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时又满100返30元现金的活动,那返的这30元是商场代消费者付的个人所得税,代付多少怎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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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时又满100返30元现金的活动,那返的这30元是商场代消费者付的个人所得税,代付多少怎么计
导读:个人认为这种不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解读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通

个人认为这种不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

解读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客户礼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就此做一分析讨论。

  一、促销展业礼品的范围

  《通知》对促销展业礼品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不过,由于企业商业促销展业活动形式层出不穷,实务中仍会出现一些涉税歧义问题。

  1《通知》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企业在交际应酬中赠送给个人的名烟名酒之类的礼品,自然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税企之间可能对“礼品”形式与价值标准的认识上存在分歧。首先,某些“札品”同时也是业务宣传的载体,例如,在雨伞上喷涂有公司名称或其产品,赠送雨伞的目的在于宣传公司或其产品。其次,有的“礼品”价值微不足道,可视为企业做宣传活动的消耗物品,如标有宣传内容的小气球、鼠标垫、塑料扇子等,是否也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将会给企业正常的商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笔者认为,现行税法没有对这种既是低值易耗消费品、又可作为业务宣传载体的促销品,从形式到价值上作出具体规定,税收制度依然有细化的必要,同时各企业仍应注意其间的税收问题。

  2在目前的商家促销活动中,存在一种所谓的“秒杀”业务,消费者随机获取按极低价格购入某种商品的机会,这种业务界于低价销售商品与中奖礼品两者之间,也可能引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

  3《通知》所规定的第三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为,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讨论的是,实务中存在的一种中奖形式是100%有奖,对此,笔者考虑可将其认定为“买一赠一”业务,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过在这种中奖形式下,末等奖价值可能较低,而一、二等奖可能价值较高,则仍然会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那么,如何合理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之间的界限呢?笔者认为,如果奖品的采购成本或制造成本低于商家向捎费者所销售商品的毛利,则可视为“买一赠一”,反之,应视为应予征税的奖品了。

  4《通知》将赠送礼品行为置于企业“营销活动”的大前提之下,笔者认为,对于非企业在非营销活动中迎来送往而赠送的礼品,虽然《通知》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也应包括在征税范围之中。

  二、促销展业礼品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通知》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对此有人提出:

  1如果企业三年前100万元购入一幢房屋,现赠送他人,市场价为300万元,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300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按照《通知》规定,应按100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三年前以10000元购入一部计算机,现赠送他人,市场价约为2000元,按照《实施条例》及《通知》规定,应按取得凭证上标注的10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从切实、公平的原则出发,企业应按2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在特殊情况下按照《通知》或者《实施条例》规定的价值标准计算个人所得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通知》的出发点是考虑税法规定的可操作性,但与此同时降低了计税结果的合理性。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相关规定,即:如果所赠送礼品的外购时间已超过一年,且该礼品并非一般的日用消费品,仍应按赠送时的市场公允价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接受礼品对象界定

  《通知>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的业务主体和业务关系,应限于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例如,张某使用其个人信用卡消费而获得银行给予的积分,再使用积分兑换商品,金融服务的交易双方与“礼品”的派发与接受双方是完全一致的,严格来说,所谓的“礼品”只不过是促销品,所谓的“赠送”也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赠予”,它不外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活动时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可能取得礼品,如,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存贷款等业务时,银行赠送的礼品由其个人取得,此时,金融服务的交易主体是在两家单位之间,而礼品的派发与接受双方发生在银行与个人之间,因而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获得礼品的个人。但是,单位在赠予他人礼品时,往往不可能向对方索取税款,所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还是要由赠送礼品的单位承担,所赠送礼品的价值应视为税后所得。故而,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20%=[税后所得/(1-20%)]×20%如此计算后,单位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随同赠送礼品本身所记入的会计科目入账。例如,如果是将宣传用的礼品记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的,则扣缴的税款一并记入该科目;如果交际应酬所馈赠的礼品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则扣缴的税款也—并记入该科目。

