是否能取信于民。如果咬不住、盯不紧,就会功亏一篑。为此,今年中秋前夕,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小题大做”,防的正是公款送“月饼”歪风反弹。
7月24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禁用公款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8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公款送月饼等“四风”问题举报窗,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同时,网站每周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中,不乏因公款购买月饼、发放月饼券、公款送节礼等受到处分的案例,违纪者被点名道姓曝光,警示作用十分明显。
8月25日,中直机关召开各单位纪委负责人会议,决定在中秋国庆期间,用两个月时间,持续开展“节日病”集中整治工作。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公款赠送月饼提货券、电子预付卡、电子礼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到私人会所、培训中心、驻京办等场所吃喝问题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请假等制度执行情况。
黑龙江、湖北、浙江、海南、广东、河北、天津、贵州、北京、西藏、青海、商务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地区和单位也陆续发出通知,将严肃查处中秋国庆期间公款购买月饼、赠送节礼等不正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就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月饼等“四风”问题专门组织明察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不正之风顽固易反复,必须坚持不懈、露头就打
谈到月饼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斌雄表示:“在科技手段的掩护下,不正之风日趋隐蔽化,这也提醒我们,不正之风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需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一定程度上,反腐败也是打心理战。”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说,月饼虽小,但反映出腐败供需双方“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作祟,“有的领导干部还错误地认为作风建设是一阵风,松一阵、紧一阵,严一阵、宽一阵,治理决心长一时、短一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分析指出,公款送月饼节礼等是顽症痼疾,像牛皮癣一样难治,必须采用各种办法、手段,坚持不懈、露头就打。
在北京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赵玉岐看来,不论“四风”问题以多隐蔽的形式出现,“钱”的轨迹隐藏不了。“只要把‘钱’看住了,无论翻什么新花样,都是白搭。”他介绍,北京正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公务卡制度,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都须刷卡支付,报销时须提供项目明细,做到公款支付可追溯、可倒查。
以下情况就知道了。
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县主管文教卫生工作副县长。孙某,党员,县教育局局长。谢某,党员,县财政局局长。肖某,党员,县审计局局长。
2016年12月,孙某请示李某,表示所在单位想宴请谢某和肖某,感谢财政局、审计局给予教育局的关照,李某同意。于是孙某在某宾馆餐厅公款消费3000元宴请了李某、肖某、谢某。
处理建议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四人的党纪责任。
同时,谢某、肖某还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谢某、肖某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依据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相关规定及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
在本案中,李某、孙某作为分管副县长、教育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孙某是直接责任者,李某负有领导责任,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李某、孙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长、审计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谢某、肖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一是指在公务和非公务交往过程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如果接受的是与本人无公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构成此违纪行为)。二是情节较重,这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对此,《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均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制。
在本案中,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请,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四要件构成的规定,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同时,谢某、肖某均构成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二人上述的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此外,宴请消费的3000元公款,应由宴请者和接受宴请人员个人承担,即由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四人共同承担。依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县教育局。
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区分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的界限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主体的不同,前者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后者只包括接受宴请等活动安排的人员。二是款项的性质不同,前者只能是公款,后者包括公款和私款。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后者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强调的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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