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怎么送养

孩子 0 67

单亲妈妈怎么送养,第1张

单亲妈妈怎么送养
导读:1、必须要满足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1)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必须共同送养,即便是单亲妈妈,也需要和另一方共同送养,(2)除非另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或者是孤儿的监护人;(3)如果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不能送养,除非该父母对

1、必须要满足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必须共同送养,即便是单亲妈妈,也需要和另一方共同送养,

(2)除非另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或者是孤儿的监护人;

(3)如果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不能送养,除非该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未婚送养孩子需要哪些手续

1、未婚送养孩子需要的手续有: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书面意见;

(2)如果监护人是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监护责任证明和孤儿父母死亡的宣告书,或者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书,以及对收养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单身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单身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送养人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大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送养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