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罚款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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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罚款违法吗,第1张

公司对员工罚款违法吗
导读:法律主观:一、公司对员工罚款合法吗?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劳动者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

法律主观:

一、公司对员工罚款合法吗?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被废止,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律依据。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商标公司抗辩,企业设置罚款是扣除潘某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报酬。商标公司将劳动者每周作一次工作汇报进行劳动报酬的量化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商标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罚款的规定不合法,亦不合理。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罚款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个曾经的“必备条款”,现在已经被新法所废弃,故所谓“企业罚款权是契约的一种体现”的依据,就失去了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可见,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承认企业罚款权不利于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纵观全球,各国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国是明确禁止企业罚款权的。即使在其他承认企业罚款权的国家,企业行使罚款权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就我国国情来看,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就业竞争压力巨大。每年的应届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分流人员及农村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劳动力市场严重饱和。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得到或保住工作岗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和企业进行正面冲突;再则,劳动者分散在各个领域,力量不集中,更无法和企业进行抗衡。劳动者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企业工作的安排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劳动者的义务,企业由于其用工自主实际上处于主导地位;另外,我国企业工会的现状是大部分企业工会经济上、人事上都受制于企业,致使相对独立性的地位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难以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也无法运用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如平等协商或职工的民主管理。故在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力量对比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平等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力量明显失衡、以财产关系属性为主而以人身关系为辅的社会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劳动法等社会法的法学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来使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得到相对平衡。综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在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企业罚款权,并对适用的情形、程序、罚款额幅度进行严格规制的情形下,承认企业罚款权不利于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假如允许,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企业很容易凭借其优势地位,滥用罚款权,随意处罚劳动者,故司法机关不应支持企业依据内部罚款制度对劳动者克扣工资。企业罚款制度应被其他合理的制度所替代企业设置经济处罚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终身制”的用工形式,是时代的产物,然而,随着新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实施,劳动者在企业不再是终身制。现实中一些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往往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易引发劳动争议,且这种经济处罚的形式令劳动者怨气较大,比较反感,也难以达到促使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借此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管理目的。根据“公司对员工罚款合法吗”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对于员工进行罚款,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因为在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方面的处罚权利的主体,只能够是我国法律当中明确赋予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授权的主体。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公司是不可以罚员工款的,罚款属于克扣员工行为,且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如果员工的行为对单位造成了损失,是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公司不可以对违纪的员工随便进行罚款,所以现在很多单位他用的词汇都是罚款叫乐捐,就是员工自愿捐献,这就不算违法了吧。其实还是挂羊头卖狗肉,有几个员工愿意自己交罚款呢,都是因为没有办法罢了。

公司拥有对员工管理的权利,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但是不能是公司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比如说规定员工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否则就要罚款,那这个可能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没有这么大的权限,他不能随便克扣员工的工资。但现实中就是很多单位他会使用乐捐这样的词汇,他不会说直接罚款。

直接罚款是不行的,但是员工自愿捐献就可以了吗?公司会说员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公司的集体利益造成了损失,自愿捐献一定金额,实际上根本就不是员工自愿的。按照劳动法来说,单位没有对员工的罚款权利,收到罚款那只能是执法单位,比如说公安局法院他们出的这个经盖公章的令,是可以有罚款的权利的,普通的用人单位的没有这个权限的。真的要去较真的话,离职之后跟这个企业打官司,那最终谁胜谁负还不好说呢。

现实中公司对员工正常的罚款,这是没有办法规避的,比如说迟到了,那可能罚20块钱罚50块钱,这是公司有的权限,确实是员工个人犯错了。但如果是那种巨额的惩罚,比如说迟到一天完了五分钟罚五百块钱这明显不合理的这种极为不合理的惩罚性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去劳动仲裁。如果仲裁庭不接受相应的提起要求,对方出示纸质文件,说明理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让员工集资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让员工集资违法。一是企业为公司生产经营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向员工支借资金乃至向员工进行股权融资,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利于企业内部团结,促进企业发展;二是企业内部员工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具有信息优势,能更好判断投资风险。因此,司法机关一般不认为企业向员工集资构成犯罪,只有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才涉嫌犯罪:在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集资款项用于非公司经营用途且明显无还款能力。(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院某明星法官的公开刊文,既向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又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不应认定为合法集资,已经涉嫌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而且,即使员工之外的其他人等的资金系以员工名义出借,存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情形,在公司对此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不合法,公司不可以强行买卖,员工可以拒绝购买该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强迫交易罪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