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于企业销售商品时候将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时,税务机关规定该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其公司原来购进的原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有偿购买免费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在此分录中,库存商品的价值应该按进价,因为这个是正常的市场销售价,即计税价格。因为赠送样品是为了销售,应该看成是销售费用,所以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收到赠送的样品,且无发票
借:库存商品(按正常市场售价)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仅供参考
对外捐赠不适用进项税额转出,应视同销售做销项税处理,虽然没有开票,但在增值税申报表时填列在未开票收入一栏中即可。当然就不同于报废处理了。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不同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的方式不一样。大体分为成本价结转成本和销售折扣。
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赠品。
账务处理程序:
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经济业务受理、填制与审核凭证,依据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
2一方面根据传票逐笔登记分户账(或登记簿),涉及现金收、付的应登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进行汇总,编制属于综合核算系统的科目日结单,轧平当天业务涉及的所有拜兵虹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
3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4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5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轧平当日所有科目的借、贷方余额。
会计制度规定:样品费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1如果单位·是·一般纳税人;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库存商品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是小规模做: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库存商品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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