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实用型:笔、本子、领带、钱包、香水、打火机、各类球拍等 此类最常用,了解客户爱好、性格,投其所好。客户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慢慢建立良好关系。 2、摆设型:台历、招财猫(类似的有牛、羊什么的吉祥物)、“水晶摆设“等。 此类
1、实用型:笔、本子、领带、钱包、香水、打火机、各类球拍等
此类最常用,了解客户爱好、性格,投其所好。客户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慢慢建立良好关系。
2、摆设型:台历、招财猫(类似的有牛、羊什么的吉祥物)、“水晶摆设“等。
此类多用于初始接触阶段,给客户有好的感觉,但因为礼物没有太多实用及经济价值,不会给客户留下太深印象。打单子的关键阶段,这类礼品还是免了吧,省的浪费
3、代币型:交通卡(当然是冲了值的)、手机冲值卡、各类超市代物券
此类礼物好处不用多说,送者方便,拿着实惠!是不可多得的好东东!
4、奢侈型:手表、高级礼品(高兴的话,你也可以打根金条,上不封顶) 等
此类纯粹是腐蚀人家了 (Sorry,我也不想的),单子已经到了关键时候了,此时不出手要待何时?不过,切记一定要摸清楚客户的“身世”,否则,哼哼都不知道自己怎么死的!
如果是新人开业送,送一些能够吸引顾客的小礼物,那如一些能吸引顾客一下顾客,比如说,可以送一些能够帮助消费的小礼物,这样对于新店主要有一定的促销礼物,一般都有吸引顾客,那就送一些吸引顾客的小礼物,这样,就更容易让客户感受到你的喜爱,新店开业送什么礼品比较合适,新店面开业送什么礼物有新意,服装店面上面的礼物还有一些,新店面的礼品种类繁多,给顾客户留了一个好的印象。
一、可以针对人群来,选择礼品的类型!如果是女装店的话针对的人群是女士,那就可以送化妆镜、梳子、化妆包、家用的收纳盒等。如果是儿童店的话,可以送口水巾、儿童的存钱罐(养成从小存钱的习惯)、小公仔等。
二、童装店开业送什么礼物
新店开业不仅要热闹的场面,轰动的效应,还要有红红火火的好兆头。所以朋友新店开业送花篮是个不错的选择,花篮既有很好的视觉效果,可以吸引人气,增添热闹红火的气氛,而且,收到的花篮越多说明朋友越多,生意也就越红火。也可以送以下几种礼品:
1招财猫。尺寸最好选择比较大的。
2白菜。可以选择精致的白菜雕塑,中等大小即可。
3精致的,符合服装店风格的装饰画。
4金鱼+鱼缸。鱼也是财富的象征,而且放在服装店里也显得有生气。
三、服装店做促销一般赠送什么礼品比较好
1、如果是女装店的话针对的人群是女士,那就可以送化妆镜、梳子、化妆包、家用的收纳盒等。
2、如果是儿童店的话,可以送口水巾、儿童的存钱罐、小公仔等。
3、如果是男装店的话,可以送卡包、钥匙扣、带灯刀具、水杯等礼品。服装店做促销一般赠送什么礼品比较好。
4、如果是女装店的话针对的人群是女士,那就可以送化妆镜、梳子、化妆包、家用的收纳盒等。
5、如果是儿童店的话,可以送口水巾、儿童的存钱罐、小公仔等。
6、如果是男装店的话,可以送卡包、钥匙扣、带灯刀具、水杯等礼品。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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