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5岁孩子在幼儿园骨折了,”
(1)、如果是孩子自己不小心、孩子之间打闹造成的损害结果,那么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2)、如果是因为幼儿园设施、管理不当等情况造成的损害结果,那么幼儿园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如果孩子出事之后,幼儿园没有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还应当赔偿之后所造成的损害费用。
2、“可幼儿园以孩子骨折不满100天为由,不让孩子上,园长说如果家长非得让孩子上的话,非得让家长签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概是如果孩子骨折部位二次受伤与幼儿园无关。”即使签订这种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的内容,无效合同之始无效!
3、“我们要不要签到这个协议?”签不签这个协议都无所谓,因为该协议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的。
4、“不签的话,我们决定不在这个幼儿园上了,重新给幼儿园协商赔偿问题,应该要求幼儿园都赔偿些什么呢?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5、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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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幼儿园都不希望孩子受到任何伤害,但是因为我们的孩子年龄小,危险意识较差,而且他们正处于好奇又好动的阶段,所以有时,意外难免会发生。
当意外降临,老师应该怎么做呢?
意外伤害应对方法1、懂得把握“第一时间”
第一时间冷静,不慌张、不盲目。
第一时间通知园长和保健医,共同商讨,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向家长说明孩子的情况,听取家长的处理意见。个别家长对孩子的处理有自己的想法,比如一定要去哪家医院医治,或者哪家医院是绝对不去的,所以一定要先询问清楚家长的意见。
2、勇于承担责任
首先,孩子的意外伤害一旦发生,不是老师个人就能处理的,要由园长、保健医和当班老师三方共同协作,给家长一个满意的答复。
假如孩子的意外是因看护失误造成,好老师懂得不推诿,选择如实说明事情的整个经过,从而获取家长的信任。
在与家长沟通时,要根据孩子的受伤情况讲究策略。普通的意外事故,比如孩子磕肿了,或是摔破了,老师作为第一当事人,可以先向家长说清楚情况,然后保健医和园长从不同角度再与家长进一步沟通。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发生的意外较严重,比如涉及到缝针、或者伤筋动骨等比较严重的伤害。为了不激化矛盾可以由园长出面给家长打第一通电话,园长在沟通时直述事实即可。
如,“小朋友从滑梯上摔下来了,可能摔的有点严重,我们现在想带孩子去医院,咱们可以一起去医院碰头,或是如果您家离幼儿园比较近,咱们可以一起送孩子去医院。”
3、保证班级正常运转
当老师去处理事故时,也不要忘了安排其他人维持班级秩序,比如保教主任或行政人员,请他们帮忙带班以保证班级正常运转。
好老师懂得“短、平、快”把班级情况向临时带班人员交接清楚,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4、懂得持续关注
将孩子送到医院后,听取医生的治疗建议即可,处理后,老师和家长一起把孩子送回家。
孩子送回家并不意味着老师的任务已经完成,好老师会时刻注意跟进孩子的情况,做足后续的安慰工作。在孩子回家后的第二天一早,第一时间打电话问候孩子的情况,她们会这样说:
“孩子晚上有没有睡好?”
“孩子今天有没有肿?有没有喊疼?”
“孩子在家有没有人照顾呢?如果没有人照顾,可以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我们会安排专人照顾。”(仅适用于孩子事故较轻,能够行动的情况)
如果孩子需要复查,比如缝针了需要拆线,园所也要主动陪着孩子和家长同去医院。
5、懂得妥善处理赔偿纠纷
意外伤害发生后,从幼儿教师到幼儿园园长,最重要的就是拿出积极的态度。
在金钱的问题上,幼儿园不要过于计较,尤其是在孩子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懂得妥善处理的幼儿园,不会和家长因为钱的问题产生纠纷,幼儿园可以先把钱垫上,等把紧急事情应对过去后,再进行沟通、解决。
当事情基本安排妥当,幼儿园最好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很多情况下的费用都是可以通过意外伤害险报销的。
如果意外事故对孩子造成了较大影响,幼儿园可以主动做一些让步,比如免退部分学费等,这还需依据园所的具体情况,由幼儿园自己把握。
智慧的幼儿园懂得,大多数家长不会故意为难幼儿园,家长们看重的还是幼儿园处理问题的态度,所以如果幼儿园态度诚恳、解决妥善,不仅是对家长的慰藉,还为自己免去了很多后续的麻烦。
幼儿园不能提供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的话,就全部责任,能提供就无责。一般幼儿上幼儿园都有买保险的,无责就找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有责能不能找保险,可不可以既找保险也找幼儿园这些也是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有责的赔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侵 权 责 任 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女童参加幼儿园班级活动跌倒骨折,家长看完监控后认定是老师监管失当,才会造成这种事情的发生。家长把孩子送进幼儿园,老师就成为了孩子的临时“妈妈”,在照顾孩子这件事上,老师作为临时的监护人,理应当尽职尽责。
事情发生的时候,老师并不在孩子的身边,孩子跌倒骨折之后,老师仅仅是询问了一下孩子,而没有第一时间去给孩子做检查,没有第一时间送孩子去医院。可以说老师在处理孩子受伤一事上,显得是非常冷漠的,而且是过于的冷静的。老师并没有下意识的去意识到孩子会受很严重的伤,说明了这个老师没有那种专业看护孩子的能力。
事情始末长沙6岁的琦琦在幼儿园参加班级活动时意外摔倒,导致左肱骨髁上骨折。家长找到幼儿园回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顿时感到心疼不已。事发后,家长与幼儿园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记者将该情况反映给了当地教育局。
网友热议对于幼儿园在事情发生之后,竟然有推诿的行为,网友愤怒不已。家长把孩子送进幼儿园是出于对幼儿园的信任,而幼儿园在孩子受伤之后,不管不问,本就有失师德。再加上对孩子的赔偿费用推三阻四,实在是让人愤怒不已。作为老师,作为教育者,在孩子受伤之后,理应当第一时间送孩子去医院,通知家长,给孩子和家长道歉。而这家幼儿园的所做作为,已然说明了幼儿园的管理是失当的,教师素质是有待提高的。
解决
在当地教育局的介入下,这件事出现了转机,这家幼儿园的园长面对着镜头,又是拥抱家长又是道歉,又是检讨,让人看起来真的非常假!但愿这个幼儿园的负责人是真心的醒悟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幼儿园作为育人的机构,对孩子是有责任的,理应当用心去照顾孩子教育孩子。
是因为什么造成的骨折?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责任,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的一部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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