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电脑给客户,送电源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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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电脑给客户,送电源如何入账,第1张

卖电脑给客户,送电源如何入账
导读:1、将电源单独列为一项,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您决定将电源单独列为一项,那么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列出电源的型号、数量以及单价,并在合同中注明电源的价格是单独收取的。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客户对收费不满。2、将电源的费用计入电脑的总价中:如果您决定将

1、将电源单独列为一项,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您决定将电源单独列为一项,那么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列出电源的型号、数量以及单价,并在合同中注明电源的价格是单独收取的。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客户对收费不满。

2、将电源的费用计入电脑的总价中:如果您决定将电源的费用计入电脑的总价中,那么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注明电源是作为赠品赠送的,并在合同中注明总价已经包含了电源的费用。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客户对收费不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列出电源的相关信息和收费方式,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或存货—工具、用具、设备等)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银行存款 10000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库存商品(或存货—工具、用具、设备等)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外购的价格为50万(不含增值税)的电脑无常赠送给别的公司,应该算销项税。

网吧购买电脑财务科目

网吧购买电脑属于固定资产购买的行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财务科目。具体的会计处理为网吧购买电脑并取得对应发票时,借记“固定资产——电脑”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然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现金”科目。

网吧购买电脑后,应当在电脑日常运作的过程中按比例对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电脑计提折旧,具体的会计处理为网吧计提电脑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然后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买电脑报销会计分录

1、企业购置电脑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电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月进行折旧的计提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电脑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贷:累计折旧

企业购置电脑时,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购买电脑送客户怎么做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购买电脑送客户,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电脑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给客户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近,不少财会人来问小编同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怎么辨别会计分录该如何处理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又是什么

小编这里还真的收集到不少粉丝类似的情况,现在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知识拓展:代金券、消费积分抵现金是否视同销售?

例子:

有一家专门做电脑生产的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某个型号的电脑成本是5000元,市场上(不含税)的售价是7000元。在节假日间,这公司想把上面这个型号的100台电脑赠送给客户公司。

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这就是典型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虽然没有取到收益,在账务处理上无需进行处理。但是,在税法里,这种也属于市场上的推广,所以自然而然的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它也是以收益为目的。

那么,这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罗列一些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形以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的情形。

有财会人就会有疑问,怎么辨别“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我们可以先学会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我们来看一下例子:

示例一:某公司将外购的一批物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可以看出这就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福利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示例二:如果该物品是自产的,发给员工做福利,那这时就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所以,就可以根据物品是不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只有外购是进项税额转出,其他的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企业因为开发业务需要,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税由企业承担,要怎么做扣除凭证?

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交个税吗?

这里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第一,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第三种,给予个人,并非“买赠”的赠送,才需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年第74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某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格11300元,公司把这台电脑赠送给个人客户。

第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客户获赠电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不会要求客户交钱以供报税,因此该笔税款一般是由公司承担,在账务处理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公司赠送给客户笔记本电脑,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视同销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购买笔记本的进项税额1300元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