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北京做生意,可孩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是该让她回去读书,还是在北京读书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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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北京做生意,可孩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是该让她回去读书,还是在北京读书好啊?
导读:最好选择把孩子带身边,孩子还太小,心里还不是很成熟需要父母的关爱。若让孩子提早离开父母身边,那么以后父母与子女间会产生很大的隔阂,对子女的教育反而不好。可以先让孩子在身边念完小学初中再回户籍地念书也行,不过现在国家教育改革很快的特别是针对在

最好选择把孩子带身边,孩子还太小,心里还不是很成熟需要父母的关爱。若让孩子提早离开父母身边,那么以后父母与子女间会产生很大的隔阂,对子女的教育反而不好。可以先让孩子在身边念完小学初中再回户籍地念书也行,不过现在国家教育改革很快的特别是针对在外打工的人的子女读书问题很是重视,或许以后不用回去也能参加考试。即使不能参加考试,也最好把孩子带到初中毕业后或初二时送回户籍地念书,因为那是孩子基本上能够理解父母的不容易。在孩子在身边时要时常与他进行思想沟通,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教育,不能因为做生意忙碌而疏忽对孩子的关怀与教育。

对于如今的社会小孩子都是特别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的,而不是所谓的物质上满足就行的。教育自己的小孩就比你人生中有重新交了一个朋友,要经常与自己的孩子进行心灵的沟通要让他知道你的想法以及对他的爱也懂得他的思想,尊重他。

对于自己的烦恼也可以向他倾诉,但不能遇事就找他,那样会让他产生一种想要逃离的思想的。

并且从小要锻炼他的独立能力,在以后即使让他户籍地上学你们也可放心。父母与子女间组主要的是信任。

最重要的是“爱孩子,是好事,但不能溺爱他;信任他,是必须的,但不能盲目的信任”。爱他就要说出来让他知道,现在的父母大多都是不懂得表达爱所以导致自己与孩子之间产生隔阂。

希望我的建议能给你带来一个幸福的家庭。

如果只是在北京经营公司,不属于相关优先照顾人员类别的,没有优先政策。

可以参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中对优先照顾人员类别的相关规定: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持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协调解决。各区县政府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各区县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四)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外地人在北京打工孩子上学的方法如下:

1、就读公立学校:外地人在北京打工的孩子可以选择在当地就读公立学校。这些学校通常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学生需要参加北京市的升学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户籍所在地选择高中。

2、就读私立学校:北京也有一些私立学校,这些学校通常不限制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但私立学校的学费相对较高,需要支付一定的学费。

3、回原籍地就读:如果外地人没有在北京购房或租房,可以选择回原籍地就读。原籍地的教育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学校。

转学学籍办理的条件:

1、学生身份证明:学生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2、原学校转学手续:学生需要先在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包括提交申请、缴纳相关费用、领取转学证明等;

3、新学校录取通知书:学生需要获得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证明其已经获得新学校的录取资格;

4、学籍档案材料:学生需要提供原学校和新学校的学籍档案材料,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5、其他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视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不同学校的转学学籍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申请前,先仔细阅读目标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能够顺利进行转学学籍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