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
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根据此税收规定,因贵公司的运输费是因接受职工上下班而发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
像这种情况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视赠送商品方式而定。有如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
会计处理: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
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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