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出去见客户,客户送了两份礼品,怎么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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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板出去见客户,客户送了两份礼品,怎么处理好,第1张

老板出去见客户,客户送了两份礼品,怎么处理好
导读:如果客户送了两份礼品,你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交给老板:将两份礼品交给老板,让他来决定如何处理。老板可能会将其中一份礼品赠送给其他员工或者将其作为公司的财产。2 分别赠送给客户:如果你知道客户的****,可以将另一份礼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客户送了两份礼品,你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交给老板:将两份礼品交给老板,让他来决定如何处理。老板可能会将其中一份礼品赠送给其他员工或者将其作为公司的财产。

2 分别赠送给客户:如果你知道客户的****,可以将另一份礼品赠送给客户,表达你的谢意。

3 留下备用:如果你认为这两份礼品非常适合公司的业务或者未来的发展,可以考虑将它们留下备用。但是请确保先和老板沟通并得到他的同意。

无论你选择哪种处理方式,都应该及时告知老板并向他请教。同时,在处理礼品时应注意礼仪和礼貌。

你好。员工代替老板参加邀请活动。客户送的礼物,这个归老板还是归员工?这还真是一个问题。这个归谁都可以。我觉得。为员工也可以。因为毕竟。员工去替老板参加这个活动了。所以员工。领了也行就归员工所有。因员工去参加的。活动所以发的奖品应该归员工。既然派员工去了。那员工的奖品当然应该归员工了。所以我觉得应该归员工也对。说实话,员工好不容易去参加1次活动。领了点奖品。真的爱不释手的老板就发发慈悲。不要他了给员工得了呗让员工拿回家去高兴高兴。这个也不是不可能的咱们也让因为员工没有这个机会咱们也让员工体会一下。当老板的感受。你觉得这个挺有意思的。应该归给员工。给员工一点温暖让他感受一下当老板的快乐。

但是这个礼物说句实话。给老板也对因为毕竟这是老板让你替他去参加这个活动既然替老板那领奖品也应该给老板。所以这个奖品。对老板也正常。老板也应该能够。按理说这玩意应该给老板,因为毕竟是老板派职工去参加这个活动,这个活动的参加人实际上就是老板。所以你给老板也是正常的。老板。是参加活动的主体应该给老板。但是老板没去。没去你员工参加了这时候就看老板的想法了。如果老板大度点。那就这个就直接给员工就完事儿了。但是如果老板也想要这个奖品,不知道这个奖品是多是少。如果比较大的话那老板也想要这个奖品的话。按理说呢也得给老板。因为这玩意是老板的怎么说都应该是老板?所以这个事儿还真的挺难办。

我觉得就像后这个事儿就应该由老板来决定,这个玩意儿,到底应该给谁?如果老板大度一点,说给员工那员工就拿回家,这事的正确做法就是员工把这个奖品拿回来。放到老板那给老板送去。然后告诉老板这是参加活动给的。然后听听老板怎么说如果老板欣然接受那这个东西就给老板?如果说老板。对员工好。想给员工一些。照顾的话。那就给老板给员工。这玩意就看老板的做法了取决于老板的做

有三种意见:

赠送时不视同销售,也不抵扣进项税;

赠送时视同销售,但也不抵扣进项税;

赠送时视同销售,但是抵扣进项税。

送客户礼品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际应酬消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自产货物赠送客户,增值税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外购货物赠送客户,购入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外购或自产货物赠送客户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如果该赠送对象是特定客户,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是为企业宣传或促销随机赠送礼品,该赠送对象是不特定客户,应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税前扣除。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外购或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客户,且该赠送与客户消费无直接关系的,应当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企业外购或自产货物用于赠送客户,且该赠送与客户消费有直接关系,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条例》第10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