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究竟是什么,哪些人适合做信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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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究竟是什么,哪些人适合做信托投资
导读: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建议参考,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59acpmsM4TjX9LwTcemXvibQPDubxc6fI-0OzqzU2sGcMlop_kive3Xj-mHnzUTpUj_Rws5kNrGCEjbnauF9k1IDvcrmFyM_H1wrC-7DCO

信托,简单来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务。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荣获中国私募协会颁发“全国十佳财富管理机构”的圭顿金融表示,小额信托,是针对门槛百万起步的信托而命名的,又称之为“平民信托”。小额信托投资门槛为一般为30万-50万元,年化收益为7%-9%,投资周期为12-24个月。这种小额信托作为信托公司灵活调用的资金池,一般用于补充其它信托项目的募集资金,参与其它项目的成立。

  但它本身又有一定独立性,有着自己固定的期限和收益率。由于这种小额信托产品拥有信托所有的优点,收益安全稳定,往往成为信托市场最受欢迎的品种。

  小额信托与小额信托投资的区别

  小额信托投资是指投资人每隔一段时间(通常是隔月)投资固定金额于指定的基金上,即一种强迫储蓄投资的方法。利用小额信托投资法投资,不必在乎进场时点,并可摊平基金投资成本,适合想省时省事的投资人。

  而小额信托,是针对门槛百万起步的信托而命名的。由此可见,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数月前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山水集团老总高小琴在香港为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设立2亿港币的信托,近日,贾跃亭夫妇又因一份“不可撤销的信托”成为舆论焦点。在这份随后被乐视方面发表声明称系伪造的“信托文书”中,贾跃亭留给女儿一笔巨额财产,其妻子是信托基金授信委托人……“信托”、“不可撤销信托”成为大众热议话题。

多日不见的贾跃亭,近日成为舆论焦点,竟然是因为一份据说是伪造的“不可撤销信托”。贾跃亭和乐视的各种争论纠纷还需要时间给出定论,但“不可撤销信托”这名词却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兴趣。

什么是不可撤销信托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如大家常说的家族信托就是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帮助个人实现财务规划及传承目标。

有关报道中提到的不可撤销信托是相对于可撤销信托而言的。常见的信托大多都是可撤销信托,就是生前信托。由于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而不能规避遗产税。委托人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都可以随意撤销或者修改以前设立的信托,无需提前征得共同受托人的同意。

不可撤销信托与之相反,一旦委托人设立此信托,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并且没有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修改和撤销信托。

与可撤销信托相比,不可撤销信托有两大好处,一个是以今天的价值把财产转移进去了,日后该财产包括升值不会算作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另一个是因为该财产已经不属于委托人,如果有其他法律诉讼纠纷,别人拿不到该信托中的财产。

不可撤销信托又分为三种。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是用得最多的一种信托。被保人通过向这种信托每年赠送一笔钱,由信托公司申请保险,信托拥有这份保险。由于被保人不直接支付保费,也不拥有保险,所以不存在遗产税。

朝代信托通过设计可以让家族的子子孙孙都能享用留下的资产,又不会过分滥用财产,还规定每一代子孙的官司债权人或者离婚配偶不可以从朝代信托中拿钱。同时,如果每一代有急用,朝代信托的执行人都可以从信托中拿钱给其使用。

第三种就是家族慈善基金会。如果高资产人士平常做慈善的话,可以成立家庭基金会。虽然捐钱出去了,但是家庭基金会在税务方面可以带来不少好处,每年的捐赠可以抵税,去世后的赠与没有遗产税,慈善基金会的投资也不需要交增值税。同时,捐赠人和子女可以成为基金会的董事,若参与基金会的运作管理还可以领取薪水和一些福利。

600万就可以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

虽然在中国内地,家族信托还算是个新名词,可在欧美和港台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

近年来,国内对这方面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招行内部曾有一项调查表明,国内部分高净值人士已开始进行资产传承的安排。这些客户选择家族信托主要是想避免家族财富缩水,为子女未来的生活储备资金,应对子女未来的婚姻风险及对财产造成的威胁等。

从公开报道来看,2013年应该是中国家族信托的元年。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此信托产品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客户也就是委托人,是一位年过40岁的企业家。根据约定,信托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

招行是国内首家推出家族信托业务的银行,其家族信托基金主要针对家庭总资产5亿元以上的客户,资产门槛为5000万元,期限为30-50年(跨代),为不可撤销的信托。

2013年5月,招行正式签约首单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首位客户杨先生年近60,两个儿子已成年,女儿只有8岁。杨先生拿出5000万元资产与招行私人银行签约,其中主要是现金,信托受益人为三个子女。

跟银行、保险系的家族信托动不动就几千万起步相比,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倒显得更加平易近人。中信信托可以提供标准化家族信托和定制化家族信托两种业务。前者门槛只有600万元,采用统一的标准信托合同模板,客户可填选内容仅限于:委托人信息、受益人以及分配方式。后者设立门槛为最低3000万元,期限在10年以上,可以依据客户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

为何潘石屹等人热衷海外家族信托

虽然国内已经有不少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可大家在新闻上看到的却是一些人在海外设立信托的消息。包括这次贾跃亭被谣传的不可撤销信托也是在美国发生。据报道,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等都通过境外信托来打理自己家族的资产。今年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山水集团老总高小琴也是选择在香港为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设立2亿港元的信托。

为什么他们要舍近求远去境外设立信托?境内外家族信托到底有哪些区别?