  目前,无论是企业主动申报代扣代缴的此类个人所得税,还是自查补充申报代扣代缴的此类个人所得税,通常都以赠送礼品的账面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将税款记A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那么,其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尚未对此类问题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但笔者认为,如果企业以含税金额计算礼品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在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与相应费用一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予重视的是,如果赠送的礼品价值高昂,则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形式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如果赠送礼品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则非法性质的支出就难以在税前扣除了。

  五、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通知》明确,赠送礼品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坚持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原则,以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下列问题应予重视和解决:

  1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进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而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提交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促销宣传活动和交际应酬活动中,单位(赠予方)有时可能会疏漏这方面的资料信息,有时是个人不愿意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有时是单位无法向对方索取这方面的信息,所有这些将会给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带来影响。目前,部分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必须输入纳税人相关信息方可申报成功,而企业为了申报成功往往输入虚构信息。从减轻征纳双方成本的角度出发,税法有必要对相应的申报要求作出明确的、切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2在此类交易中,很可能单位扣缴了获得礼品个人的所得税,但未告知对方个人,极易导致个人在进行年度所得超过12万元的自行申报中漏报相关事项,在一些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省份,会被作为出错或疑点问题予以提示。为避免此类问题,建议个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先向纳税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查询,再作纳税申报。

  六、关于促销展业礼品其他相关税种纳税义务的规定

  《通知》主要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等,而促销礼品往往涉及其他税种税收征管。

  1增值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偿赠送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该货物的同期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

  结合《通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促销展业过程中现金折扣(返现或返券)、实物折扣(买一赠一等)、积分换礼品等行为,不应作无偿赠送处理。但是,在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存在着严格的“以票控税”的要求,税务机关会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等文件的规定精神,要求企业必须将现金折扣、实物折扣与所销售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要视同销售或按所销售商品折扣前的原价计算增值税。

  2营业税。目前,营业税相关法规政策中没有规定企业向他人无偿提供的劳务必须视同销售。

  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了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的资产应作视同销售,同时规定,视同销售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相一致。

  国税函[2010]148号文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补充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本文件规定—方面为“买一赠一”活动中所谓的“礼品”、“赠品”正名,将其作为组合销售商品处理,企业无须视同销售,对方如为个人,自然也不属于接受捐赠,不产生个人所得税问题。但该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又会使企业陷入新的困境。例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同时“赠送”小汽车,如果按比例确认小汽车的销售收入,这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岂非“超范围经营”?如果该公司属于上市企业,这种收入结构如何能让人理解和接受?所以,这些“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商品,只要证据确凿,笔者认为让企业按其成本直接进入营业费用为宜。

法律主观:

有奖销售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游戏,如果从中获奖,就是一笔意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上的规定,对于个人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话,你是需要交税的。实际中,你在生活中收获的下面几种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话,就需要交税: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4、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10、其他所得:(1)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2)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3)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4)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5)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6)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7)辞职风险金。(8)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所以,对于有奖销售一般需要你交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有下列情况的,你就可以免缴个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最后,有奖销售拿到的产品本来就是一笔一笔意外之财,所以,建议就是你要是不确定自己拿到的奖品是不是需要缴税的话,建议就是最好找个专业律师问下先。

  中奖得ipad要按照“偶然所得”,按照其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送奖品的单位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方面是分析一般年会都可能发生哪些费用;

第二方面是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个主要税种对年会费用进行涉税分析和税务处理建议;

第三方面是专题就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进行多税种的综合分析,同时进行涉税提示。

一、我们先来看看单位组织一场年会一般会发生哪些费用

1、场地租赁费:年会年会,一定有“会”,开会就需要场地,大多数单位年会都不在本单位召开,都需要到宾馆、酒店、会所等租用专业会场。支付的场地租赁费,酒店应该开具什么品目的费用发票?承租的年会组织单位是否可以入“会务费”?

2、餐费:年终开会,既要活跃气氛,更要拉近感情,吃饭聚餐是必备项目。发生的餐费,酒店应该给年会组织单位开具什么品目的费用发票?是可以入“会务费”,还是要计入招待费?

