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看什么礼物,要是贵的,用不上的,货到付款的,那么肯定以为这样的女生真恶毒啊!如果是小东西,看情况,可能人家拒收,因为分了不想你再干扰人家;如果东西合适,他也后悔分了,那么可能会主动问你什么意思,然后看情况复合;当然也有这种情况,拿了东西就拉
看什么礼物,要是贵的,用不上的,货到付款的,那么肯定以为这样的女生真恶毒啊!
如果是小东西,看情况,可能人家拒收,因为分了不想你再干扰人家;
如果东西合适,他也后悔分了,那么可能会主动问你什么意思,然后看情况复合;
当然也有这种情况,拿了东西就拉黑你的,他以为他对你付出那么多,得点补偿也不错;
无论怎么样,都得看具体的情况,自己想符合就简单主动一点,分了,就不要奢望他会像以前一样耐心细心的去揣摩你的心思。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4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6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1、通常男生不会在乎这么细的事情,也许只是这件物品还可以用,用着还顺手,或者像楼上兄弟说的,懒得去换了;
2、部分男生可能是真的放不下对方,这要看谁提出的分手或者为什么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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