律师昨天向记者表示,中国内地信托制度起步较晚,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才正式确立信托的法律关系,但它只是一部纲领性的法律,对家族信托并未有更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在很多委托人最关心的关键问题上,缺乏详细的配套条例,也没有现实的判例可参考。

此外,内地的家族信托受托管理的资产基本仅限于金融资产,不动产尚未囊括其中。目前国内信托更多是一种投资工具。

这就是给有钱人设立的逃避风险的一种投资。

伴随财富的累积,家族信托的应用也逐渐增加。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资产配置的事务决策存在个性化安排,有时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投资顾问参与投资决策,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则并不像传统信托业务这样非黑即白。当信托财产投资出现损失时,如何厘清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的责任是一大挑战。因此,探讨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资产配置中的受托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一般义务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作出基本规定。一是忠实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是受托人的基本受托责任。二是谨慎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是确定受托人是否需要对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关键。三是亲自管理义务。《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家族信托受托管理责任的特殊性

      《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托是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传统资产管理信托都是自益型信托,也即,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因此,委托人的意愿与受益人的利益是相统一的。因此在被动管理(通道)信托业务中,委托人自行承担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责任,同时委托人作为受益人承担信托资产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令运用信托财产,可以免除相应的受托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仅仅根据投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并不是唯一受益人。由于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的不统一,以及委托人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就可能存在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投资指令、受益人利益三者不一致的情形。在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负责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的情况下,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人三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此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管理机构,被动地根据委托人或投资顾问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

      二、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自主决策,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不同,信托公司或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供客户选择

      ;或者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期望、风险偏好等意愿提供个性化资产配置方案。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亲自、自主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为做好受托管理工作,信托公司一是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产配置意愿,就投资范围、方向、方式等事项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使实际资产配置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二是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采够外部产品应当经过相应的产品采购决策程序。三是积极开展投后管理,做好投资风险防范。为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信托公司在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作出较为具体规定,如仅投资受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关联企业发行的资管产品,仅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三、部分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并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受托人就信托财产具体投资标的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书面确认后,由受托人方可执行投资。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承担部分受托责任。与全权委托相比,部分委托中资产配置方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信托公司减少了进行主动资产配置方面的受托责任。但由于具体投资标的由受托人推荐,事实上部分委托中的投资标的一般为受托人自主开发的信托产品,受托人仍应当承担所推荐投资标的

      /产品尽职调查、主动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

      四、

      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投资指令型家族信托是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信任的投资顾问自主确定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方案,并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信托公司通过执行投资指令实现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一)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满足了高净值客户希望自主投资决策的需求。具体投资范围方面,委托人可能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由其他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

      ;或者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某一资产,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子女提供创业支持等。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投资决策责任。但同时,信托公司也应当对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约定进行确认,并向委托人做好充分风险揭示,必要条件下通过交易架构安排做好风险隔离。

(二)投资顾问指令型家族信托的受托责任

      在由投资顾问发送投资指令的家族信托中,可视为受托人委托投资顾问代为处理资产配置决策等信托事务。

      我国《信托法》规定,

      “受托人对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并未具体明确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从国际经验来看,相应受托责任可以在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进行分担。美国《统一信托法典》(2000)第807条规定,受托人以合理的注意义务决定是否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一个具有同样技能的审慎受托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委托职责和权利的”,受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此情形下,受托人的责任包括“选择代理人,确定与信托目的和条款一致的委托范围和条款,以及定期监督代理人的表现及对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受托人遵守上述责任的,“对代理人的行为不对受益人或信托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履行委托职责,对信托负有“给予合理注意以遵守委托条款的责任”。日本对受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也有类似规定。

      从以上分析来看,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并不免除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的选择责任。受托人应当对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进行资质审核,以保证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来代理执行信托资产投资决策事务。一般来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投资管理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族办公室、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非金融机构担任家族信托投资顾问的,受托人应当对投资管理团队、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投资顾问符合代理标准的,受托人主要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协议,明确由投资顾问作出投资决策的范围和条款,通过执行投资顾问的指令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定期审核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投资顾问的表现及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在此情形下,信托财产出现投资损失风险的,受托人仅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投资顾问则应当承担遵守委托条款、审慎决策方面的责任。

      投资顾问不符合代理标准,而委托人仍坚持聘用的,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充分提示上述风险。为最大程度降低受托人责任,可要求委托人在世时,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应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

      ;委托人身故后,投资顾问仍不符合代理标准的,继续聘用投资顾问应当取得受益人一致同意。

人寿保险没有信托业务。

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1咨询及预约:

如确定购买意向,需先按照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预约。

2缴款:

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汇款时,请在备注或摘要栏里注明:汇款人名称(姓名)、汇款金额及认购产品名称。

注意:汇款账户与项目结束后的回款账户必须和签约的委托人姓名一致。部分信托公司要求所有资金从同一银行账户中转出,如可从不同银行账户打款,必须确保账户名为同一人。

3签署信托合同:

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已盖章的合同)及相关文本,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银行存折或复印件)。注意:该账户应列明开户支行,该账户在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该账户或存折遗失或变更请向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部分信托公司要求以银行转账形式缴款的客户,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息(含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与该客户的缴款账户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证明文件(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人授权他人办理,除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托人亲笔签字。

4、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约定时间向受益人发放权益确认证书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进行权益确认。

注意:信托合同签订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可以解除;信托计划成立后不能解除,但可以转让他人,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5、信托计划结束,收益会打入合同签订时写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程序期间,该账户勿销户,勿更改姓名,以便资金顺畅的打入。