3、抽奖中奖,激励费用:年会上的抽奖环节是员工们最为期待的项目,获奖人数也颇为众多,中奖少但人数多的每人有数百元,中大奖的人数少但每人价值多达数千元的现金或者手机等物品;一场年会下来,多环节抽奖发出的钱物多达几十万。这几十万费用企业怎么计入成本费用?用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演出费用:有些单位的年会对演出节目的档次追求越来越高,除了员工自演自乐的节目外,还会花费很高的出场费邀请一些专业演出团队或明星个人助阵演出。出场费怎么在账上进行列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代扣代缴?

5、礼品费用:很多单位的年会都会邀请本单位的主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参加,旨在以赠送礼品、返利等形式加强交流、联络感情,这是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礼品。这些购买的礼品企业账务怎么处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参会小礼品:年会上为活跃气氛,一般对每人都购有一个吉祥物,每个价格约10-50元不等,参会人数多的有几千人,这笔费用也动辄数万元。是否可计入“会务费”?

二、对年会上发生费用的涉税分析和财税处理

企业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处理中,首先考虑的就是这笔费用需要取得什么样合法规范的支出票据,尤其是在当前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能否在成本费用上处理,通过什么会计科目进行操作;其次考虑的就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然后就要考虑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了。

单位财务人员往往会对年会费用的处理产生困惑,正值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我们结合税收政策规定,逐一进行梳理分析。

1、从“增值税”的角度分析:“增值税”的角度也需要分别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抵扣2个维度考虑。

第一是从销项税额的维度,对年会涉税行为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货物。

年会上发生的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形,也可以分为2类:一类是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一类是无偿赠送给个人。第四条视同销售增值税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结合上下文以及文义字面理解,“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货物”中的“其他”是“单位”的修饰定语,也就是只要无偿赠送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任何个人都要视同销售。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企业对年会上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个人既包括本单位员工也包括其他个人)赠送礼品都需要将货物移送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第二是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维度,对年会涉税行为进行分析:

2016年12月21日出台的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就文中“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字面含义理解,应该可以包括会议发生的场地费、餐费、住宿费以及相关的服务费等;那么据此140号文的规定,酒店等服务提供商开具给年会组织单位发票的业务项目,就是“会议展览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之(六)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而单纯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之(七)生活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6号文是为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于2016年3月23日出台的文件,按照36号文的原先规定,年会上发生的餐费、住宿费要作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务的场地租赁以及使用服务费的服务性质界定在36号文注释中有: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之后,2016年4月30日出台的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相关条文中很难明确界定会务场地租赁服务是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是会议展览服务,正因如此,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及时解决了会务费用问题上的增值税困惑,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关键是提升了会务费用涉税处理上的确定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对此建议企业要做好这方面的税收处理,及时取得“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认证和申报抵扣。

企业年会上赠送的礼品购买时的进项能否抵扣呢?由于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视同销售,所以购进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偿赠送给本单位的个人因为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直接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所以其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此,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需要根据赠送的对象和相应的数量、金额划分为可抵扣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企业支付给演艺单位的“文艺表演费”属于“生活服务”的“文化服务”还是“娱乐服务”?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年会组织单位能否抵扣?这里需要明显区分“文艺表演”和“娱乐服务”,因为纳税人购进的服务如果属于“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是明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娱乐服务的解释是:“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年会上的文艺表演,场所是年会组织单位提供的,演艺单位或个人只是提供文艺表演服务,据此可以判定年会上的“文艺表演”属于(七)生活服务之文化服务,表演单位收取的表演费按照“文化服务”申报增值税,那年会组织单位支付的“文艺表演费”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呢?

