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车主应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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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车主应该负责吗,第1张

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车主应该负责吗
导读: 1、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车主应该负责吗2、我给同事打电话捎着我上班出车祸了 我有责任么?3、同事送我回单位后,出了车祸,我要承担社么责任4、同事受伤,另一个同事好心送受伤工友去医院,回来途中出了交通事故,5、上下班途中顺
  • 1、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车主应该负责吗
  • 2、我给同事打电话捎着我上班出车祸了 我有责任么?
  • 3、同事送我回单位后,出了车祸,我要承担社么责任
  • 4、同事受伤,另一个同事好心送受伤工友去医院,回来途中出了交通事故,
  • 5、上下班途中顺道带同事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详细说一下。

第一种情况是好意搭乘,这种情况是免费的,无偿的。你出于好心让同事搭乘你的车辆,如果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事可以要求你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你的同事,仅要求你承担责任,你可以以好意搭乘进行抗辩,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酌情减轻你的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你收取同事的搭乘费用,这种情况下,你和同事之间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你负有保证同事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同事当然有权利要求你承担责任。你承担责任,以后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情况向有责任的另一r方进行追偿。当然,同事也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要求车主和另外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这是他的权利,他可以选择,是以交通事故赔偿,还是以运输关系主张权利。但不管怎么说,车主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负责。

上述解答仅供参考。

1同事没有义务捎着你上班,帮助了你,你应该怀着感恩的心。

2不论是捎着我上班出车祸了,还是我给同事打电话捎着我上班出车祸了,你都有责任。

当然我并不是站在专业的角度上分析这件事情况。但相信不论是法律或者人道主义方面你都有责任,以上是个人的理解。

不关你事。他出事和送你回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要硬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出车祸是他自己不小心,关你蛋事。他小心当然不会出事。另:他出车祸有撞他的车买单的,不用太过介意

他撞人更不关你事了,是他撞的,与你何干,撞人与送你回家没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他不送你回家难道就不撞人了?

车子如果有保险,最后有保险公司买单的。还要看车祸的责任,只要他不是全责,问题就不怎么大,如果全责又死人,可能会被判交通肇事罪的。

这里面的关键是:送受伤工友去医院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工作过程。如果厂方承认是工作过程,则应作为工伤看待。如果厂方认为是个人行为,事情就比较麻烦。届时恐怕要通过劳动局裁定了。

工作过程受伤不论事故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搭同事车出事故,

同事该赔偿我吗?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术语,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本案中,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但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

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次,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时,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也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

“好意同乘”咋认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以下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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