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针对一些读者提出的疑难问题,我们邀请了业界专家予以详细解答。如果您在工作当中碰到任何难题,请您告诉我们。—— —编者小A:我单位进行研发,所用材料为客户无偿赠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唐老师:要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会计处理。如果是委托贵单位进行研发
针对一些读者提出的疑难问题,我们邀请了业界专家予以详细解答。如果您在工作当中碰到任何难题,请您告诉我们。—— —编者小A:我单位进行研发,所用材料为客户无偿赠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唐老师:要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会计处理。如果是委托贵单位进行研发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实际上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因为受托开发业务中所收到的材料以及所开发形成的成果,不严格符合贵单位资产定义,即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因此通常只对所收到的材料做备查登记。对于受托开发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单设“受托开发业务成本”明细进行归集。待研发完成后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开发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若研发失败,转销所发生支出以及可能涉及的赔偿,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研发支出”、“银行存款”等科目。提供材料的虽然不是直接委托研发的单位,但与研发项目有关,如按协议约定可以分享研究成果的单位。这种情况其实也不是无偿赠送材料,而是为后续分享成果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待研发成功,对方按协议分享成果时,按支付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之前收到原材料的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当然,实践中要视协议约定分析确定最佳方式账务处理。如果是与研发项目无关的单位赠送的企业,这种情况下要按接受捐赠进行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在收到材料时先计入“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接受捐赠的材料使用时,除结转成本外,同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利得”科目。研发过程领用时的会计处理与自有材料相同。
逢年过节,公司赠送客户自家产品时,应视同销售处理。可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公司赠送客户产品的会计分录
若是将产品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库存商品是什么?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库存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
生产成本
科目转入
库存商品
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单位是生产型企业,产品赠送给客户一个的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此分录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问: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金属工业原料。由于客户企业的使用这种原料的用途不同,所以该公司必须根据不同客户的要求生产适应他们工艺的产品。为适应客户需求,该公司在原有的一个品种基础上试验发展了20多个品种。上述这些产品虽然属同一产品,但由于客户对指标要求不同,每一个新客户在订货前都必须进行应用试验(实验分为小试、中试和工业性试验,该公司只免费提供1公斤以下的小试样品,中试和工业性试验的样品均按价收款)。客户在应用试验过程中除了得到是否可用的结论外,没有其他经济利益,如果不能使用,客户试验成本将成为沉没成本,永远得不到补偿。该公司认为,税法中赠送产品视同销售征税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将产品无偿送给他人(包括客户),少缴国家税收。而该公司的产品非最终消费品,提供样品是开发新用户所必须的,因此,他们认为公司提供样品与制定税法所要规范的提供样品行为是有质的区别的,不应缴税。这个观点正确吗?答:该公司将生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处理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虽然是销售过程中必须的付出,但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因而,还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样品的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虽然该公司将生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处理,但是由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样品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的,而且税法也未规定作为销售费用的样品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一方面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税法又允许作为期间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都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处理,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要在申报时进行申报表调整处理(增大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但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该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据实处理,不能将不属于样品的其他赠送或不合理的样品费用支出作为样品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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