支付的“文艺表演费”是否能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还是要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举办年会的主要方向是为了营销宣传,作为产品商品的广告宣传费,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是没有问题的,税法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如果年会纯属内部活动,充其量属于文化娱乐性的集体消费,根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就不能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2、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

(1)年会上发生的场地费、餐费、住宿费以及相关的服务费由酒店提供“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后的不含税费用可以在税前得到全面扣除。

(2)年会上无偿赠送的礼品,包括价值较大的手机、电脑、ipad等企业购买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所以公司将商品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年会上购买的小礼品人人有份,且年会上的小礼品一般都印有本单位的LOGO,有很明显的业务宣传性,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一项营销行为,从这个角度分析,也可以认为是会务费用,只是企业直接购买,商店无法开具会务费发票,只能直接开具小礼品发票,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法没有明确不予抵扣的情形下,个人认为是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但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集体福利,且直接进入了消费领域,可能被要求做进项转出;所以这个问题上需要纳税人结合票据等情形综合考虑。进项抵扣后的差额部分可以在成本费用中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宣传费”在税前扣除。

(4)企业支付给演艺单位或者演艺明星的“文艺表演费”,会因为载体或者广告宣传的成效而产生明显的区别;如果表演的效果仅限于企业内部娱乐,不产生任何的企业和商品的媒体宣传效应,这个“文艺表演费”就无法在“销售费用”等税前列支,只能作为“福利费”在限额内据实扣除;但年会的文艺表演中有企业或产品的宣传,或者年会文艺活动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转播宣传,起到明显的广告效应的,符合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条件就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3、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年会上个人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属于“受赠所得”,目前在我国的各类个人“受赠所得”除了房屋和股权外均不属于以上列举的第(一)至第(十)项征税项目,也就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除非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规定,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需要做进一步分析的是: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供应商或者客户代表的礼品,是赠送给供应商或者客户的呢?还是赠送给供应商或者客户代表个人的?这个细节在年会组织者方面可能是当成一回事的,但在涉税问题上却差别很明显,如果是赠送给供应商或者客户的,参会代表只是代领,那年会组织企业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有受赠人是供应商或者客户代表个人时,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文只是规定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符合规定情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但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向个人赠送财物仍然不属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和征税范围,如果是某个个体户开年会,向个人赠送礼品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取得的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目前的税收政策没有单独文件予以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之所以有机会参与抽奖,就是基于与企业建立的任职或者受雇关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因此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获得的现金和实物奖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直接支付给演艺明星个人的出场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适用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比如一次性支付某歌星演唱费5万元,其应纳税所得=50000×(1-20%)=4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0×20%+20000×20%×50%=10000元。该歌星的应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由该年会组织单位代扣代缴。

三、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礼品的综合财税分析:

根据以上分税种的详细分析可知,年会单位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礼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要视同销售,赠送给个人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个主税种的税额核定依据在表述上不完全相同,见下表:

“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

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以上五个概念:“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和“市场销售价格”、“实际购置价格”在具体计算处理时还是有明显差异的,“平均销售价格”的含义既不是最高价,也不是最低价,而是最近一个时期内若干笔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是需要将该单位一个时期内销售总金额与销售总数量相除后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的关键是要先确定成本,而事实上成本也是会处于经常变动中的,在具体确定时也要依据最近时期的结存成本价确定;“实际购置价格”是最清晰的,有购买的发票等单据就可以确认。

关于“最近一个时期”,确实没有明确的税收文件规定,一般理解为按照一个月来处理,因为一般的纳税申报期是一个月。

但“公允价值”最初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个会计计量的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明确:“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公允价值”的概念是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后首次出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所以,如果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个价格应该就是个税核定的市场销售价格,既然是市场销售价格,也应该就是公允价值,所以可以理解为三个主要税种确定的销售额基本一致。

同理,如果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顺序就要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礼品是年会之前一个月内买的,实际上就是买价,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定依据“实际购置价格”,近期的买价一般理解也就是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一般也是市场价格。从这个层面也可以理解为三个主要税种视同销售确定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发生的会议场地费、餐费、住宿费,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规定,收款方按照“会议展览服务费”缴纳增值税,相应的付款方也就可以按照“会议展览服务费”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年会筹备的会议通知以及相应的活动安排资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宣传媒体和宣传方式等,要收集整理齐全,既要在取得发票时向发票开具方提供,也要在财务入账时作为附件存档,以备税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