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首先看法院将孩子判给谁的。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以及有无违规行为,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交管部门处理处理的情况一般是当事人有报警,或者旁人进行报警处理。交管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通常无法通过自我
首先看法院将孩子判给谁的。
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以及有无违规行为,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交管部门处理处理的情况一般是当事人有报警,或者旁人进行报警处理。交管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通常无法通过自我调节进行解决,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黄某某年近六十岁,身有残疾,未婚,无儿无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去世,原告黄某某等二人均系黄某某嫡亲堂兄弟、堂侄,黄某某生前靠二原告照料生活。黄某某死后,由二原告出资办理了丧事。为赔偿问题,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出租车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13万余元。 [分歧] 本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死亡受害人,只有其近亲属才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本案二原告系黄某某堂兄弟、堂侄,不属于近亲属范围,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死者黄某某未婚,无儿无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本案二原告作为其嫡亲兄弟、堂侄子,为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有权起诉要求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非近亲属不属赔偿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死亡受害人,只有近亲属才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非近亲属不属赔偿权利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原告是被害人的堂侄子女,不属于近亲属,故不是赔偿权利人。 二、本案不符合代位继承条件。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本案被害人无子女,故不存在代位继承。 三、非近亲属是否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笔者认为,应根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区别处理。 1、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自2004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了“继承丧失说”,该司法解释第17 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据此可以看出,该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对于非近亲属能否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应视其与死者是否存在扶助关系而定,如果死者生前生活主要依靠该非近亲属,或者该非近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活,他们之间存有扶助关系,则该非近亲属有权起诉赔偿;如果非近亲属与死者生前无任何扶助关系,则在其死亡之后无权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再结合本案,死者黄某某年近六十,并且身有残疾,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主要依靠其中的二原告,因该二原告对死者尽了扶助义务,故该二原告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2、关于丧葬费。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有义务让死者善终,承担死者丧葬费用。由于被害人无近亲属,二原告作为与被害人最亲近的人,根据社会风俗习惯,有义务为死者善后。因此而支付了死者丧葬费,有权利向加害人求偿。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只有近亲属才享有赔偿请求权,而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具有遗产性质,所以不得被继承,故二原告虽然可能因其堂弟(堂叔)被被告撞死,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但依法不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孩子车祸不能上学赔偿如下:
1、车祸赔偿标准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按照实际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计算,凭医院的收据支付;
2、若被害人后续还需治疗,则要按照必要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误工费,按照当事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征收标准计算,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是怎样的
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
3、抢救治疗。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
4、调解结案。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
5、递交索赔。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6、理赔付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法规计算赔款金额后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结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知道你们和学习签的协议具体是什么内容,如规定了你们什么义务,那个学校以“签了个协议说出了事与学校无关”为由逃避责任是不可以的。
现在的关键是NO1协议内容。NO2学校的联系是具体内容是什么。
如纯是以个人身份告诉你们谁有个车,可接孩子什么的,无其他任何内容(比如对安全的承诺),学习恐怕没有责任。
否则,应该有理由让学校承担责任,但承担多少得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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